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户端7月4日電 4日,微博話題#噹噹網男員工變性以曠工被解僱#登上微博熱搜,截至目前,該話題閲讀量超2.2億。事情的來龍去脈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今年1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北京噹噹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等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案件起因是噹噹網一名男員工高某某實施變性手術,遂請假修養2個月,期間主管同意休假,而員工關係管理員卻一直“不同意”高某某休假。此後,噹噹網以“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係,隨後該員工申請仲裁,委員會裁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法院一審判決,噹噹公司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繼續履行與高某某的勞動合同,二審判決(終審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一審:噹噹公司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015年4月13日,高某某入職噹噹網公司,擔任技術部產品總監,雙方簽訂兩份勞動合同,最後一份勞動合同到期日為2019年4月12日。噹噹網公司的計薪週期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期間,每月5日發放上個月工資,高某某的月薪為51259元。
2018年4月16日,高某某經上海市精神衞生中心診斷為易性症,需要進行男轉女性別重置及手術,故於2018年6月27日通過微信向主管領導李某某請病假,並於同日進入第二軍醫大學附屬長征醫院住院手術。
易性症是一種少見的性別身份認同障礙,屬於精神類疾病。高某某在經歷內心掙扎以後,於2018年6月末向主管領導申請病假,而後住院手術,根據醫院康復建議,高某某請假休養時間共計2月有餘,期間主管同意休假,而員工關係管理員卻一直“不同意”高某某休假。
2018年7月19日,高某某出院,出院記錄中記載“出院醫囑:建議休息一個月”。同日,第二軍醫大學附屬長征醫院出具病情證明單,建議術後全休貳月。高某某提交的2018年7月17日向主管李某某請假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高某某告知李某某:“這兩天和醫生討論這周或者下週可以出院;但是出院後,還不能像正常人一樣走路坐着,還只能在家裏修養;出院後,如果海濤同意,我需要申請在家辦公一段時間”。李某某回覆:“某某你好好休養,覺得能恢復工作時通知我”。
7月20日,高某某向李某某申請在家辦公一個月,李某某回覆“某某,你把病情的醫院證明發給HR和我。產品工作需要很多當面溝通,如果你病假要很多修養時間,我建議你就再休一個月病假”。
同年9月,噹噹網以高某某“曠工”為由解除與高某某的勞動合同通知書,同年11月,高某某申請仲裁,委員會裁決雙方於2018年9月6日起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
噹噹網公司的解除決定,無論實體上還是程序上均有瑕疵,該解除不符合法律規定,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審判決:一、確認北京噹噹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高某某自2018年9月6日起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二、自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北京噹噹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支付高某某2018年6月26日至9月6日期間工資6089.34元;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北京噹噹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支付高某某2018年9月7日至11月22日工資121939元;四、駁回北京噹噹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噹噹網一審後上訴請求:1、判決噹噹網公司與高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合法,雙方的勞動合同自2018年9月6日起不再履行;2、判決噹噹網公司不向高某某支付2018年6月26日至9月6日期間工資6089.34元;3、判決噹噹網公司不向高某某支付2018年9月7日至11月22日工資121939元。
噹噹網認為:1.高某某未按照噹噹網公司的規章制度履行請假手續,噹噹網公司發現高某某提交的病假條明顯矛盾後,依據相關規定要求高某某提交完整的病假證明原件,但高某某既不上班,也不提交證明,噹噹網公司據此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並不屬於違法解除。2.即便認為噹噹網公司與高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雙方也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首先,高某某的工作崗位為產品總監,系噹噹網公司產品部的最高負責人,也是唯一負責人,該崗位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目前該崗位已經被他人替代,且高某某已經離開該崗位14個月時間,故其本人及身體原因也無法繼續履行。其次,高某某在勞動仲裁和一審法院均勝訴的情況下,既未上班,也未提出要求噹噹網公司給其提供勞動條件的要求,消極等待仲裁和訴訟,使週期無限延長。再次,雙方勞動合同於2019年4月12日已經屆滿,客觀上雙方也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基礎,且高某某也未向當當網公司表示其要求回去工作。最後,高某某所患疾病為易性症,噹噹網公司的其他員工也表示無法與高某某一起工作。
高某某辯稱:1.噹噹網公司與高某某解除勞動合同構成違法,雙方應自2018年9月6日起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噹噹網公司主張雙方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於法無據,從噹噹網公司向我方發送的函件中提及的自行配備保安、如廁問題等內容來看,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真正原因是性別歧視。3.高某某自己到庭參加訴訟足以説明其本人完全具備履行勞動合同能力。4.互聯網的精神是包容、平等、非歧視,本案實際涉及特殊人羣的工作問題。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最終北京二中院二審判決如下:
一、維持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5075號
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5075號民事判決第四項;
三、變更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507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北京噹噹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支付高某某2018年6月26日至9月6日期間工資14537.3元;
四、變更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5075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北京噹噹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支付高某某2018年9月7日至11月22日工資106341.16元;
五、駁回北京噹噹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北京噹噹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法院: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北京二中院指出,我們尊重和保護變性人的人格、尊嚴及其正當權利,是基於我們對於公民的尊嚴和權利的珍視,而非我們對於變性進行倡導和推廣。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關於公民手術變性後變更户口登記性別項目有關問題的批覆》為變性人在户口登記中進行性別項目變更提供了明確依據、原國家衞生計生委辦公廳發佈的《性別重置技術管理規範(2017年版)》則為易性症患者進行性別重置技術提供了醫療技術規範。
而如變性人作為勞動者,其就業的權利也應當受到法律保障。
北京二中院強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的規定,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上述法律條文雖然並未明確規定勞動者不因變性而受歧視,但勞動者因為進行性別置換手術而轉變性別並獲公安機關認可後,其享有平等就業不受歧視的權利,應系其中之義。
北京二中院還稱,本案中,噹噹網公司於2019年7月22日向高某某發送的函件中提及了“精神病人發作,其他員工的恐懼、不安和倫理尷尬,如廁問題”等內容,導致高某某據此主張受到了噹噹網公司的就業歧視。在此,本院呼籲並相信噹噹網公司及其員工能夠發揚“開放、平等、協作、快速、分享”的互聯網精神,以更加開放、寬容的心態面對高某某,在高某某能夠勝任新崗位的前提下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