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濟寧6月8日電(記者匡雪 通訊員林凡茂 王寧)近日,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誣告陷害案,由中級法院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去年5月,濟寧某交警大隊值班交警在執勤時,李某因駕駛大貨車違反禁行規定被查處,需要進行扣分罰款。李某考慮到駕駛證如果扣分需要重新學習,便沒有辦法跑運輸了,遂向交警求情,説自己一家老小就靠這個駕駛證生活,交警沒有同意。
李某見交警不為所動,便“急中生智”讓其妻子向交警下跪,自己則拿出手機拍攝,説道“再扣分一家人就不能活了”。一旁的輔警見李某擾亂工作秩序,便立即將手機暫扣。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後,便將手機還給了李某。
李某對此心存怨恨,多次向有關部門舉報、控告,説交警搶奪其手機並看到了手機密碼,並將其手機微信零錢4500元轉走,要求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對“李某被盜案”立案偵查,並依法調取了李某微信賬單信息,賬單顯示當天沒有相關轉賬記錄。李某依然堅稱交警私自盜取4500元的事實存在,並辯稱“如果把轉賬記錄刪除了,連微信後台公司都無法查到轉賬記錄”。
公安機關經調查核實後對“李某被盜案”作出撤銷案件決定,隨後對“李某誣告陷害案”立案偵查並移送任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任城區檢察院審查認為,李某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誣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經一審法院審理,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一審宣判後,李某仍然堅稱自己的錢被盜,且自己的控告行為不構成犯罪,遂上訴至中級法院。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捏造事實誣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誣告陷害罪,原審法院對其量刑適當,李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陷害罪 立案 上訴 中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