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法學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量刑建議精準化的進路

由 撒宏才 發佈於 綜合

編者按

張軍檢察長在2020年初全國檢察長會議上指出,認罪認罰工作牽涉面廣,社會工作、法律工作及量刑建議精準化工作標準沒有最高,只有更高。為準確把握量刑建議精準化的內涵,深入瞭解檢察機關提出精準量刑建議存在的難點及考量因素,加強認罪認罰案件中量刑建議的理論研究,《人民檢察》特邀專家學者和實務界人士圍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量刑建議精準化的進路”這一主題進行探討。

特邀嘉賓

楊宇冠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

劉辰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主辦檢察官

李建超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問題一:量刑建議精準化的內涵是什麼?對“精準”二字如何理解?

楊宇冠:“精準”是指檢察機關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即對犯罪嫌疑人適用的主刑、附加刑的刑種、刑期以及刑罰執行方式等提出明確的、確定的建議。但需要注意的是,“精準”並非要求“件件精準”,對新類型、不常見犯罪案件,量刑情節複雜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議。

在認罪認罰案件中,被追訴人之所以選擇程序的簡化,是由於他們清楚地知道認罪認罰會得到從寬的處理,因此才會積極同意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越精準,犯罪嫌疑人在審判之前對自己可能被判處的刑罰的預期越直觀,如果最後法院的判決結果符合了他們的預期,則他們接受判決的程度越高,反悔上訴的機率就越小,這也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升訴訟效率的制度目的。此外,從檢察機關的角度來講,提出精準量刑建議意味着檢察人員綜合辦案能力的提升,如果法院最終採納量刑建議,也能體現檢察機關“量刑的精準”,權威性得到展現。從法院方面來看,認罪認罰案件一般都是事實清楚、證據基礎紮實,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審判之前已經“認罪認罰”,且簽署相應的具結書,檢察機關提出精準的量刑建議,減輕了審判人員在定罪和量刑問題上的工作負擔,讓本不復雜的案件簡單處理,及時解決矛盾,大大提升審判效率,使審判人員可以集中精力審判更重要更復雜的案件,優化司法資源配置。

劉辰:從最大化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出發,認罪認罰量刑建議的精準化意旨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即對刑種、刑期、刑罰執行方式等提出明確、確定的建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的量刑建議有別於以往我們理解的量刑建議。以往的量刑建議,是檢察機關基於案件事實和證據,單方面提出的刑罰請求,其形成過程是基於檢察官的自身分析和判斷。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要求控辯雙方開展量刑協商,檢察機關不再是單方面提出刑罰請求,而是基於控辯雙方的協商以及結合被害方的意見,在對案件事實及量刑情節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形成的定罪量刑的請求合意。量刑建議雖由檢察機關提出,但不僅代表檢察機關單方立場,而是訴訟多方合意的結果,體現的是控辯雙方對量刑問題協商意見的共識。這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量刑建議最核心、最根本的變化,基於這種特殊的制度功能,量刑建議被賦予了新的內涵。

李建超:量刑建議精準化是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發展過程中提出的概念,從字面涵義來説,是指量刑建議確定、準確。理解“確定”“準確”,要結合量刑建議的形式和效果來把握。形式上,確定刑量刑建議,即對刑種、刑期、刑罰執行方式等提出明確、確定的建議;效果上,刑罰的實現是公正、合理和均衡的,即量刑建議是檢察官在綜合全案事實和情節的基礎上依據法律規定提出、與被告人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類似的案件在建議的量刑輕重上基本相同。

實踐中,判斷量刑建議是否“精準”,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一是被告人對刑罰結果的預期明確、自願服判,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對量刑建議的認可和接受度高;二是法官經過全面審查後依法予以採納,按照量刑建議進行了宣判;三是被害人通過量刑建議的內容獲得了權利維護和救濟補償。

在認罪認罰案件中,量刑建議不單是檢察機關提出的對被告人適用何種刑罰的法律意見,同時還是承載被告人認罪認罰,體現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兑現對訴訟當事人承諾的標誌性載體,凝聚了控辯雙方乃至被害方意見在內的多方合意的結果。量刑建議一旦提出,會產生觸及訴訟各方的法律效力,偵查機關查證的犯罪事實以及被告人的各種量刑情節會被確認,被告人能夠對後續處遇產生確定預期和信任力,被害人可以獲得更加確定的救濟與補償,對法官的量刑裁量也會產生相應的約束力。量刑建議愈精準,犯罪嫌疑人自願選擇認罪認罰的可能性會越大,訴訟各方對刑罰結果的接受度會越高,因量刑問題引發上訴、抗訴以及程序迴轉等問題的可能性才會相應減少,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根基會更加穩固。

問題二: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檢察官提出精準量刑建議應考量哪些因素?辦案中有哪些難點需要解決?

