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自稱遭民警入室毆打強制猥褻:警方不予立案,檢方已介入
2019年8月30日晚9時左右,一名男子突然闖入章女士租住的廣西南寧市青秀區豐澤公寓607號房內,對她進行辱罵、毆打、強制猥褻後,還拿走其5000元現金……
事發後,章女士前往事發地轄區南寧南湖警方報案,警方調查發現嫌疑人韋某照竟然是南湖派出所民警。此後,有人將5000元現金退給了章女士,但章女士要求南湖警方立案未果,警方向她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稱:“……我局經審查認為,經查,嫌疑人確實是民警。目前,該案紀檢部門已立案調查,案件正在調查中。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
對此,章女士不服,今年5月向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遞交了《立案監督申請書》,請求該院監督南湖公安分局,對韋某照刑事立案。6月12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廣西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瞭解到,目前檢察院已正式受理章女士提交的“立案監督申請”,此案件正在辦理之中。
如今,雖然事發已過大半年,但章女士仍心有餘悸。“滿腦子都是被那個男人打罵、猥褻的畫面,很恐怖。”她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即使時間已過去近10個月,她心裏仍有陰影,晚上會做噩夢……
女子租住公寓
“一男子闖入毆打、強制猥褻我,
還拿走我5000元”
章女士出生於1976年。據她介紹,事發前她在四川成都居住和生活。去年8月底,因南寧一個朋友的孩子滿月,她飛到南寧吃滿月酒。朋友本來留她在家裏住,但她考慮對方有孩子不方便,於是在南寧市青秀區廂竹大道5號豐澤SOHO租了一間公寓,房號607。
南寧市青秀區豐澤SOHO大廈。
事發房間。
章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入住當晚,即去年8月30日晚8點半左右,她點了外賣。9時許響起敲門聲,她以為是送餐小哥就開了門。沒想到,從門外衝進來一名男子。
“他進來就對我辱罵,打我耳光。”章女士回憶,由於事發突然,她被嚇懵了。在打了她耳光後,男子還拉下褲子提出猥褻她的要求。章女士説,在她拒絕男子的無理要求後,男子開始翻找她攜帶的行李箱。她以為自己遇到了搶劫的歹徒,因擔心對方繼續傷害自己,便主動提出給其500元錢,要求男子離開房間。
章女士説,但男子嫌錢少,沒答應。後來她把金額提高到2000元,男子還是嫌少,並在第二次提出猥褻她的無理要求被拒絕後,再次毆打了她。“我不斷求饒,答應給他5000元,他才住手。”她回憶,即便如此,男子依舊沒有放過她,強行按住她的頭完成了猥褻。“我當時很害怕,也沒經驗,事後把他的體液吐進水槽沖走了。”
其間,“外賣小哥送餐過來,我也不敢呼救,嚇傻了。”章女士説,男子一直控制着她的手機和身份證。送餐小哥敲門,男子躲在門邊沒有説話,驚惶的她在門口取了餐,不敢呼救也不敢趁機逃走。“當時一是嚇懵了,另外我的手機和身份證還在他手上,害怕跑出去自己身上什麼也沒有。”今年6月11日,向紅星新聞記者談起時,章女士還很懊悔,當時自己為啥那麼傻,不趁機跑掉。
章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強制猥褻結束後,男子拿着她的手機和身份證,和她一起乘出租車趕到中國銀行南寧琅東支行,她取了5000元錢給男子後,男子才放過她。“離開前,他叫我馬上走,不準再住在那間公寓。連打車到銀行的11元錢,都是我付的。”
報案做筆錄
辨認照片認出嫌疑人
他是當地派出所民警
章女士回憶,事後,又驚又怕的她不敢在豐澤公寓繼續住宿,連夜打車到南寧機場附近開了個房間,但始終無法入睡。當晚,她在朋友圈發了一條“我咋如此倒黴”的信息後,南寧的朋友聯繫上她。向朋友訴説經過後,朋友建議她馬上報警。據南寧市南湖警方信訪部門出具的法律文書顯示:章女士的報警時間是2019年8月30日晚11時50分。
事發第二天,章女士在朋友陪同下,先後在南湖派出所和南湖公安分局做筆錄。接受警方調查時,有民警拿出10多張黑白人像照片,讓章女士辨認。
南寧市南湖公安分局南湖派出所。
南寧市南湖公安分局南湖派出所榮譽。
“我一眼就認出那個人,長相有點兇,他的照片編號是9號。”章女士説,此後有人告訴她,嫌疑人是南湖派出所民警韋某照。在派出所外面宣傳欄,章女士也看到了強制猥褻她的男子身着警服的照片。紅星新聞記者發現,在廣西南寧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於2019年9月29日向章女士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中也載明:“我局經審查認為,經查,嫌疑人確實是民警。”
南寧市南湖公安分局不予立案通知書。
“嫌疑人確實是民警,這太讓我吃驚和不可接受了。民警不是應該保護老百姓嗎?怎麼進來就打罵人、翻東西、強制猥褻婦女、搶劫?”章女士向紅星新聞記者回憶,韋某照獨自進入房間後沒有表明身份,也未着警服,直接就是打罵她,翻找東西,並提出猥褻的無理要求。
“我感覺他好熟練的樣子,進門就是打罵、威脅,也不主動開口要錢,我為了自身安全提出給他錢,500元、2000元他還嫌少。”章女士回憶,強制猥褻完下樓取錢時,該男子堅持不坐電梯,“估計是擔心被監控拍到,後來我好説歹説,他才同意坐電梯。”
事後,章女士曾向一位成都律師求助並講述了事發經過。該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受害人(即章女士)自稱此前確實不認識涉案男子,但她被該涉案男子懷疑有違法行為。男子進入房間後,辱罵並質疑她從事賣淫違法活動,並控制她的手機和身份證。涉案男子在受害人行李箱中,翻出10多個避孕套。受害人承認在涉案男子進入房間前,有3名陌生男子先後出入過607號房間。
警方不予立案
涉事民警已調離派出所
其家屬曾提出“私下補償”
章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在警方做完筆錄後,有人將5000元現金退還給她,也有民警向她承諾會秉公處理。為了自身安全,章女士很快返回成都。
紅星新聞記者瞭解到,在章女士做筆錄過程中,搭載她和涉案男子去銀行取錢的出租車司機(章女士通過車費賬單查到車牌並提供給警方)、公寓老闆也分別在南湖警方做了筆錄。章女士因此認為,南湖警方已經查明瞭事實。
