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今日話題第3671期:最高法發佈指導案例,馬蓉將“淨身出户”?

由 秋長紅 發佈於 綜合

  導語

  前日一則新聞引發關注,“最高法發佈指導案例:離婚轉移財產可判淨身出户”,不少人立刻聯想到王寶強馬蓉離婚案,甚至不少人認為這是最高法院專門針對王寶強事件發佈的指導案例,將來可以期待出現專門懲罰婚姻背叛者的“馬蓉條款”。這些解讀未免有些誇大,“淨身出户”得到法律支持並沒有那麼容易。…[詳細]

  要點速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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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最高法公佈的這個指導案例大談什麼“淨身出户”,是不太妥當的。更不要據此以為王寶強離婚案中,馬蓉會因為“轉移財產”(假如被認定是真的話)而被判決什麼都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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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們真正關心的實際上是婚姻出軌方該不該“淨身出户”,通常來説法律是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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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發佈的指導案例與大家想象的“淨身出户”相去甚遠

  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14批指導性案例,其中關於指導案例66號《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是這麼説的:“旨在明確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可少分或不分財產。”當有媒體將此解讀為“離婚轉移財產可判淨身出户”時,很快引起了關注,並且人們很快聯想起王寶強離婚案中關於馬蓉涉嫌“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説法。於是便有了“馬蓉這回要淨身出户”、“最高法也來救寶強”等等説法。

  對於最高法發佈的這個指導案例,人們很容易聯想到王寶強馬蓉離婚案

  然而,仔細看最高法發佈的新聞通稿和指導案例原文,卻並無“淨身出户”字樣,而且這個指導案例的判決結果與“淨身出户”也相去甚遠。此案的基本案情是這樣的: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婚後(均系再婚)因瑣事感情失和,於2013年上半年產生矛盾,並於2014年2月分居,此後開始進行離婚訴訟,並由法院裁決進行夫妻財產分割。在一審裁決中,雙方各自分得了若干家電,宋某某得到一棟價值220萬元的房子,但宋某某需要支付給雷某某110萬,兩人名下存款則歸各自所有。而在二審中,法院認為雷某某名下賬户中的19.5萬元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雷某某在2013年4月將款項轉移給了他人(應為雷某某親屬),於是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法院判決雷某某須支付給宋某某12萬元,其他裁決維持不變。

  最高法公佈的指導案例中的一審判決情況,與“淨身出户”差別很大

  很顯然,這個案例本身與“淨身出户”差別太大。按人們通常的理解,“淨身出户”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通俗化的説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而在這個案件中,有“轉移財產”這種過錯行為的雷某某不僅依然分到了家電、存款,更重要是分到了房子價值的一半,多達110萬元。而即便是法院要求她還給宋某某的12萬元,也只佔被她轉移的19.5萬元中的一部分,相當於她還能保留7.5萬,相比起正常的對半分割,雷某某不過是少分了2.25萬元而已。這算哪門子的“淨身出户”?

  所以,依據最高法公佈的這個指導案例大談什麼“淨身出户”,是不太妥當的。更不要據此以為王寶強離婚案中,馬蓉會因為“轉移財產”(假如被認定是真的話)而被判決什麼都得不到。

  “離婚時轉移財產”作為一個民事行為該如何懲罰就如何懲罰,沒必要動輒談“淨身出户”

  那麼,最高法院公佈這個指導案例意義何在呢?按最高法的説法,該案例的指導意義在於對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離婚時”做出了合理解釋。因為“離婚時”是個模糊不清的説法,在鬧出官司前就轉移財產的,算不算“離婚時”?連法官、律師都説不清。在最高法看來,這個案件明確了“離婚時”包括“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因為雷某某是在2013年4月轉移財產的,距離開始離婚訴訟有近一年時間,也包括在內了。最高法認可這種理解,認為值得推廣。

  這個指導案例的意義另外還在於,最高法不希望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成為擺設。事實上,關於離婚時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該如何懲罰,雖然婚姻法有明文規定,但翻閲裁判文書網中的相關案例,很少是按規執行的。據華西都市報,曾代理過多起夫妻離婚財產糾紛案件的律師陳軍稱,此前相類似的案件,法院在調查清楚一方存在隱匿轉移財產的情況後,最終多數判決是以夫妻雙方的財產進行平分,“少分的情況並不多,也不算明顯,如果有,也幾乎是形式上的少分一點點。”至於“不分”的情況,則罕見到幾乎沒有,而且就算是“不分”,也只是針對轉移的這部分財產而言,法院並不會支持所謂“淨身出户”。這次的指導案例,其效果恐怕就是讓基層法院明白,該“少分”的就應當去執行,但“少分”的幅度似乎並沒有多大。