楊宇冠: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檢察機關提出精準量刑建議應當重點考量量刑建議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意性。

“合法性”是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需要減輕、免除處罰的,應當於法有據,對不具備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幅度以內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對其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免予刑事處罰。

“合理性”是指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檢察機關給予多大程度的量刑減讓,要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認罰”情節以及案件的其他法定及酌定量刑情節綜合考量從寬幅度。

“合意性”是指認罪認罰案件中量刑建議的生成基礎是量刑協商,強調的是控辯雙方“你來我往”的互動反饋決定過程,而不是僅僅“形式聽取,作出決定”的單方型決定程序。檢察機關應當就案件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等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對於未採納辯護人、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説明理由。

劉辰:量刑活動是一項複雜的司法活動,相對於定罪而言,量刑過程則包含了更多裁量因素,包括刑事政策、量刑標準,乃至司法官量刑經驗等等,量刑信息的龐雜也加劇了量刑活動的複雜性,但越是複雜越應把握好量刑的原則與規律。精準量刑除了準確把握各種量刑情節外,還應把握以下方面:一是對各個量刑情節進行全面評價。對可能影響量刑的全部情節進行調查、核實、全面評價,是精準量刑建議的基礎,全面評價要克服“重從重情節,輕從寬情節”“僅關注法定情節,忽視酌定情節”的思維定勢,確保在量刑建議形成過程中對影響量刑的每一個情節都給予充分關注和認真考量。二是對認罪認罰情節予以準確評價。應當在自首、坦白、賠償諒解等從寬情節基礎上,對認罪認罰情節再額外給予從寬考量。單獨評價能夠讓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更明確、更突顯,明確的制度優惠既是對認罪認罰情節的客觀體現,也有利於鼓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認罪認罰。三是不同訴訟階段認罪認罰應體現減讓幅度差別。在偵查、起訴、審判不同階段認罪認罰的,要給予逐漸遞減的量刑減讓,這既是對主觀罪責的客觀評價,也有利於鼓勵犯罪嫌疑人儘早認罪。四是嚴格依法量刑。量刑活動具有較大的裁量性,但從寬不是法外施恩,量刑必須依法進行。這裏的“法”包括刑法以及量刑指導意見等實體規範,也包括刑事訴訟法、量刑程序指導意見等程序規範。如認罪認罰情節能否跨檔減刑的問題,就應把握在法律沒有明確賦予認罪認罰可以減輕處罰的情況下,不能提出跨檔減輕處罰的量刑建議。五是堅持罪刑相適應。罪刑相適應是根本原則,其着眼點在於罪刑均衡,也即量刑建議從寬減讓的尺度把握要準確,應與罪行嚴重程度和應當承擔的刑責相匹配。既要防止量刑減讓不夠,從寬落不到實處,也要防止過度從寬,有罪無刑。

李建超: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檢察機關提出精準量刑建議的考量因素大體上可以分為事實和法律兩個方面。

對於事實因素。我國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這裏的“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可以歸於事實因素的考量範圍。其中,“犯罪的事實”是量刑的基本前提,只有立足於犯罪事實,把基本事實搞清楚才可能提出精準的量刑建議。“犯罪的性質”即通常所説的“此罪與彼罪”的定性,性質嚴重的重罪案件在量刑減讓的把握上應格外慎重,從寬幅度一般應適當小於性質較輕的輕罪案件。“情節”的內涵和外延非常豐富、廣泛,比如行為人事前的一貫表現,事中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方法、犯罪對象、犯罪所處的時空條件以及犯罪的形態,事後的悔罪表現,是否毀滅罪證、訂立攻守同盟,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是否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積極取得被害人諒解等等。“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本質上也是情節的一種類型,是一種比較典型、直觀、外在的體現危害結果量的情節。這些情節都應當是提出精準量刑建議時需要考量的因素,一定程度上,對情節考察得越全面,量刑建議的把握才越精準。