據章女士介紹,此後她接到警方通知,又回了一趟南寧。這次,嫌疑人韋某照的家屬和她見面,提出可以私下補償她幾千元到一萬元左右。“自稱對方表姐的人説,嫌疑人韋某照剛參加工作不久,家裏困難,小孩才一歲多。”她説。
不過,對方提出的這筆“私下補償”遭到章女士的拒絕。她表示,自己受到這麼大的傷害,身心都受到影響,晚上做噩夢,這不是幾千元錢可以彌補的。在朋友建議下,她向對方提出了20萬元的補償要求,但對方最終只肯拿出2.6萬元,雙方不歡而散。
2019年9月29日,事發30天后,廣西南寧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向章女士作出了“南公湖不立字(2019)00142”《不予立案通知書》,該通知書稱:“章某某,你2019年8月31日提出控告的章某某被敲詐勒索案,我局經審查認為,經查,嫌疑人確實是民警。目前,該案紀檢部門已立案調查,案件正在調查中。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向南湖分局申請複議。”
紅星新聞記者檢索發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我報案是嫌疑人強制猥褻婦女和搶劫,他們給我的文書是敲詐勒索。”章女士不服,此後前往南湖公安分局信訪部門信訪要求立案。今年4月26日,南湖公安分局作出“南公南湖(信)不受字(2020)25號”《不受理信訪事項告知書》,認為章女士應按法定程序向青秀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案監督),因此不予受理信訪。
南湖公安分局不受理信訪事項告知書。
章女士仍然不服,對《不予立案通知書》提出複議。今年5月9日,廣西南寧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作出“南公湖刑復字(2020)00013號”《複議決定書》,認為:該案紀檢部門已立案調查,案件正在調查中。因此決定維持原(不予立案)決定。
南寧市南湖公安分局複議決定書。
章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後來她打電話到南湖警方瞭解情況,對方告訴她韋某照已經被公安機關開除。章女士説,案發後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她先後3次往返於南寧和成都之間,已經身心俱疲。
6月12日,有南湖公安分局南湖派出所民警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韋某照已不在南湖派出所,調到了南湖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此後,南湖公安分局民警向記者證實,韋某照沒有被開除。
她申請立案監督
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已受理
正在辦理之中
6月12日,在廣西南寧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信訪接待辦公室,相關民警確認了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對章女士《不予立案通知書》《不受理信訪事項告知書》《複議決定書》3份蓋有南湖公安分局印章的法律文書的真實性。南湖警方認為章女士如不服,應該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南寧市南湖公安分局。
“一顆老鼠屎也是麻煩……”在信訪室,南湖公安分局一位民警感慨。對於紅星新聞記者提出的希望採訪警方、進一步瞭解警方調查核實的相關情況以及對民警韋某照的處理情況等,南湖警方對接媒體的相關負責人表示,因沒有南寧市委宣傳部的允許,他們不能接受媒體採訪。
南湖警方一位知情民警稱,據她瞭解,韋某照確實沒有被開除,是事發後被(南寧)市(公安)局紀委撤銷了警察身份,“他不再是警察,但還是公務員,不過我也沒看到市局紀委的文件。”對於韋某照被調到治安大隊的説法,南湖警方負責媒體對接的相關負責人未予否認。
紅星新聞記者向南湖分局相關民警提出對韋某照本人求證相關情況細節的請求,民警表示需要請示領導並徵求韋某照本人意見,但直到記者發稿未獲對方回覆。
章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今年5月,她向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遞交了《立案監督申請書》,請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監督南湖公安分局,對韋某照刑事立案。檢察院電話告知章女士已經受理,短則3個月、長則6個月就會有結果。
這份《立案監督申請書》中寫道——
“請求貴院依法行使立案監督權,通知被申請人對韋某照涉嫌搶劫罪、強制猥褻婦女罪一案依法立案偵查。2019年8月30日,申請人因遭到韋某照對其實施入室搶劫、強制猥褻等犯罪行為,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報案,並做了口供筆錄,被申請人也基本上查清了案件的犯罪事實……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予立案偵查韋某照的犯罪行為是錯誤的,違反了法律規定,而且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僅僅是被敲詐勒索,這是不正確的,申請人遭遇到的是搶劫及強制猥褻的犯罪行為,被申請人應以搶劫罪、強制猥褻婦女罪立案偵查。”
章女士還在申請書中認為,“韋某照作為一名南寧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的民警,知法犯法,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生命及財產安全,但被申請人(南湖公安分局)對韋某照這種犯罪行為居然不予立案偵查,不對韋某照採取任何刑事強制措施,這是對法律的無視,對犯罪行為的縱容,明顯是對韋某照犯罪行為的包庇,應當予以嚴查及糾正……”
6月12日下午,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一名辦公室工作人員在查看紅星新聞記者出示的南湖公安分局關於章女士的相關文書後,確認青秀區人民檢察院已經受理了章女士的立案監督申請,目前正在辦理之中,並稱3個月內會通知章女士辦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