  其實,“離婚時轉移財產”不過是一個普通的民事行為,該如何懲罰就如何懲罰,“少分”是對的,沒必要動輒談“淨身出户”。像最高法發佈的這個指導案例,雷某某可能僅在“轉移了19.5萬夫妻共同存款”這一個問題上有明顯單方面過錯,至於離婚原因到底雷某某聲稱的被宋某某家暴,還是宋某某聲稱的自己生意失敗有人討債所以雷某某不願跟他過了,法院並沒有進行認定,只是籠統地説“婚姻失和”而已。這可能是很大一部分離婚訴訟中的現實,雙方各執一詞各有各的説法,而法官則難斷家務事於是通常“和稀泥”了事。這種離婚訴訟財產糾紛上的難題是存在的,謹慎處理也是有道理的。感情失和的夫妻中有一方私下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常見的現象,並非十惡不赦,適當懲罰是合適的,非要“淨身出户”,很多情況下反而不恰當。

  人們真正關心的實際上是婚姻出軌方該不該“淨身出户”,通常來説法律是不支持的

  那麼,為什麼人們對“淨身出户”這個概念如此熱衷呢?實際上,這是人們對導致婚姻破裂的有“重大過錯”一方所期待的懲罰。像王寶強馬蓉離婚案,如果王寶強所説完全屬實,她的妻子“背叛婚姻、破壞家庭”“與他人有不正當性關係”,並且在這種情況下還涉嫌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出於對這種行為的憤恨,人們自然會期待馬蓉“淨身出户”。要知道,當今社會離婚率越來越高,而婚外情被認為是導致離婚的最重要因素。所以説,人們真正關心的,是婚姻中的“出軌者”能不能被法院判處“淨身出户”,如果“出軌者”有轉移財產的行為,那判他“淨身出户”還算有點依據,但更多情況下是沒有這種行為的。僅僅是“出軌”或者説是有婚外性行為的情況下,法律支持不支持“淨身出户”?又該不該支持“淨身出户”?

  很遺憾,目前的法律是不支持的。婚姻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分割的條文中,除去前面提到的第四十七條外,還包括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六條。其中第三十九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 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但這是不涉及“過錯行為”的。而第四十六條則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之一導致離婚時,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是涉及“過錯行為”的(雖然只是規定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而不是“淨身出户”),然而,規定的這四種情形卻不包括通常情況下的“婚內出軌”。畢竟,有婚外情或者婚外性行為,與“重婚”和“與他人同居”還是有很大區別的。所以按目前的法律和判決實例,通常的婚姻出軌者較少會進行賠償,更不要説“淨身出户”了。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關於離婚請求損害賠償的四種情形中,並不包括婚外情

  有不少法律從業者認為,考慮到當今中國社會普遍對出軌行為的憤恨,以及出軌成為破壞婚姻的首要原因,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這四種情形應該予以擴張,加入婚外情這一條,因為婚姻雙方確實有忠實義務。

  但如果是帶有“忠誠協議”的婚姻,法院有理由支持判處“淨身出户”

  不過,即便法律不支持,“淨身出户”的情況確實也存在的,前提是婚姻中的過錯方主動選擇這麼做,那就跟法律、法院沒有關係。但還有一種情形引發了極大的爭議——如果雙方婚前簽訂了“忠誠協議”,比如説協議某方出軌導致離婚就能不要房子,那麼真出了事而過錯方反悔的話,法院會怎麼判呢?

  在司法實踐中,可以説現狀非常混亂,有的法院認為“忠誠協議”系雙方自願簽署的有效協議,並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於是認定協議有效,判決過“淨身出户”的情形;而有的法院則認為在民事法律規範中只有對共同夫妻財產可以進行約定的規定,而沒有對夫妻忠誠可以進行約定的規定,因此,夫妻雙方簽訂忠誠協 議於法無據,應歸於無效。在法學家當中,這個問題爭議也非常大,認為“忠誠協議”無效的學者認為婚姻法規定的“忠實義務”並不是必須的、而是“提倡”,因此沒有依據,或者認為“忠誠協議”通常是情緒化產物,不應視作有效;而認為“忠誠協議”有效的學者,則認為“忠誠協議”彰顯私法自治精神和契約觀念,應該尊重。

  婚前若簽訂“忠誠協議”,法院或許會判決過錯方“淨身出户”

  不過,總的來説,法院判決和法律學者們似乎都越來越傾向“忠誠協議”應該得到尊重。對於婚姻的未來有疑慮者,簽訂“忠誠協議”或許是個不錯的選擇。

  結語

  最高法發佈指導案例不應被誤讀,沒有“忠誠協議”的話,“淨身出户”是不會被法律所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