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充分注意到男女平等問題
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
李明舜認為,在強調婦女享有的平等民事法律地位方面,民法典在第四條和第十四條分別強調了包括婦女在內的所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和包括婦女在內的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的基礎上,又分別在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和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分別強調了實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繼承權男女平等。
李明舜説,此外,男女平等還體現在婚姻關係方面,結婚和離婚的條件、程序及其相應的權利、義務、責任對男女雙方同等適用;在父母子女關係方面,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對不同性別的家庭成員平等適用;在其他家庭成員關係方面,兄弟姐妹間、祖父母與外祖父母、孫子女與外孫子女的權利義務平等適用;在繼承關係方面,除了規定夫妻在繼承上有平等的權利和有相互繼承遺產的繼承權外,在繼承人的範圍和法定繼承的順序上男女親等相同、父系親與母系親平等,代位繼承既適用於父系血親也適用於母系血親。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蔣月
在蔣月看來,民法典至少有15個要點,對傳統意識上明顯歧視女性的社會規則作出了有針對性的改變和規範。
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郝佳看來,我國憲法第四十八條所規定的男女平等原則,是性別平等的宏觀價值緯度。性別平等在憲法中完成了價值定準,被確認為全社會共同的價值追求。民法典總則編第四條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法典第四條所規定的平等原則,非常關鍵,是性別平等的中觀邏輯建構緯度。
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郝佳
“作為宏觀價值準則的憲法上的男女平等原則,需要通過民法來實現內部的邏輯建構。”郝佳説,民法典在第四條及其指引下的民事主體制度和法律行為體系旨在完成此項建構,為性別平等的私法實現提供結構性的解決方案。總則編為男女平等原則在私法中提供中觀維度,實現男女實質性平等需要依靠民法典各分編,最集中的體現是婚姻家庭編,是更微觀的具象。
民法典分編中多處均體現男女平等原則
物權編新增了居住權制度。蔣月認為,通過登記獲得居住權,公權力給予強力干預,對家庭中的弱勢成員居住權保障特別有幫助。從性別平等的角度,兩類人會因此受益,一類是配偶一方先逝的,如果房產屬於已故配偶的個人財產,可以通過確立居住權保障健在一方晚年生活的安寧。目前,女性平均壽命高於男性2歲左右,居住權將使女性特別是老年婦女獲益。另一類是為老弱病人生前提供照料的人員,大多數為女性,照料者若有機會據此獲得居住權,辛勞付出之後,將可以有屋可居。
在蔣月看來,物權編第十三章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明確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這意味着男女均平等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條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一條文形式上是男女平等的,在實施過程中,需要注意平等保護三類人。”蔣月説,一類是外嫁女,她們與非農業户籍男子結婚後,户籍留在孃家的;二類是上門女婿;三類是外嫁女、上門女婿的子女。事實上,這三類人員以往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上未享受到平等待遇的情形時有發生,未來民法典實施過程中還需要關注這一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這一條文得到多位受訪專家的讚賞。
“把禁止性騷擾寫入民法典,是個很大的進步。”蔣月説,女性是性騷擾的主要受害者,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對防治性騷擾作出了較為細緻的規範,將對未來反性騷擾發揮很好的推進作用。
在郝佳看來,民法典關於性騷擾的規定採用的是“他人”,是男女平等的實質性體現。第一千零一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告訴我們每個人,碰到性騷擾,不是一個人在戰鬥,有利於營造反對性騷擾的社會氛圍。
此外,蔣月認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關於隱私權的規定,更有利於引導社會尊重個體人格尊嚴。在互聯網時代,尊重、保護個人隱私權非常重要,也遇到了新的挑戰。從相關調研和報道看,由於傳統文化對女性的尊重不足,女性隱私權相對男性更為脆弱,女性隱私權受到侵犯的情形較為突出。第一千零二十四條關於名譽權的規定,對保護女性名譽權更有針對性。
郝佳認為,關於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第一千零三十三條明確禁止一些行為,如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這些行為,受害者大部分是女性。民法典的這一規定將有助於規範此類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擴大了代位繼承的氛圍,“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在蔣月看來,代位繼承的範圍擴大到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已屬於三代旁系血親了,與中國傳統的宗法觀念有很大不同,體現了民法典對性別平等的堅守。
