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的產生
第二十一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數,應當分別多於應選人數1至2人。
第二十二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產生的程序是:
(一)常務委員會提出候選人預備人選,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批;
(二)新選舉產生的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分別召開全體會議,對候選人預備人選進行充分醖釀,根據多數委員的意見確定候選人;
(三)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選舉時,先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再選舉書記、副書記。
第二十三條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需經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五章 選舉的實施
第二十四條 代表大會選舉時,參加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方能進行選舉。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時,參加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方能進行選舉。
第二十五條 代表大會選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由大會主席團集體討論決定。
代表大會的選舉工作由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主持。
大會主席團成員一般佔代表人數的10%左右,由黨的委員會或者各代表團從代表中提名,經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委員由黨的委員會提名,經大會主席團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的選舉,由大會主席團各委託1名新當選的委員主持。
第二十七條 大會主席團或者選舉單位黨組織應當實事求是地向選舉人介紹候選人的有關情況,並對選舉人提出的詢問作出負責的答覆。
第二十八條 代表大會選舉設總監票人1名,必要時也可以設副總監票人1名;設監票人若干名。監票人由各代表團從不是候選人的選舉人中推薦,總監票人、副總監票人由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從監票人中提名,經大會主席團或者大會表決通過。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的選舉設監票人若干名。監票人由會議主持人從不是候選人的委員中提名,經選舉人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選舉設計票人若干名。計票人由大會秘書長或者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的主持人指定,在監票人的監督下工作。
第三十條 選票上的代表、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按照姓氏筆畫為序排列,書記、副書記候選人按照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的順序排列。
第三十一條 選舉人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由本人委託非候選人按照選舉人的意志代為填寫。
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選舉人,不能委託他人代為投票。
第三十二條 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第三十三條 投票結束後,監票人、計票人應當將投票人數、發出選票數和收回選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由監票人簽字並報告被選舉人的得票數。
第三十四條 選舉收回的選票數,等於或者少於發出的選票數,選舉有效;多於發出的選票數,選舉無效,應當重新選舉。
每張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或者少於規定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於規定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
第三十五條 差額預選時,可以集中投票,也可以分代表團投票,由大會統一計票。
第三十六條 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多於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少為序,至取足應選名額為止;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一般應就票數相等的被選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當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可以從未當選的得票多的被選舉人中重新選舉;如果接近應選名額,經半數以上選舉人同意或者大會主席團決定,也可以不再選舉。
預選時,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候選人,方可列為正式候選人;確定正式候選人,原則上以得票多少為序。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正式候選人或者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少於、接近應選名額時,按照正式選舉時的相應辦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被選舉人得票情況,預選時由總監票人向大會主席團報告;正式選舉時由總監票人向選舉人報告,當選人名單由會議主持人向選舉人宣佈。
報告得票情況,包括得贊成票、不贊成票、棄權票和另選他人等。
第三十八條 當選的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其名單按照姓氏筆畫為序排列。
當選的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候補委員,其名單按照得票多少排列,得票相等的按照姓氏筆畫為序排列。
當選的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書記、副書記,其名單按照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的順序排列。
第六章 呈報審批
第三十九條 召開代表大會的請示,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一般於召開代表大會4個月前報黨的中央委員會審批;其他黨的地方委員會一般於召開代表大會2個月前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批。請示的內容包括:代表大會召開的時間和大會議程;代表名額、差額比例,代表構成的指導性比例;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常務委員會委員名額、差額比例,書記、副書記名額;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和常務委員會委員名額、差額比例,書記、副書記名額;選舉辦法。
第四十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一般於召開代表大會1個月前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批。
第四十一條 當選的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當選的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第七章 紀律和監督
第四十二條 加強黨對地方組織選舉工作的領導,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堅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預防在先,嚴肅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換屆紀律,引導黨員和代表正確行使民主權利,保證選舉工作健康有序。
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禁拉幫結派、拉票賄選、説情打招呼、違規用人、跑風漏氣、干擾換屆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營造良好政治生態,確保選舉風清氣正。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由黨的中央委員會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監督實施,執行情況納入巡視巡察監督工作內容。
第四十四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選舉,如果發生違反黨章的情況,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後,應當作出選舉無效和採取相應措施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佈執行。
第四十五條 凡違反本條例規定,妨害選舉人行使民主權利,或者對檢舉選舉中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人進行壓制、打擊報復的,應當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有關黨組織或者黨員給予處理處分,對失職失責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進行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黨的地方各級組織的選舉,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選舉辦法,經半數以上應到會選舉人同意後實施。
第四十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黨組織執行本條例需要採取某些變通辦法的,應當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