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誣告者“亮劍”,讓幹事者“不出事”

近日,安徽省紀委監委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出台《安徽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工作辦法(試行)》,着眼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為激勵黨員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提供堅強制度保障。該《辦法》對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基本原則、認定標準、查處程序、責任追究等作出詳細規定。(人民網安徽頻道2020.8.12)

前不久,合肥市組織了多場澄清工作,為符合澄清條件的35名黨員幹部,澄清正名,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在此之前,安徽滁州等地不僅為被誣告者澄清,還追究誣告陷害者的相關責任。對此,公眾紛紛叫好。

對一些黨員幹部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是黨員、羣眾的權力。但現實中,有些舉報,聽風就是雨,道聽途説、捕風捉影,並沒有確鑿的證據。還有一些舉報,基本上是無中生有、造謠中傷,甚至還有一些所謂的檢舉,就是赤裸裸的打擊報復、敲詐勒索。

這樣的惡意誣告、陷害,擾亂了正常的監督、檢舉秩序,浪費了紀檢監察資源,不僅對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有很大的破壞作用,還污染了社會風氣,破壞了政治生態。

安徽省制定出台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的工作辦法,目的就是為了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為激勵黨員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提供堅強制度保障。

這個工作辦法,對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基本原則、認定標準、查處程序、責任追究等作出詳細規定,既有較高的針對性,又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既保障了黨員、羣眾正當行使監督權,又能夠規範檢舉監督秩序。

為受到誣告陷害的黨員幹部澄清正名、主持公道,是對他們合法權益的一種保護,也體現了組織的關懷,有利於讓他們消除顧慮、卸下包袱、輕裝上陣,從而激發他們幹事創業的積極性,讓他們更敢於擔當作為。

還要提醒一點的是,在查處誣告行為時,要正確處理舉報、錯告與誣告的關係,防止隨意認定誣告陷害,從而保護黨員、羣眾監督的積極性,正確處理保護黨員、羣眾檢舉控告權。不能矯枉過正,損害了正常監督、舉報行為的合法性、積極性。

向惡意誣告者亮劍,替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才能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政治生態,讓那些想幹事、敢幹事的黨員幹部,能夠擺脱干擾,全身心地去幹事、幹成事、不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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