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本是好意載同事上班,結果發生車禍,該不該負責?

由 寸建宇 發佈於 綜合

來源 | 中國普法、人民法治網、檢察日報、上海青浦法院

2020年8月24日,一起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在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好意同乘”是否可以減輕賠償責任成為爭議焦點。

搭同事車出事故,

同事該賠償我嗎?

丹東市賽馬林場職工胡先生順路搭載劉某等幾位同事上班。當車輛駛至賽馬岔路村路段時,車輛翻入溝內,造成車內多人受傷,其中劉某傷勢較重。經交警部門認定,胡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資料圖,圖文無關

事後,胡先生和劉某之間的友誼也“翻車”了。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胡先生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營養費、鑑定費等各項損失合計272760.96元。

對此,胡先生大呼冤枉,並稱自己沒收同事一分錢,搭載同事純粹出自內心的善良,結果卻面臨鉅額賠償,從情理角度有點説不通,自己難道不應該免賠嗎?

法院:“好意同乘”不免賠

但可減輕賠償責任

丹東市中院對該案進行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胡先生稱自己是應劉某要求,在無償的情況下搭載劉某的,屬於“好意同乘”,事故發生純屬意外。他也在第一時間施與救助,並墊付了醫療費,應酌情減輕其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法律應當倡導民事主體積極從事互幫互助的民事行為,鼓勵民事主體互謙互讓,本次搭乘為“好意同乘”,可減輕胡先生在本案中的民事責任

鑑於胡先生在駕車中亦存在過錯,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義務,法院酌定減輕胡先生30%的賠償責任,故胡先生應當對劉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且無需承擔對劉某的精神損害賠償。最終,二審判決胡先生還應賠償劉某148114元

啥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一個民法術語,是指非營運機動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出於好意,無償地邀請或允許他人搭乘自己車輛的行為

本案中,胡先生無償搭載劉某的行為屬於“好意同乘”。如果發生事故後讓胡先生承擔全部責任,顯然不利於傳統美德的弘揚。

但反過來説,“好意同乘”並不表示完全免除好意人的責任,也絕不意味着同乘人自願承擔乘車風險,好意人也不能因為無償而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財產於不顧!“好意同乘”可以作為減輕駕駛人賠償責任的一個因素,但並不能完全免除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減輕善意供乘人責任

倡導助人為樂新風尚

在民法典出台前,我國法律對“好意同乘”未作出明確規定,由“好意同乘”引發的損害賠償司法裁判不一,容易產生爭議。

即將於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在侵權責任編中,對“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確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此次,將“好意同乘”寫入民法典,將使好意搭載的責任減輕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填補了立法空白,具有重大意義,充分凸顯民法典作為社會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的立法表達,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助人為樂的新風尚,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立法更加深入人心。

同時,關於“好意同乘”的新規定也將進一步規範裁量權行使,統一法律適用,確立裁判標準。

“好意同乘”咋認定?

“好意同乘”主要有三大特徵:

一是非營運性,同乘人搭乘的是非營運性機動車輛,非機動車不屬於此範圍;

二是無償性,好意搭乘是一種無償搭乘行為,好意人不向同乘人收取報酬。雖然有的同乘人也支付了一定費用,但只要好意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仍屬於“好意同乘”的範疇;

三是合意性,同乘人的搭乘行為是經好意人同意的,包括邀請和允許。未經同意而搭車者,不構成“好意同乘”。

以下幾種不屬於“好意同乘”

一、酒店、大型超市促進經營提供的免費班車;房產開發公司的免費看房車系以營利為目的,不屬於“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損害的,不適用“好意同乘”條款。

二、搭乘人明知機動車存在超載或者駕駛員酒後駕駛、未取得駕駛資格等行駛風險,受害人堅持搭乘的,應當適當減輕被搭乘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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