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刑法提醒:3月1起,再幹這事就是犯罪,得坐牢

由 回秀蘭 發佈於 綜合

2020年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該法於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這次刑法修改新增了十多種罪名,下面這十種罪名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1 捕食野生動物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後,捕食野生動物可能涉嫌犯罪!

法條指引:《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款:“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 亂養外來寵物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相關規定,外來物種的隨意引入、放生和丟棄,將會涉嫌犯罪。

法條指引:《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與生物安全法銜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規定了三類犯罪行為:非法從事人體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的犯罪;嚴重危害國家人類遺傳資源安全的犯罪;非法處置外來入侵物種的犯罪等。

3 干擾司機駕駛

近幾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司機方向盤、辱罵、毆打駕駛員干擾駕駛的行為時有發生,對公共安全以及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危害,成為不容忽視的公共安全問題。

法條指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4 組織境外賭博

此次刑法修改,對組織境外賭博的行為明確了新罪名。

法條指引:《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5 詆譭英雄烈士

近年來,網絡上不時出現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貼子和留言,給英烈親屬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創傷,傷害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感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此次刑法修改,明確將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行為納入犯罪。

法條指引:《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6 高空拋物

高空拋物現象曾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會帶來巨大的社會危害。此次刑法修改,將高空拋物這種不文明的行為入刑。

法條指引:《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一款:“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實踐中,對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高空拋物行為,大多是經由民事處理途徑處置,只有那些造成受害人嚴重受傷或死亡的高空拋物行為人,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此次《刑法》修正,將高空拋物行為入刑釋放了對高空拋物予以嚴懲的信號。高空拋物入刑,讓責任人付出了更高的法律代價,同時也更大程度上釋放了法律的警示功能,倒逼人們自警、自律、自制。

7 催收高利貸

近年,國家加大了對高利貸的規制和打擊力度,先是發佈文件嚴懲套路貸犯罪,後來兩高兩部又發佈《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直接將放高利貸的行為明確為非法經營犯罪。

法條指引:《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8 冒名頂替

此次刑法修改明確將冒名頂替入學、就業安置等行為入刑。

法條指引:《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第一、二款:“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9 性侵未成年養女

近年來,性侵未成年這種嚴重違背社會倫理和道德底線的行為引發社會強烈關注。與不滿14週歲女孩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已被刑法明確為強姦犯罪,為了響應社會關切,這次刑法修改將與14至16週歲養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入刑,彌補了法律空白。

法條指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一款:“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0 “藥神”歸來(未經批准進口、銷售國外藥品)

早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對何為假藥劣藥,作出重新界定,按假劣藥論處情形被刪除。進口國內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藥不再按假藥論處。

根據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對於“未取得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等情形,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未經批准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不再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新罪名,再次明確將未經批准進口、銷售國外藥品的行為列為犯罪,但同時也設置了“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前提要件。此“藥神”非彼“藥神”。

法條指引:《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第一款:“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准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三)……;(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刪除了“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的表述,排除了法律中的“模糊地帶”,使得刑法與其他法律銜接更加流暢;新增的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擴大了藥品犯罪入罪的具體情形;將《藥品管理法》中的某些禁止性規定確定為刑法中的定罪事由。

很多生活中不在意的事,其實危害性極大,大家看完此文後,千萬不要再以身犯法,稀裏糊塗犯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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