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社會轉型時期的拯救兒童運動

作者:柴鶴湉(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歷史學學科執行主編)

19世紀以來,伴隨着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美國社會進入轉型時期,傳統的社會結構、價值觀念、生活方式發生鉅變,貧富差距嚴重、犯罪率驟增、城市骯髒混亂等問題也隨之出現。此時的美國家庭從傳統的大家庭逐步向核心家庭轉變,家庭功能有所衰退。面對不斷增加的社會風險,許多家庭已經無力單獨承擔養育兒童的責任。一些進步人士意識到,家庭面臨的這種困境會影響兒童的健康成長,繼而阻礙國家的繁榮。由此,美國發起了一場拯救兒童運動,並建立了一整套現代兒童福利制度和政策。

  兒童福利國家主義的產生

殖民地和革命時期,美國解決兒童問題的方式主要是沿用英國《濟貧法》及相關措施,該法規定父母及其祖父母有撫養孩子的義務。這一時期,整個社會對兒童問題的關注僅限於無人照看、違法亂紀的流浪兒童或孤兒。各州的治安官會把這些問題兒童強制送往濟貧院。在骯髒混亂的環境中,兒童和貧弱、患病、品行不端等形形色色的成年人混雜在一起,生死由命。進入19世紀,美國工業資本主義迅猛發展,城市化急速蔓延,海外移民更是如潮水般湧入。貧困的工人和移民家庭的生育率逐年增加,青少年犯罪問題持續激增。兒童的現狀不但影響着家庭的幸福指數,而且還關乎國家的長治久安。如果説《濟貧法》在前工業社會中尚能勉強應對為數不多的困境兒童問題,那麼面對工業社會轉型中出現的各類兒童問題則完全是力不從心。

面對19世紀末期的各種社會現實需求,政府表現得軟弱而無力。公眾開始反省有限政府的侷限性,意識到要想實現對個人自由的真正保護,亟須政府對社會和經濟事務進行積極干預的“新國家主義”。進步主義者要求緩解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的矛盾,呼籲國家付諸更多的行動來挽救社會。因為只有國家掌控着管轄家庭的資源和法律手段,唯有通過國家的強制性權威才能構建一個公正平等的社會。

  被理想化的家庭責任

受洛克、盧梭等人浪漫主義思想的影響,19世紀美國人重新定義了兒童和兒童期的概念。每一個兒童都是有別於成人的獨特個體,不再是未長大的成人;兒童被認為是一個有着特殊需要和興趣的獨特羣體;兒童期被延長至青春期,是學習、生長和玩耍的人生獨特階段;所有的兒童都應該得到家庭和國家的關心、照顧和培養。農業社會中不同家庭養育孩子的模式具有同質化特徵,即對孩子的關注程度、照顧方式和期望值差別不大。進入工業社會,家庭養育模式呈現出差異化發展趨勢。普遍接受“兒童權利”觀念的新興中產階級對孩子的日常照顧更為細緻、學習教育更加全面,這明顯有別於工人階級和移民家庭對孩子放任自流的撫養教育方式。以中產階級為主體的改革進步人士,對貧困家庭的教養模式產生了嚴重懷疑,他們力圖向全社會推廣以自身家庭模式為標杆的理想家庭模板。這種再同質化的家庭理想最終匯聚為一種共識,那就是國家的社會公共政策首先應該支持私人領域的家庭具有撫養兒童的能力;其次,無論在家庭還是社會中,只要兒童身處危境,國家和社會都應當給予干預。如19世紀50年代,孤兒院和庇護所的惡劣條件引起了改革者的關注。他們認為兒童不需要庇護所的管制,而是需要自由空間以及家庭的呵護和培養。因此,儘管存在家庭功能減弱的危機,拯救兒童的進步人士制定福利政策時還是儘可能維持原生家庭的功能。即使原生家庭確實無能力再承擔和發揮這些功能,進步人士仍設法將無人照管的兒童安置於收養家庭。

