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
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執行懸賞公告
本院立案執行的申請執行人趙銀華與被執行人大慶市新佳興食品有限公司、楊炳輝、姜春霞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行案號為(2018)黑0691執311號,執行標的額為128萬元,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付款義務。為充分利用社會力量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有效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法律權威,現根據申請執行人趙銀華的懸賞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特發佈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楊炳輝
性別:男
出生日期:1976年10月5日
民族:漢族
住址:大慶市讓胡路區愛國路2號1門401室
公民身份證號碼:
230103197610055156
被執行人:姜春霞
性別:女
出生日期:1975年3月11日
民族:漢族
住址:大慶市讓胡路區愛國路2號1門401室
公民身份證號碼:
230602197503114027
凡提供線索真實有效,促使本案債權全部或部分實現,我院將根據申請執行人的承諾,按照實際執行到位款項的20%支付賞金。
公告期限:自本院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案件執行完畢之日止。公告期間,案件執行完畢的,本公告自動失效。
舉報電話:178 0459 8260
聯繫人:霍俊宇
本院地址: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鳳鳴街2號
本院鄭重承諾,本院將對提供線索的人員身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嚴格保密。
特此公告
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懸賞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獲得懸賞獎勵:
(一)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屬於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
(二)舉報的財產屬於申請執行人已提供的,被執行人已申報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正在查封、扣押的財產範圍;
(三)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線索的;
(四)舉報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職務便利獲得信息舉報的;
(五)法院工作人員或有舉證責任的人員與他人串通,以舉報手段騙取懸賞獎勵的;
(六)舉報人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請執行人的員工、近親屬的;
(七)舉報人舉報的財產無法變現的;
(八)對同一財產在後舉報的,舉報的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
(九)舉報時本院已經執行完畢的,以及依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則,屬於其他不應支付懸賞金的情形。
來 源:大慶高新區法院、新聞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