在北京化工大學文法學院教授樊麗君看來,男女平等的憲法原則,在民法典中主要體現在婚姻家庭編中夫妻雙方在結婚、離婚、夫妻關係(家庭地位、姓名權、撫養教育保護子女的權利義務)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分配等方面平等,繼承編中男女雙方在法定繼承的資格、遺產的認定以及夫妻一方再婚時對所繼承遺產的處分權等方面平等。
北京化工大學文法學院教授樊麗君
樊麗君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關於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以及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關於再婚時對所繼承遺產的處分權的規定,有利於切實保護喪偶公民的婚姻自由權,避免喪偶公民因為再婚導致其合法享有的繼承權遭到侵犯,是落實男女平等的憲法原則的重要體現。
婚姻家庭編男女平等原則得到了更為精準的體現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郝佳認為,第一千零四十一條所規定的男女平等原則是性別平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微觀構成緯度。民法中等價有償的基本交易規則不適用於婚姻家庭生活。婚姻家庭法中的性別平等原則在遵循民法所建構的基本邏輯的基礎上,對性別平等原則進行家庭生活範疇內的特色化和具體化。
“在婚姻家庭編,男女平等原則得到了更為精準的體現。”郝佳説,男女兩性平等的基本理念得以繼續貫徹,具體制度中性別盲點被進一步滌除,如在一般規定中對家庭成員的範圍進行了明確的界定,使得男女兩性平等的主體要件基礎得以成立,有利於女性成員表達利益、訴求和主張。
在蔣月看來,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界定“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時,男女是完全平等的。目前我國部分風俗習慣、部分人的傳統做法與民法典規定要求之間還存在差距。第一千零五十條主要規定了夫妻一方和另一方約定成為另一方父母家庭成員關係,旨在解決上門女婿作為家庭成員的問題,保障了性別平等,有利於贍養安排。
民法典增加規定,隱瞞重大疾病結婚的,另一方可申請撤銷婚姻。“婚姻機會對男女事實上並不平等。”蔣月説,受傳統觀念影響,如果女性有過婚史的,常常對其再婚前景不利。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賦予無過錯一方撤銷婚姻請求權,一旦獲准,就等於未曾結婚,對降低婦女的婚姻機會成本,是較為公平的。
蔣月説,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為日常家庭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其他債務,原則上是一方個人債務。這條規定要求,家庭經濟事務應由夫妻商量着決定,可以有效地保護婦女免於“被負債”,婦女的獨立人格得到充分尊重。
郝佳認為,夫妻關係部分做出了多項消除性別盲點的規定。如新增家事代理制度,原本較為空泛的“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得以落實。同時,還明確夫妻雙方不僅是生活共同體,也是獨立的個人。這一規定對於夫妻關係立法中男女平等原則的理解上升一個維度。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增設婚內財產分割制度,明確“揮霍”這一情節,有利於保護夫妻財產掌控權利較弱一方。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增加了兜底條款,將此前的封閉式條款改為開放式條款等都在實質意義上維護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尤其是夫妻關係中的權益。
在郝佳看來,在家務勞動補償條款中,刪除了“實行約定分別財產制”這一適用前提,喚醒了此前“沉睡”的家務勞動補償條款,可以預見的是,這一條款的具體適用將引導社會公眾正確看待家務勞動的價值。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款,將受脅迫一方請求撤銷婚姻的期間起算點由“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修改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受脅迫結婚撤銷婚姻起算點的細微變動將使很多人受益。”郝佳説,如果脅迫行為一直存在,按照以前的規定,撤銷權名存實亡。被脅迫結婚的,包括被拐賣、被限制人身自由,更多的是女性,這一點變動非常好地落實了男女平等原則。
在郝佳看來,民法典在實施過程中,要求今後的法律思維要有體系化思維,總則編和各分編如何協調適用,在男女平等相關的問題上需要注意。一方面,從正向角度看,可以考慮將居住權制度和離婚經濟幫助相結合;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負向的例子,如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了五年的客觀除斥期間,是否適用於撤銷婚姻,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未來在民法典實施中要多加關注,讓法律關於性別平等的規定落到實處,無裂縫地提供男女平等保護。”蔣月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