5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中新社記者 杜洋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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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作為今年全國兩會重要內容,備受矚目的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這將是中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草案,共7編1260條,它幾乎囊括了人一生中所有民事行為。這其中,高空拋物墜物、性騷擾、手機APP收集個人信息等社會熱點和百姓關切,這次的草案中均有直接回應。
【社會熱點】
話題1:救人反被告上法庭,見義勇為者該怎麼辦?
現實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有發生,“扶不扶”“救不救”的話題一度被公眾討論,有人感慨社會上不能出現“英雄流血又流淚”的尷尬。
在民法典草案中明確: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此外,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話題2:職場性騷擾,單位要擔責嗎?
近年來,性騷擾問題引起社會較大關注,在職場或學校被性騷擾了,單位或學校要擔責嗎?
草案中人格權編在總結既有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
草案明確: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話題3:“AI”換臉換聲玩得挺火,但它侵犯肖像權嗎?
被“AI”技術換臉,是否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
草案人格權編回應了這一疑問,將“AI換臉”納入肖像權保護範圍。
草案明確,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此外,草案明確,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資料圖:馬拉松比賽。中新社記者 陳驥旻 攝
話題4:自願參加危險活動,受傷後可以要求賠償嗎?
參加馬拉松長跑、攀巖、擊劍等體育活動受傷,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草案侵權責任編引入了“自甘風險”規則: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話題5:高空拋物,誰來承擔責任?
高空拋物,侵權責任該如何釐清?
草案侵權責任編第1254條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某款視頻類APP顯示有“監聽電話”的權限。中新網 吳濤 攝
【百姓關切】
話題6:手機APP過度收集個人信息怎麼辦?
手機APP悄悄收集個人信息、騷擾電話頻頻響起、強制彈窗廣告總是關不掉,這些是否侵犯隱私?
草案人格權編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秘密活動、私密信息。
此外,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話題7:買保險被忽悠,稀裏糊塗簽字後出現糾紛,咋辦?
網絡購物,或者購買理財、保險產品時,有些商家提供的合同版本字體特別小,以至於我們“傻傻”看不清楚,稀裏糊塗簽了字。而事後一旦出現糾紛,商家會以消費者簽了字為由,推卸責任。
草案合同編明確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話題8:打印的遺囑有法律效力嗎?
打印的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常常引發糾紛。對此,民法典草案根據實際需要作出回應,對打印遺囑的效力作出界定。
草案婚姻家庭編明確: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話題9:小區電梯廣告收益歸誰?
小區電梯、外牆可常看到各種廣告,這些廣告投放所產生的的收益該歸誰所有?
草案物權編明確: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資料圖:內蒙古一幼師遭遇“714高炮” 借5000半年後變30萬 圖為其借款APP 中新網記者 張林虎 攝
話題10:校園貸、網貸被套路了,怎麼辦?
近年來,“校園貸”“套路貸”等頻發,高利貸問題引起廣泛關注。
草案合同編明確: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話題11:追肇事車輛導致交通事故,該承擔事故責任嗎?
追肇事車輛導致交通事故,可以算“自助免責”嗎?
草案侵權責任編明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資料圖:婚姻登記機關為新人辦理婚姻登記。重慶市民政局供圖
【婚姻家庭】
話題12:配偶隱瞞婚前重大病史,可以申請婚姻無效嗎?
一方婚前隱瞞了很嚴重的家族遺傳病史,能申請婚姻無效嗎?
草案婚姻家庭編就這一點給出明確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話題13:遭遇婚內出軌,可以要求賠償嗎?
遭遇婚內出軌,感情受傷的一方離婚時能否獲得賠償?
草案婚姻家庭編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話題14:離婚後還要幫對方還債嗎?
婚內單方借債,這筆債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嗎?
草案婚姻家庭編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話題15:離婚太沖動,要不要先冷靜一下?
協議離婚,雙方都很着急,是不是拿齊手續去趟民政局,就能拿到離婚證?
草案婚姻家庭編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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