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全體領導幹部請注意:這些個人事項瞞報説謊後果很嚴重

由 沈建伏 發佈於 綜合

本文轉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柴雅欣報道 1月2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消息,原中國銀監會山西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張安順被開除黨籍,違紀事實中包括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1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徐育東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裏同樣提到這一條。

眼下,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填報工作正在進行。個人有關事項,主要指與領導幹部權力行使關聯緊密的家事、家產情況。領導幹部為何要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按規定填報,甚至欺瞞組織,是粗心大意還是另有隱情?又是一年填報時,為避免踩“紅線”,應留意哪些方面?

心存僥倖虛報瞞報,企圖掩蓋背後的違紀違法問題

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背後,往往有更嚴重的違紀違法問題。前不久,湖南省紀委監委網站發佈通報,湘潭市委政法委原副書記陳震龍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其中提到陳震龍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瞞報個人財產、投資情況。

調查發現,從2014年到2019年,為逃避組織對其鉅額財產的核查,陳震龍在個人事項報告中刻意填寫兒子陳易陽的曾用名,並錯填其兒子身份證號等信息,隱瞞以兒子名義購買的5個商業門面和3棟別墅 。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陳震龍沒有報告參與涉砂經營活動,指使他人做掛名股東的行為,還故意隱瞞違規投資入股湘潭縣迪濤建材廠並分紅獲利的事實。

從2009年開始,陳震龍故意使用虛假身份證件開設銀行卡和股票賬户,並進行大額交易,隱瞞鉅額違紀違法資金的來源和去向。

企圖通過虛報瞞報來矇混過關,是一些領導幹部打的“如意算盤”。內蒙古自治區國防科工辦原主任、經信委原副主任文民坐擁36套房產,分佈在北京、海南、珠海、青島、威海、包頭、呼和浩特及澳大利亞等地。 這些房產中有直接索要的,多數則是利用職權通過他人運作低價買入的,再高價賣出從中獲利。

據辦案人員回憶,“文民每年填報《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時都不如實填寫,僅填報三四套房產矇混過關,用以規避組織監督。”基於此,最終認定其違紀事實包括“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沒有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敷衍應付、逃避監督、怕麻煩,是漏報瞞報的常見心理

敷衍應付,認為組織多此一舉,因此不重視、不認真。 有的領導幹部自以為是,對相關政策理解不準,也不諮詢核實,填報時憑記憶、靠估算;有的草率馬虎、交差了事,填數據時四捨五入,填寫投資情況時拆分合並、日期混淆、張冠李戴,甚至前後矛盾。

逃避監督,能不報則不報,能少報則少報。 部分領導幹部認為個人事項是小節小事、個人隱私,能拖則拖、能簡則簡,在填報時覺得企業已經停止經營的、房產在外地的、投資金額不多的,不報告也無所謂,少報了組織也發現不了;有些則擔心報的資產太多,引起組織關注,從而影響提拔使用,更有心虛者害怕組織查核資金來源,故意含糊遮掩,漏報瞞報多個重要資產事項。

怕麻煩,認為填報只是自己的事,與家人溝通不主動、不充分、不精準。 “2018年、2019年、2020年隨機抽查中比對不一致人員中,配偶子女事項比對不一致的分別佔70.8%、80%、100%。”淳安縣委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有些幹部自稱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財產狀況不知情、不瞭解,有些與家屬溝通時輕描淡寫、一筆帶過,導致有的家屬不夠重視配合,提供的信息僅憑模糊回憶,不夠完整準確。

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的制度安排,也是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

早在2010年,中辦、國辦就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2014年印發《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試行)》;2017年初,修訂後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同步出台,對報告主體、內容、抽查核實及結果處理等作出改進完善,對進一步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從嚴管理監督幹部具有重要意義。

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領導幹部必須遵守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從黨性角度來説,能否如實對組織交底,實事求是、老老實實彙報説明個人有關問題,是檢驗黨員是否講政治、講規矩,對黨忠誠老實的‘試金石’。”雲南省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提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的”屬於違反組織紀律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對於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漏報少報等的,黨組織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

避免踩“紅線”,領導幹部要如實、準確、全面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中清晰列明瞭領導幹部應報告的8項家事、6項家產共14項內容,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國(境)證件和行為、移居國(境)外、從業、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情況,家產包括工資收入、勞務所得、房產、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資型保險、經商辦企業以及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等情況。

個人資產瞞報、漏報是高頻問題。 有的蓄意隱瞞,比如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住房和城市建設局原黨委委員、調研員柯堯坤,蓄意隱瞞其以妻子名義違規入股杭州某口腔門診部有限公司並在該公司兼職取酬事實;有的自稱“粗心大意”,海南省海口市燃氣集團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黃漢林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時,在證券交易、投資等欄目中均填寫為無或選擇無此類情況,事後對其實際購買的5萬元股票以“虧損”“忘記賬户存在”作為未如實填報的理由。

出國出境“偷偷摸摸”。 湖南省郴州市商務局原副處級幹部陳曉梅在市口岸辦工作期間,未向組織報告未經批准,先後4次出國到日本,其中一次向單位報告正在西安休產假,委託單位同事代其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隱瞞其當時身在日本事實;河北省保定市委老幹部局正縣級幹部宋秀玲未履行延期審批手續,擅自在國外超期停留60天,並在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時,向組織隱瞞回國時間,退休之後4次因私出國未履行審批手續,因此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對“裸官”身份隱瞞不報。 2014年,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結合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工作,對“裸官”進行摸底。廣東省開展“裸官”問題專項整治,全面深入排查2018年以來新增“裸官”情況,對配偶或子女不願放棄國(境)外身份的均作出了崗位調整;2018年以來新增“裸官”中存在隱瞞不報問題的,均按要求作出組織處理並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此外,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撫養子女情況,獎金髮放和津貼、兼職取酬情況等,以及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等情況也是瞞報、漏報“高發區”。

專家建議,年度填報前,領導幹部應做足“思想功課”,認真學習政策紀律;同時做足“數據功課”,仔細核對材料單據,尤其對那些一知半解、有點印象但記不清楚的投資情形要核查清楚。

此外,填報前也須與家屬溝通到位。對涉及配偶、子女的相關信息比如從業、經商辦企業等情況,對照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的事項內容、時間節點、填報要求和漏報瞞報後果,講徹底,問明白。

既報又查,凡提必核,形成強大監督合力

信任不能代替監督。 按照中央有關規定,2015年始全面實行“凡提必核”,凡是擬提拔為副處級以上幹部人選、後備幹部人選及轉任重要崗位人選等,都要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進行重點查核。2016年以來,在地方領導班子換屆中,既對新提名人選“凡提必核”,又對擬繼續提名人選全部查核。從“只報不查”到“又報又查”,從部分查核到“凡提必核”,制度威懾力不斷增強。

瞞報非小事,説謊有代價。無論領導幹部因何種原因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一律不提拔重用、不列入後備幹部名單、取消換屆繼續提名資格,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