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為維護網絡安全提供堅強後盾——四部門負責人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8月17日電題:為維護網絡安全提供堅強後盾——四部門負責人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 白陽

  近日,國務院公佈《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國家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出台的背景。

  答: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對於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維護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當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面臨的網絡安全形勢日趨嚴峻,網絡攻擊威脅上升,事故隱患易發多發,安全保護工作還存在法規制度不完善、工作基礎薄弱、資源力量分散、技術產業支撐不足等突出問題,亟待建立專門制度,明確各方責任,加快提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能力。

  問:開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是什麼?

  答:在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下,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施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

  問: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如何認定?

  答:一是明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定義。

  二是明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所在行業和領域的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部門是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三是明確由保護工作部門結合本行業、本領域實際,制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認定規則,並組織認定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

  四是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其認定結果時,運營者應當及時報告保護工作部門,由保護工作部門重新認定。

  問:條例對保護工作部門職責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制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明確保護目標、基本要求、工作任務、具體措施。

  二是建立健全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制度,及時掌握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狀況、安全態勢,預警通報網絡安全威脅和隱患,指導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三是建立健全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四是指導運營者做好網絡安全事件應對處置,並根據需要組織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

  五是定期組織開展網絡安全檢查檢測,指導監督運營者及時整改安全隱患、完善安全措施。

  問:為強化和落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主體責任,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要求運營者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的基礎上,採取技術保護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防範網絡攻擊和違法犯罪活動,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維護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有關義務要求主要包括:

  一是建立健全網絡安全保護制度和責任制,實行“一把手負責制”,明確運營者主要負責人負總責,保障人財物投入。

  二是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履行安全保護職責,參與本單位與網絡安全和信息化有關的決策,並對機構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三是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每年進行網絡安全檢測和風險評估,及時整改問題並按要求向保護工作部門報送情況。

  四是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發生重大網絡安全事件或者發現重大網絡安全威脅時,按規定向保護工作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五是優先採購安全可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並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規定通過安全審查。

  問:對實施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活動的個人和組織,或未經授權或批准,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施漏洞探測、滲透性測試等活動的個人和組織,條例有哪些規定?

  答:條例明確,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實施非法侵入、干擾、破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不得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

  未經國家網信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批准或者保護工作部門、運營者授權,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施漏洞探測、滲透性測試等可能影響或者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的活動。對基礎電信網絡實施漏洞探測、滲透性測試等活動,應當事先向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報告。

  條例還在法律責任章節中對此作出專門規定。

  問: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中的重要數據出境如何進行?

  答:根據網絡安全法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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