家庭功能的衰退並沒有讓改革者對家庭保護兒童的功能喪失信心,反而增強了家庭是撫養兒童的最佳場所的信念。親子關係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母職培訓成為合格母親必不可少的課程。作為私人領域的家庭對兒童享有天然的、不容侵犯的權利,家庭職能被理想化和神聖化。學者普萊克認為,這一家庭理想預設了社會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基本分立,家庭被歸入私人領域的範疇。根據這一理論預設,國家的公共權力面對兒童問題時,只能在家庭無能力或者不作為的情況下才能介入。從19世紀至今,家庭神聖不可侵犯與國家干預主義的矛盾始終左右着兒童福利政策的發展走向。

  兒童福利制度的探索

19世紀末的美國,改革者通過法律條文、司法判決、行政管理政策等形式,將解決兒童問題的方案逐漸制度化。國家權力與家庭權利、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的原有界限被不斷重塑。1875年,紐約的進步人士公開宣稱“兒童享有父母必須尊重的權利”,成立“預防殘害兒童協會”,隨後推動州通過了相關立法可以刑事處罰虐待兒童的人和行為。協會與警察合作可以共同拘捕和控告虐待孩子的父母,將遭受到虐待的兒童轉移到臨時收容機構或收養家庭。這一做法很快在全美推行開來,國家權威對家庭領域的管轄和干預全面啓動。“所有的兒童都是政府的兒童”,國家不僅要關注和保護特定困境兒童,更要關注所有的正常狀態下生活的兒童,因為這關乎國家的政治穩定、經濟發展和道德文化傳承。1912年,美國聯邦兒童局成立,該機構的主要職能是調查和報告所有關於兒童福利和各階層兒童生活的信息。從1852年馬薩諸塞州頒佈第一部義務教育法,到1930年義務教育法在全美普及,國家逐步掌握了決定兒童接受教育的時間、內容和形式的權力,學校成為增強新一代公民國家認同感併為兒童提供各項福利的地方。

不過,國家主義對兒童福利事業的擴張並非所向披靡。大機器生產下童工的悲慘境遇,刺痛了每一個經過新兒童觀念洗禮的進步改革者。從19世紀50年代開始,改革者在各州掀起限制童工運動。但無論是南方種植園主還是北方資本主義工廠主,都認為限制童工是對自由勞動市場的粗暴干預。工人階層也認為此舉會打破家庭勞動傳統,影響家庭收入。反對限制童工的各方勢力以捍衞家庭神聖權利為名,與改革者展開了曠日持久的明爭暗鬥。儘管20世紀初期,全美絕大多數州都通過了限制童工法令,但聯邦層面限制童工的有關法律,卻先後兩次被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宣告違憲。限制童工運動歷經半個多世紀的發展,才由19世紀50年代的社會運動最終演化為20世紀30年代全國性的聯邦法律規範。

“家庭生活是社會文明最高、最好的產物”,除非有緊急且迫不得已的情況,否則任何人都不應該剝奪兒童享有家庭生活的權利。拯救兒童運動雖然拓展了國家對兒童的責任,但是家庭對於兒童健康成長具有天然優勢也逐步成為社會共識。國家通過為家庭提供政策、資金、措施等支持性配套系統,來提高兒童福祉、保障兒童健康成長。這一時期通過的謝潑德·湯納法案、母親津貼、曼恩法案、少年司法、收養法案等,無一不體現上述精神。在國家主義與家庭責任的通力合作中,以國家為主導、家庭為主體的現代美國兒童福利制度已經初見端倪。

總之,“拯救兒童運動不僅轉移了社會福利的焦點,更甚者,它是一種新的心理學理念,一套重要的戰略革新,一種對政府作用的加強,一套重組的家庭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圍繞着兒童的利益,家庭和國家之間既矛盾又合作的關係,貫穿了整個20世紀美國兒童福利制度建設歷程。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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