對於法律因素,最根本的是應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兩個基本原則。刑法是定罪量刑的總綱,量刑建議不得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一方面,認罪認罰從寬應當以刑法既有的量刑條款為限度,在法定刑範圍內從寬,而不是就量刑“討價還價、無邊退讓”。另一方面,對認罪認罰從寬的幅度還應當結合刑法規定的自首、坦白等法定和酌定情節具體把握,不宜直接援引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來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目前,較為一致的認識是,認罪認罰具有實體和程序意義上的雙重價值,並且這種雙重價值是刑法中自首、坦白法定認罪情節,以及退贓退賠、賠償諒解等酌定認罰情節所不能完全涵蓋的。因而,應當將認罪認罰理解為獨立的從寬情節,而不是對既有法定、酌定情節的概括表述,在量刑時應予以單獨的從寬評價。通過對認罪認罰從寬的具體幅度進行精細化設定,一則在提出量刑建議時較之於一般的自首、坦白情節或者退贓退賠、賠償諒解等酌定情節從寬尺度適當增大,以體現其獨立的情節價值;二則最大程度地避免重複評價,解決將其作為獨立情節後與自首、坦白或者退贓退賠、賠償諒解等情節的交叉競合問題。

問題三:如何看待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與法院量刑裁判權之間的關係?

楊宇冠: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是公訴權的應有之義,有充分的理論依據。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是求刑權的體現,且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也可為法院正確裁量被告人的刑罰提供重要參考。同時,量刑建議也是檢察機關對法院的量刑裁判進行法律監督的重要依據。量刑建議作為檢察機關的一項法律行為,必然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但該法律後果並不侵犯法院獨立的量刑權。因為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性質與法院判決的性質不同。根據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法院的審判權包括定罪權和量刑權,可見,被告人的最終量刑結果是由法院決定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法院“一般應當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應當”一詞雖然體現出一種約束力的意味,但它並不涉及對法院獨立審判權的侵犯,它所強調的是法院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控辯雙方合意的一種尊重和認可。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法院對控辯雙方合意的認可,可以更好地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積極性以及後續刑罰裁判的接受度,有利於提升訴訟效率,且法院是在審查後對合法的訴訟合意進行認可,也能充分保障量刑公正的實現。同時,在“應當”前面,法律還規定了“一般”這個限定詞,與“一般”相對應的就是“特殊”和“例外”,意味着法院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採納,也充分體現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將該“特殊情形”明確劃分為五種,為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提供了指引,且第二款也規定了在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時,法院視情況依法作出處理,包括直接依法判決。可見,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並非直接引起法院必然的採納,法院並不是簡單的確認主體,而是選擇和決定主體。因此,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不能也不會侵犯法院的獨立審判權。

劉辰:量刑建議本質是刑罰請求權,是“一項程序性的建議權”,提出量刑建議是檢察官的法定職責,刑罰請求權與定罪請求權一樣,是一種請求權,並不具有最終決定的效力,法官需要依法對支持請求與否進行裁決,量刑建議本身並不會侵蝕法官的量刑裁判權。認罪認罰案件控辯雙方就定罪量刑已經達成合意,制度要求法官對代表合意的量刑建議一般應當採納,這是對控辯合意的尊重,更有利於制度多元價值的實現,但這並不等於對法官量刑裁判權的侵蝕,法官仍然是定罪量刑的最終裁決者。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法官不採納量刑建議的法定情形,這説明量刑建議並不能代替法院裁判,恰恰體現了以審判為中心。“一般應當採納量刑建議”,不是對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的衝擊,反而是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的實質性保障。將認罪認罰案件快速分流處理,法官才能有更多時間精力集中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審判活動,真正實現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要求。

問題四:如果量刑建議未被採納,檢察機關該如何應對?

