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內本土疫情形勢嚴峻
各地都採取了相應的防疫措施
其中包括核酸檢測
有人覺得“不檢也沒關係”
注意,可能構成違法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換個説法,納入核酸檢測範圍的人羣,如果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的,就涉嫌違反《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將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衞健委在2020年第1號文件中,明確將新冠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如果因為拒絕或逃避核酸檢測且造成疫情傳播,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明確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論是拒不參與核酸檢測
還是頂替他人做核酸
都將被依照上述法條追究責任
相關案例
一 、多次無故拒做核酸檢測被處罰
2022年3月13日至17日,在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城東某超市上班的員工王某(女,53歲)無視社區的敦促,連續多次無故拒不執行泉州市豐澤區防控新冠病毒疫情應急指揮部關於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相關通告,未進行核酸檢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王某已構成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違法行為,豐澤警方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二、頂替他人做核酸檢測被處罰
2022年3月18日,警方接到“有人頂替他人進行核酸採樣”的報警,遂立即展開調查。經查,當日21時許,在深圳南山區月亮灣花園核酸檢測點,蔣某橋(男,37歲)違反防疫規定,持王某(男,31歲)核酸碼代替王某進行核酸檢測採樣。警方以妨害社會管理依法對違法人員蔣某橋、王某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警方提示:全體市民積極配合參與核酸檢測既是責任也是義務。對不遵守防疫規定,弄虛作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進行核酸檢測,妨害社會管理的違法行為,警方將依法予以打擊。
以下19種疫情防控違法違規行為
及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一定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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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按要求做好核酸檢測
不僅是對自己負責
也是對他人負責
同時也是為防疫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