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戀愛自由,婚姻自由,但成年男女,都應樹立正確的戀愛觀、婚姻觀和人生觀、價值觀,既要對自己負責,也要對家庭、對社會負責,若罔顧道德人倫,終將自食惡果。
8月17日,湖南省邵陽市新寧縣人民法院對原告楊某某、李某英等人訴被告蔣某、李某娟生命權糾紛一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決被告蔣某承擔楊某某之女楊某蘇死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總額20%的責任,共計24.95萬元。
2018年3月,離婚後的楊某蘇在一次搭乘車輛的過程中認識了蔣某,在明知蔣某有配偶的情況下與其發展成婚外情人關係,還經常帶蔣某到自己的房屋居住,蔣某亦偶爾到楊某蘇孃家吃飯、玩耍等。2019年10月,這段婚外情被蔣某的妻子李某娟發現後,楊某蘇與蔣某並沒有及時中斷這段關係,仍然保持來往。直至2021年初,楊某蘇與蔣某之間時常產生矛盾,在此期間,李某娟亦多次與楊某蘇進行談判,要求其與蔣某分手。
2021年5月的一個傍晚,楊某蘇在去蔣某租住房附近時遇上一起出門的蔣某與李某娟,三人發生爭執,楊某蘇質問蔣某到底選擇誰,蔣某明確表示要和楊某蘇分手,導致楊某蘇情緒激動,直接衝到公路上躺下,幸好過路車輛及時剎車才避免車禍發生。楊某蘇又爬起來直接往公路對面的扶夷江碼頭走,蔣某和李某娟見狀跟了過去。楊某蘇在碼頭邊緣再次詢問蔣某如何處理與她的關係,蔣某態度堅決説分手,楊某蘇便往河裏走,走了四、五步後,由於河水較急,楊某蘇被水沖走,蔣某下河施救,最終楊某蘇溺水身亡,蔣某被救。
新寧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楊某蘇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蔣某有配偶而與其發展為情人關係,尤其是在與蔣某及李某娟之間出現矛盾後,沒有理性地去處理這段婚外情,而是選擇以跳河的方式結束自己年輕的生命,因此其對自己的死亡應承擔主要責任。蔣某在自己有配偶的情況下公然與楊某蘇發展成婚外情人關係,並長期公開同居,對此應予以譴責。雖然楊某蘇的死亡與分手之間並無必然因果關係,但蔣某在楊某蘇明顯表現出自殺傾向時,未能採取適當的方式勸阻,致楊某蘇情緒失控,在楊某蘇走向河裏時,亦沒有及時施救,存在一定過錯,對楊某蘇的死亡應承擔一定責任。被告李某娟系婚姻關係中的受害者,其在本案中的行為並無不當,故不應對楊某蘇的死亡承擔責任。
新寧縣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