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下午,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河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高空拋物最高處罰3000元,還有……
如何促進文明行為?河南人今後有了專屬條例!7月31日下午,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河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樓層越來越高,隨之出現了不少新問題。近年來,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百姓呼聲強烈,也受到了方方面面的關注。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從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等方面,都對高空拋物行為做了非常全面明確的規定。不過,除了發生惡性事件後的追究相關責任,是否能有一些處罰措施,防範於未然,對此類行為予以警告?
《條例》明確,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不從建築物、車輛內向外拋灑物品;違反本條例規定,高空拋物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對此,有些網友曾留言表示,高空拋物可能造成他人人身損傷、財產損害,3000塊錢會不會“太輕”?對此,需要明確一點,“一千元至三千元”是罰款,《條例》後面一句“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其包含的內容非常多。
記者瞭解到,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從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等方面對高空拋物行為做了非常全面明確的規定。
首先,這類行為是有可能構成犯罪的,我國刑法雖然沒有專門規定高空拋物的罪名,但是對於以故意殺人、傷人為目的進行拋物的,有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是故意傷害罪。對於高空拋物過失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的,也有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或者過失致人傷害罪。對於高空拋物行為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的,還可以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相關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也要依據現在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建築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規定,考慮追究行政方面的責任。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要給予治安拘留。
追究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並不能免除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的承擔方面,現行的侵權責任法第85條、第87條也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針對責任人明確的情況下,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第85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87條規定:對於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則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
免費向公眾開放公廁、停車位!
如廁問題是“小事”,也是“大事”!《條例》中明確,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免費向公眾開放公廁、停車位。
《條例》明確了文明行為促進相關的保障和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體系,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針對機關、企事業單位免費向公眾開放公廁、停車位問題,《條例》明確,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向社會免費開放本單位衞生間、停車泊位、體育設施、場地等。
此外,針對共享單車問題,《條例》明確,共享交通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當地政府規劃,合理投放運營車輛,保障運營車輛安全清潔、停放整齊,及時修復破損車輛、清理廢棄車輛。
來源:大河客户端
【來源:天中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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