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1月4日)有媒體報道説,教育部於近日公佈了《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8368號建議的答覆》,對“關於讓外來務工者隨遷子女都能公平享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建議”進行了答覆。教育部在答覆中稱,按照教育部要求,從2021年起,各地均不得要求家長提供計劃生育、超齡入學、户籍地無人監護等證明材料,精簡不必要的證明材料,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僅憑居住證入學。
九年義務教育,是一項憲法性權利,其權利設置、獲得以及享有是無條件的。九年義務教育,既為國民權利,相應地就成為了國家(政府)義務。同樣,履行這樣的義務也是無條件的。從憲法的制定及其修改的歷程看,自設置這項權利始,除了時間短長有所變化外,其權利內容並沒有改變。但是,最近40餘年以來,中國經濟社會已發生了巨大變化,這就在相當程度上改變了該項權利設置的背景、權利享有和義務履行的基礎。
這就是説,這項權利在憲法文本上沒有變化,但在權利落實和義務履行方面都已發生了變化。憲法在最初設定國民的義務教育權利之時,中國的經濟體制和社會體制與現今存在巨大的反差。在過去的經濟體制之下,勞動力要素是不可流動的,勞動力配置是按計劃進行的,因而也就不存在勞動力的自主性遷移。在這樣的條件下,義務教育權利落實的成本並不體現在這項權利的憲法實施上,而是由整個經濟社會體制分攤。
一個充滿活力的經濟體制和社會機制,必有勞動力的自主流動為前提,也必有人員的自由遷徙為基礎。計劃的剛性消除之後,勞動力的流動、人員的遷徙都以市場信號提示的方向進行,由此形成市場對資源的配置。當然,這個配置不僅僅是市場的,這個流動也不僅僅是經濟的,經濟目的的達成、市場目標的實現需要相關社會體制機制的“咬合”和協同。與市場機制脱扣、與經濟體制牴牾的做法,都是對經濟增長與發展的阻滯。
正是在此意義上,隨遷子女入學問題並非是從落實憲法性權利的角度提出的,而是從經濟增長的角度被“強硬”提出的。這也是隨遷子女入學問題大多出現在經濟增長迅速的地區的原因之一。經濟增長迅速,資源集中度必然走高,由此也必然吸引大量人員集聚。在這個資源配置的過程中,其中勞動力要素的流動,並非僅限於勞動力個體,而多有以家庭為單位的流動。這樣的流動,無疑為義務教育的憲法性權利的落實設置了新的背景。
這種新的背景,意味着憲法實施的條件發生了變化,且這種變化實際上已影響到了權利內容。因應這種變化,是保證國民平等享有憲法權利的基礎。
(原題為《隨遷子女憑居住證入學:應該如此》)
編輯:陳若松
統籌:王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