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封面評論 | 的哥猝死仍被貼罰單,“逐利執法”自陷倫理困境

由 公松臣 發佈於 綜合

蔣璟璟

近日,“出租車司機猝死車內交警仍貼違法停車告知單”一事,引發廣泛熱議。對此,西安警方通報了相關情況。通報內容顯示,1日4時57分,該駕駛員行駛至康樂路時停車,出現嘔吐、抽搐等症狀。9時42分後,該司機再無生理動作反應。10時19分,警務人員在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後離開,未注意到車內異常。通報稱,執法警務人員正在接受調查。(中新社)

“的哥猝死仍被貼罰單”,這一幕荒誕而冷血。一起鬧劇與一起悲劇糾纏一起,前者無疑又極大加劇了後者的悲愴色彩。關於此事,已有不少網友表述為是“死了都要罰”,可説是義憤填膺至極。諸如此類的表達,也許未必完全貼合事實,然而其所體現的樸素正義感與同理心,卻是很多人深有同感的。

從目前警方通報的情況看,在涉事交警貼條之前,出租車司機可能就已經猝死。本案最大的爭議,實則主要集中在兩點:其一,當事交警並未盡到“注意”之義務,沒有對執法對象的特殊情況加以“合理關切”,這是有悖於職業道德要求的;其二,該交警的執法也存在程序合法性問題,沒有及時“叫醒”司機警示教育和勸離而是直接貼條開罰,這絕對不符合相關操作規範。

一個根本性的追問是,交通執法的根本目的是什麼?是維護交通秩序、交通安全,還是查處不法、恃權用罰?在本案中,匪夷所思的是,當事交警僅僅是貼條罰款,而沒有讓違停的司機把車開走,也就是説並沒有把影響交通秩序、交通安全的“因素”消除。這是典型的手段與目的相背離,甚至可説是,為罰款而罰款,而不是為了“暢通交通”而執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此外還規定,“違停”經民警口頭警告後立即駛離的屬於“輕微違法行為”可以不予處罰。而在現實中, 很多警務人員往往是工作“偷工減料”、處罰“從重從嚴”,動輒就略過口頭警告、警示教育的執法環節,而直接罰款了事。這種逐利執法、粗暴執法的弊病,在本案中以一種無比沉重的方式得到了極端體現。

“司機猝死交警仍貼罰單”,這雖然是小概率的個案,可是其所牽出的積弊,卻是由來已久。交通執法,不能只見利益不見人性,不能只講手段不顧初衷!如若不然,雷同的悲劇,必定還會重演。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歡迎向我們報料,一經採納有費用酬謝。報料微信關注:ihxdsb,報料QQ:338640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