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部署在部分城市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其中包括,在食品、藥品、疫苗、安全等關係人民羣眾生命健康領域,實行懲罰性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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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賠償數額超過損失數額,有利於提高違法、侵權成本,震懾不法行為,促進維權積極性。
當下,這一名詞已進入法律條文之中。《民法典》就數次提到懲罰性賠償,如第1207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採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賠償,不足一千賠一千”規定,也已為不少消費者知曉: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有關於“三倍賠償”的規定。
懲罰性賠償在司法實踐中亦有體現。據統計,2017至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中共提起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800餘件,共提出懲罰性賠償金訴訟請求11億餘元。
在食品、藥品、疫苗、安全等關係人民羣眾生命健康的領域,一些較惡劣的事件發生後,讓違法者、侵權者“賠到肉痛”的呼聲時有耳聞。如果只有補償性賠償,可能無法充分發揮懲戒和警示作用,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懲罰性賠償制度,為人民羣眾生命健康“保駕護航”。當然,相關法律和制度仍需完善,如適用條件、賠償數額認定標準等等,以使懲罰性賠償在現實生活中得到更廣泛運用,讓更多人受益。
紀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