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現場丨欺詐售賣曾有重大事故的二手車 商家被判三倍賠購車款

男子趙某花33萬元購買二手車,在簽訂合同時,商家寫明“保證此車無重大交通事故”。但趙某提車後,發現車輛存在重大事故的維修記錄,且經鑑定,級別為重度A級損傷。隨後趙某以欺詐為由,將商家訴至法院。北京二中院經審理,判決汽車銷售公司退還購車款並承擔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

趙某與汽車銷售公司簽訂合同,購買1輛二手車,價格33萬元。汽車銷售公司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此車無重大交通事故”。提車後,趙某發現了車輛存在重大事故的維修記錄,便到法院起訴並申請司法鑑定。鑑定結論是該車在交付前發生過事故,級別重度A級傷損。趙某認為,汽車銷售公司明知車輛是事故車,卻告知無重大事故,構成欺詐,請求法院撤銷購車合同,判令該公司退車退款,並三倍賠償購車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銷售方負有如實告知購買人車輛真實情況的法定義務。涉案車輛曾發生過重大交通事故,汽車銷售公司作為專業的二手車經銷企業應當知曉,並應將這一情況如實告知購買人。但該公司不僅沒有告知,還在合同中保證該車無重大事故,隱瞞了車輛屬於重大事故車的真實情況,對趙某購車造成誤導,其行為構成欺詐。

據此,法院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購車合同,趙某退還車輛,汽車銷售公司退還購車款並承擔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

北京二中院法官趙銀豪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0條,經營者應當真實、全面地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等情況與其質量息息相關,銷售者應向消費者如實告知。多數消費者反映,在購車過程中銷售者沒有全面披露車輛質量瑕疵、零部件更換、維修記錄、實際行駛里程、多次轉移登記等車況信息。對於消費者有權瞭解的重要信息,經營者應當如實提供。

實踐中,部分二手車經銷者表示,在銷售時對車輛狀況、尤其是二手車的真實里程、重大維修記錄或產權情況也不知情。與消費者相比,無論是在專業知識上,還是在經濟和時間成本上,銷售者往往更具有了解、掌握車況信息的優勢和便利。基於誠信原則,銷售者應當切實承擔起審查車輛質量狀況的義務,審慎核實相關購買憑證、登記情況以及維修、保養、保險等記錄信息,並將上述情況如實告知消費者。

此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根據上述規定,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認定欺詐行為,需要符合經營者告知的車輛情況與真實情況不一致,經營者具有欺詐的主觀故意,以及發生了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客觀後果等要件。對此,消費者要承擔舉證責任,並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實踐中,由於消費者不能證明經營者存在故意行為,或者車輛瑕疵不屬於重大瑕疵、對購車並不產生影響等原因,消費者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較難獲得支持。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葉婉

編輯/白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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