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李自強
民間借貸糾紛,被判償還借款本金843萬餘元及利息,老賴拒不執行。日前,市南法院組織執行幹警10餘人,在萊西法院的協助下,強力騰遷被執行人王某某名下位於萊西市某小區的一套別墅房產。經過7個小時,順利將上述房產移交給買受人。
2011年起,王某某多次向第三人孫某某借款用於經營生意,王某某經營的某機電公司自願出具擔保函對借款提供連帶擔保。2014年8月,第三人將包括本案債權950萬元轉讓給李某。因債務人王某某及擔保人該機電公司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新債權人李某將王某某及其配偶、該機電公司一併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擔還款責任。2016年9月,經過一審、二審程序,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王某某償還原告李某借款本金843萬餘元及利息,被告王某某的配偶及該機電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李某於2016年11月在市南法院立案執行,期間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了執行通知書,但被執行人拒不履行還款義務,雖經法院多次傳喚也拒不到庭。2017年3月,青島中院經再審審查依法駁回了王某某的再審申請。同時,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市南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王某某名下位於萊西市某高檔小區的空置別墅一處。
被執行人得知房產要被法院評估拍賣後,為保住房產不被拍賣,自2016年起先後兩次以租賃合同、借款合同等不同理由向市南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企圖阻撓法院的正常處置程序,以達到拒不履行生效文書的目的。經市南法院依法審查,於2018年9月駁回了執行異議申請。隨後,異議人高某某又提出執行異議,2019年5月至12月,兩級法院先後均駁回了異議人高某某的訴訟請求。
2020年4月,本案恢復執行,上述房產於2020年11月底拍賣成交。買受人在確認拍賣成交的當天到現場查看房產情況時,有社會不明人員私自撕毀封條,將一些雜物及工程垃圾堆放於上述房產中。為維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市南法院於2021年3月22日再次到涉案房產現場張貼強制騰遷公告,責令該房產實際佔用人於3日內自行搬離,但期間屆滿後,房產佔有人未自行搬離。
3月30日,市南法院組織執行幹警10餘人,出動三輛警車來到該處房產現場開展強制騰遷工作。搬遷過程中,房屋佔有人聞訊來到現場阻撓執行。經過執行幹警1個多小時的教育説服,房屋佔有人自行離去。最終,市南法院在萊西法院的大力協助下,經過7個小時,順利將上述房產移交給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