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家暴如何維權 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解釋來了
原標題:遭受家庭暴力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解釋來了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5日)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着力掃清家庭暴力類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種障礙,突出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權益保護的時效性,明晰裁判規則,最大限度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司法解釋將於8月1日起施行。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訴訟為條件
2016年制定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實施6年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國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10917份,依法保護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
新發布的司法解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該規定明確了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在先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也不需要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後一定要提起離婚等訴訟。從程序法的角度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審查、執行等均具有高度的獨立性,完全不依託於其他訴訟而獨立存在。這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快速、及時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徵和制度目的。
凍餓、經常性侮辱、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於家庭暴力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家庭暴力的形式,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範圍。反家庭暴力法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這條規定列舉了家庭暴力的常見形式。但實踐中,除了上述列舉的形式外,還存在其他可以歸為家庭暴力範疇的行為,需要明確。《規定》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於家庭暴力。從而進一步明晰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保障家庭成員免受各種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擴大代為申請的情形及代為申請的主體
針對實踐中存在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親自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情形。司法解釋擴大代為申請的情形及代為申請的主體。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為最大限度保障該類特殊困難羣體能夠依法及時獲得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救濟,《規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礎上,對代為申請的情形進行了適當擴充,明確“年老、殘疾、重病”等情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前提下,由相關部門代為申請。同時,結合審判實踐,根據相關部門的職責內容,對於代為申請的主體,增加了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
加大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行為懲治力度
司法解釋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加大懲治力度。反家庭暴力法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受害人可留存電話錄音、短信等作為證據
證據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實踐中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但是實踐中,大多數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證據,導致其申請因“證據不足”而被駁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用的發揮。司法解釋列舉十種證據形式,明確指導審判實踐,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證據提供清晰的行為指引。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證明標準為“較大可能性”即可
此外,針對實踐中證明標準把握不準的問題,司法解釋還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證明標準為“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從而降低了申請人的舉證難度。同時還進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規定。從證據的獲取、提供、認定等各環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減少舉證障礙,為家庭暴力受害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製度支撐。
對方“有錯在先”不能成為實施家暴藉口
實踐中,被申請人對自己實施的家庭暴力行為往往提出各種辯解。以對方“有錯在先”為由為自己的行為尋找藉口,甚至藉機通過暴力的方式控制對方。最高法相關負責人強調,任何理由都不是實施家庭暴力的藉口,認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錯誤的。
來源:央視新聞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