劉辰: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認罪認罰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除法定情形外,一般應當採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檢察機關可以調整量刑建議。檢察機關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這是關於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處理規定。

那麼如何理解量刑建議的採納標準,即如何理解“一般應當”採納量刑建議這一法律規定?對量刑建議採納標準的理解實踐中出現了一些不同認識,我認為,採納量刑建議的標準是量刑建議無“明顯不當”,而非“稍有偏差”“略有不當”。“明顯不當”,應當以人們一般認知所感受的明顯錯誤、嚴重偏離為準,包括主刑選擇錯誤,或者刑罰大幅度偏離致畸輕畸重,或者附加刑、緩刑適用錯誤等。

對量刑建議的採納標準,應該對法條進行體系性解讀,準確把握立法的精神。對照刑事訴訟法法條上下文看,“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言下之意是非明顯不當的量刑建議均應當採納。從法律規定不採納的幾項情形看,包括不構成犯罪、非自願認罪、否認指控等,均是事實認定基礎有誤或徹底否認指控的情形,此時認罪認罰的基礎不在,當然不能採納量刑建議,從與除外情形體現程度的相當性看,不採納量刑建議應保持同樣的“明顯不當”這一標準。這樣理解,法條前後所表述的對量刑建議“一般應當”採納標準與“明顯不當”不採納標準方能形成嚴密的邏輯自洽,也體現了以採納為原則不採納為例外的立法本意。

之所以立法規定“明顯不當”才可以不採納量刑建議,根源上是基於制度基本功能和價值的考慮。認罪認罰案件中量刑建議是控辯協商後形成的合意,是受到雙方認同的“契約”,如無顯失公平或顯違公正的情況,法院應當尊重這種合意,共同維護司法公信力。否則,否定的不僅是個案的量刑建議,更是司法機關的整體公信力。在當事人看來,國家的司法承諾並不具有穩定性,隨時、動輒可能被推翻、否定時,則將不信任檢察機關在量刑協商中作出的司法承諾,也自然不會甘願認罪認罰。當然,檢察機關也應充分尊重法院在量刑活動中的自由裁量權。對法院不採納量刑建議的情形要區別對待。對於未採納量刑建議導致量刑畸輕畸重的,應依法提出抗訴予以糾正;對於雖未採納量刑建議但尚未出現量刑畸輕畸重的,應在尊重法院量刑裁量權的前提下,加強與法官溝通,或者通過檢察長列席審委會、檢察建議等方式,推動共識和量刑標準的認識統一;對於個別法官對制度存在誤解或牴觸而經常不採納量刑建議的,必要時應通過抗訴方式予以糾正,同時要加強多層面溝通促進共識。總之,檢法兩家應從有利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有利於維護整體司法權威出發,共同維護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健康持續發展。

李建超:關於這個問題,應從兩個層面來看:一是應理性、平和地認識和評價法官對量刑建議的採納問題。法院“一般應當採納”,但“一般應當採納”並不等於“照單全收”,對於明顯不當的量刑建議,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不予採納,作出公正的判決,這是審判權的本質要求。檢察機關應當充分尊重法院在量刑活動中的自由裁量權,不能僅僅因為法院未採納量刑建議就一概提出抗訴。

二是應依法審查法院量刑裁判,並進行分類處置。從司法實踐的角度看,在認罪認罰案件中,量刑建議訴判不一的時候,除了審查常規性、一般性的抗訴事由(例如是否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罪名認定不當、法律適用錯誤等)外,檢察機關主要應當關注以下三種情況:其一,未採納量刑建議且適用刑罰明顯不當。如果量刑建議並無明顯不當,而法院無故未採納且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出抗訴,對一審判決的量刑部分進行糾正。其二,未遵守法定程序且造成司法不公。為了維護量刑建議的司法剛性,刑事訴訟法及《指導意見》對法院不採納量刑建議作出了嚴格的限制,僅限於法定的五種情形,且必須經過建議檢察機關調整量刑建議的法定程序。如果刑事判決存在未採納量刑建議且適用刑罰明顯不當、違反法定程序且造成司法不公等情形,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出抗訴。其三,未採納量刑建議但適用刑罰並無明顯不當。實踐中時常會出現法院對並無明顯不當的量刑建議作出小幅度改判,而改判後的刑罰同量刑建議差別並不大。針對此種情況,是否需要提出抗訴往往成為難題。個人認為,在精準量刑建議推進過程中,尤其是制度施行的前期階段,針對這種情況可以一分為二地看待:如果量刑裁判和建議的偏離度在合理的範圍內,並且法官裁量確有相應理由的,應當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不宜提出抗訴糾正,也不能認為是量刑建議不當或者質量不高;如果超出了合理的範圍,沒有合理理由的,可以選擇一些典型案例提出抗訴。

問題五:如何進一步推動量刑建議的精準化、規範化、智能化?

