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謝某,在2015年的股市中因兩融爆倉被強平心生不滿,在提起民事訴訟敗訴的情況下,竟然聲稱“已自制了炸彈”,威脅營業部代其償還113萬欠款。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判決顯示,股民謝某被法院終審認定犯敲詐勒索罪,獲刑三年。
值得注意的是,這名謝某曾是一名證券從業人員。
兩融爆倉被強平
據裁判文書網,2015年4月29日,謝某來到位於上海市浦東新區的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紀大道營業部簽訂《融資融券業務合同》《客户承諾書》。次月15日,謝某在營業部信用賬户開立。
2015年7月,招商證券公司通過短信、郵件、電話等方式,通知其必須將擔保比例恢復至160%以上,否則將對其賬户進行強制平倉。
2015年7月8日,謝某帳户內同方股份、時代出版各18萬股、3000股股票被強制平倉,導致虧損人民幣200餘萬元。
被強平後,謝某曾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招商證券賠償因違反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的約定給自己造成的損失256.91萬元,但一、二審判決均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裁判文書網顯示,2015年5月19日,謝某開始進行第一筆融資買入交易。
2015年7月3日收市時,謝某信用賬户內擔保證券市值為585.97萬元、現金餘額為0元,融資負債本金417.54萬元、融資費用總值1.95萬元。
2015年7月3日上午,招商證券公司分別通過短信系統和郵件通知了謝某賬户擔保比例低於160%的情況。
2015年7月6日上午12點02分,招商證券公司向謝某專用電子郵箱發送郵件,通知其賬户的擔保比例已經低於140%,並要求其在7月7日收市前通過增加保證金或償還融資融券負債的方式將擔保比例恢復至160%以上,否則,將對其賬户進行強制平倉。
2015年7月7日下午2點半左右,招商證券公司工作人員打電話聯繫謝某,再次告知其必須將擔保比例恢復至160%以上,否則將對其賬户進行強制平倉。
2015年7月8日帳户內同方股份、時代出版各18萬股、3000股股票強制平倉,成交價分別為11.48元、14.77元,成交金額分別為206.64萬元、4.43萬元。
裁判文書還顯示,法院查明,謝某2005年5月至2006年5月期間曾在招商證券公司處任職,擔任客户經理,2012年取得一般證券業務執業證,2013年開始通過招商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
一審法院認為,謝某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依法予以駁回,後謝某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招商證券確定的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未違反交易所的相關規定,亦按合同約定的方式予以公告,可以作為觸發強制平倉的依據。經核算,2005年7月3日,謝某的融資融券賬户的擔保比例確實低於平倉線140%,謝某因未及時追繳保證金導致被強制平倉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謝某主張計算方式錯誤,未履行通知義務等理由均不成立,該院不予支持。
敲詐勒索獲刑三年
裁判文書顯示,2019年4月20日,謝某致電營業部總經理張某,要求賠償人民幣60萬元,否則會有過激行為。
張某便安排營業部員工姜某等三人,在2019年4月23日12時許,於上海市寶山區顧村公園附近的某酒店與被告人謝某見面並進行安撫。
見面期間,謝某表示其已自制了炸彈,威脅營業部兩週內代其償還相關欠款人民幣113萬餘元,否則將攜帶自制炸藥、油桶、刀具等物到營業部實施極端行為。
謝某上述言語威脅在營業部引起恐慌,營業部採取了一系列應對措施:多次召開相關會議、成立維穩應急小組、制定應急預案、增強安保力量等,並致函司法機關尋求幫助。
2019年4月26日,謝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後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述不誠。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謝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恐嚇手段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一審認為,謝某因融資融券賬户操作不當被強制平倉導致虧損,在提起民事起訴被駁回後,聯繫營業部要求幫其代為清償相關個人債務113萬元,謝某的該主張並無合法、合理依據,其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明顯。為索要上述錢款,謝某又以攜帶自制炸藥、油桶、刀具等物至營業部實施極端行為進行言語威脅,並造成一定恐慌。其行為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對其提出的“其系正當維權,並未進行敲詐勒索”的辯解不予採納。
此外,法院認為謝某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謝某系初犯,且確因疾病急需錢款,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謝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裁判文書網、中國基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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