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是什麼
有人説婚姻是愛情的墳墓,在感到愛情的破碎,離婚就是最後的退路。尋找真愛的方式有很多種,或許離婚後才發現,離開的才是對的。如果要復婚,復婚財產該如何界定?復婚財產又該怎麼處理?在本文為您解答。
要了解復婚財產的界定,我們要先知道夫妻共同財產是怎麼界定的。
一、夫妻共同財產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復婚財產怎麼界定?
1、復婚前的財產劃分
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因為離婚使婚姻關係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係並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係。
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後即屬於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願,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係中依然為個人所有。
2、復婚後的財產劃分
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復婚後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2016最新《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復婚財產怎麼處理?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能夠挽手走進婚姻殿堂,是表達愛情的最好方式,不僅代表着兩個家庭的結合,還意味着新的家庭的成立。也許不久的將來,兩口之家會變成三口之家。處理好夫妻關係,不僅僅需要用愛來呵護對方,也要學會運用法律的知識來維護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