楊宇冠:量刑建議的精準化、規範化、智能化,可以從四個方面推動:第一,提升檢察官對量刑建議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轉變傳統“重定罪輕量刑”的公訴理念,並通過培訓等措施提升檢察官提出精準量刑建議的能力。第二,完善量刑標準,為檢察官提出精準量刑建議提供明確指引,提升量刑建議的準確性。第三,健全量刑建議作出的程序規範,進一步規範量刑建議的內部形成機制、提出方式、調整方式等。第四,充分發揮大數據司法辦案輔助系統的作用,增強量刑建議的精準度,各地檢察機關可在充分運用、研判的基礎上,探索建立和完善量刑建議輔助系統。

對量刑建議的理論研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第一,程序法方面需要研究精準量刑建議的提出程序,特別是檢察機關、犯罪嫌疑人和辯護人在達成量刑建議的合意中各自的作用。此外,精準量刑建議的體現形式,即是口頭提出還是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量刑建議的法律效力和後果是什麼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理論上深入研究,從而更好地指導實踐。第二,在實體法方面既要研究量刑建議與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的關係,在特殊情況下是否可以突破量刑幅度;也要研究刑法中所涉及的基準刑相關理論以及各種法定、酌定量刑情節的認定和在量刑建議中如何體現等問題。第三,有關部門也要注意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加以分析和應答,制定《量刑建議指南》之類的文件,以指導各地操作。第四,進行比較法研究,收集和研究域外公訴人在量刑方面的相關理論和實踐,為我國法律界提供參考。

劉辰:一是加強頂層設計,加快對量刑指引的完善。現行量刑規範性文件包括兩高《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以及兩高三部的《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等,這是量刑活動在實體和程序方面的根本遵循,是開展量刑活動的基礎,但目前已不能適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量刑活動的新要求,需要加快規範性文件的修訂。各省級檢察院、法院也應根據自身地域特點和經濟發展聯合制定更為細化和有針對性的地方量刑指引,明確量刑尺度。

二是運用大數據、智能化輔助量刑。科技對司法的輔助是多方面的,量刑建議是最直接最受益的一項。量刑智能輔助系統可以對大量判決進行數據收集、類案比對、量刑分析、典型案例推送等等,為司法人員量刑提供相對精準的參考幅度,科技支撐能夠快速有效提升量刑建議的精準度。因此,加快研發推廣量刑智能輔助系統,是量刑建議走向精準化的必由之路。

三是立法完善。量刑活動必須依法進行,現有刑法、刑事訴訟法中有些規定還未能完全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要求相銜接,刑事訴訟法或司法解釋需要對量刑協商程序的構建等予以完善。

四是案例指導。通過各種層面持續發佈類案的量刑指導案例有助於檢察官掌握量刑規律與避免量刑建議失衡。

李建超:在理論上,應進一步深化對量刑建議的性質、特點和功能等基本問題的研究,既從程序法角度認真研究量刑建議權與量刑裁判權、量刑辯護權以及被告人的反悔權、上訴權的關係問題,也緊密結合辦案實踐從實體法角度加強對量刑建議的提出基礎,如量刑情節的研究;既從制度層面充分研究量刑協商、量刑規範、量刑溝通以及量刑調節等工作機制,也結合司法體制改革要求和法律精神對量刑建議提出的原則、時機、形式和方法等具體問題進行研究;既圍繞量刑建議的採納和改判進行研究,也聚焦量刑建議的約束力和法律效力進行研究,促進構建健全完善的量刑建議工作機制,形成規範完善的量刑建議程序規範,提升量刑建議的制度剛性。

實踐中,檢察機關應在辦案中積累經驗,熟練掌握量刑規範、量刑要素和量刑工具,摸索總結量刑規律,不斷提升量刑建議能力。加強量刑建議的釋法説理,把量刑建議的理由和依據向訴訟當事人和參與人講清楚,促進提高訴訟各方對量刑建議的接受度。加強量刑建議工作的交流研討,通過集中培訓、案例指導等方式,推動各地量刑建議工作均衡發展,取得新的突破。繼續完善量刑指導意見,與法院共同研究出台量刑規則或者量刑指導意見,為規範、準確提出量刑建議提供依據。建立檢察量刑數據系統,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技術,將量刑建議中的步驟考量模型化、數據化、自動化,做到同案同判,區域衡平。(《人民檢察》2020年第7期 文稿統籌:劉傳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