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依法審結了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結合案件事實並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認定阿軍、阿嬌的填路行為不屬於合法自助行為,維持一審法院關於阿軍、阿嬌承擔60%侵權責任的判決。
為車輛通行
填了路邊菜地
最近,阿軍、阿嬌和芳姐因為家門口的一條路鬧得很不開心,這條路是他們進出村莊的必經之路。
2019年長居在外的芳姐回到村中老宅,發現老宅與自留地之間被鋪上了2.8米左右水泥路,供村民進出村莊通行。芳姐很氣憤,她認為這條水泥路侵佔了自己的自留地,便自己動手把靠近自留地一側的水泥路面挖掉,種上了蔬菜、樹苗,並埋了一根木樁保護菜地。這樣一來,這條水泥路變得很窄,只有電瓶車、行人等能通過。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
阿軍、阿嬌因車輛通行需要,多次填埋菜地,並導致芳姐種植的包含20顆捲心菜在內的多種蔬菜、樹苗遭到毀損,而木樁也在一次填路中被拔起丟在菜地。
(證據材料)
2020年4月雙方又因填路問題發生糾紛,芳姐還在糾紛中受了傷。
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芳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阿軍、阿嬌賠償蔬菜費、樹苗、木樁費合計936元。
損毀的菜地
該不該賠償
一審庭審中,阿軍、阿嬌自認曾多次填路並壓掉部分菜苗、挖掉三棵樹苗。一審法院經審理後綜合考慮本次糾紛發生的起因、經過以及雙方的過錯情況,酌情認為芳姐的損失應由阿軍、阿嬌承擔60%,其餘損失自行承擔。至於損失的具體金額,一審法院綜合阿軍、阿嬌的自認及芳姐的陳述等因素,酌情認定為400元。一審法院遂判決阿軍、阿嬌共同賠償芳姐蔬菜和樹苗等財產損失240元。
阿軍、阿嬌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二審庭審中,阿軍、阿嬌向上海一中院提供了六位村民及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作為新證據,證明案涉道路系1990至1991年期間修建,是條老路,路長400米左右,路寬約2.8米,芳姐無權挖路種植蔬菜。
芳姐表示:居住在村裏時案涉道路寬不到1米,1990年後未居住在村裏,不清楚相關情況。
上海一中院經審核認為,芳姐未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阿軍、阿嬌提供的該證據真實性可予認定,且與本案爭議有關,故予以採納。
法院:雙方均存過錯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阿軍、阿嬌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應否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上海一中院認為:
首先,芳姐1990年後未居住在村中,回村後即便認為案涉道路侵佔了其自留地,也應當與村委會協調溝通或者向國家機關、人民法院主張權利,其自行挖去路面種植蔬菜、樹苗並在靠近其牆面一側堆放磚瓦等雜物,直接導致案涉道路顯著變窄,影響村民的正常通行和生活,並由此引發糾紛,故芳姐存在一定過錯。
其次,阿軍、阿嬌主張其填埋案涉道路系事出有因,行為正當。對此,上海一中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本案中,即便芳姐挖路等行為導致案涉道路變窄,影響了阿軍、阿嬌的正常通行,阿軍、阿嬌也應首先請求國家機關解決或者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等合法途徑處理糾紛,並不存在阿軍、阿嬌不立刻實施填路行為,其嗣後就無法向國家機關、人民法院主張權利或者主張權利的難度顯著增加的情況,故阿軍、阿嬌自行填路不屬於合法的自助行為,其通過私力救濟的方式填埋道路,行為本身存在一定的過錯,並造成芳姐種植的蔬菜和樹苗等發生毀損,構成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最後,因雙方對本起糾紛均存在過錯,故一審法院綜合本起糾紛的起因、發生經過等情況,認定的賠償責任比例與損失金額,並無不當,一審判決結果亦屬合理。
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 官 説 法
上海一中院領軍人才培養對象、本案審判長兼主審法官任明豔指出,構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合法的自助行為須具備以下五個要件:即須有不法侵害狀態存在、須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須情況緊迫而又來不及請求有關國家機關的援助、不得超過必要限度且須為法律或公序良俗所許可。
任明豔法官提醒,自助行為只有在情況緊迫而又來不及請求有關國家機關的救助時才能實施,且自助行為實施後還應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並不意味着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就可以隨意採取私力救濟的方式解決。同時,受害方在實施自助行為時要保持足夠的理性,避免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侵權。此外,鄰里之間應當團結友愛,妥善平衡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公共利益之間的關係,互諒互讓,共同促進鄰里和睦。
(文中出現人物均為化名)文章來源:公眾號@上海一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