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逃追贓對於順利開展審查調查的作用

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強調,完善防逃制度機制,一體推進追逃防逃追贓工作。如果説追逃是減存量,防逃則是遏增量,是解決腐敗分子外逃的治本之策。贓款贓物既是職務犯罪案件的重要證據,同時又是外逃人員的主要經濟來源,追贓可以倒逼主動投案。因此,對審查調查工作來講,防逃追贓工作質量直接影響到案件的成效。

防逃追贓對於順利開展審查調查的意義

在審查調查過程中,被審查調查人潛逃和隱匿贓款贓物所造成的影響和危害是顯而易見的。

一是逃了之後,追逃難。當前國際形勢日益複雜,追逃工作成本高、工作量大、時間跨度長,境外追逃追贓還涉及與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的司法合作、域外訴訟等問題,需要投入大量人財物力,通常週期較長且結果難以預料,甚至個別國家故意設置障礙庇護外逃人員,我們面臨的挑戰越來越大。

二是逃了之後,關鍵證據難到位。對於貪污、挪用公款以及瀆職等口供依賴性相對較小的職務犯罪類型來説,如果缺乏被調查人、重要涉案人的供述,雖然在其他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也可以認定被調查人有罪,但不利於充分保障被調查人權利,案件本身也存在一定隱患。而對於“一對一”的賄賂犯罪而言,如果被調查人或行賄人一方外逃,將無法獲取關鍵證言。同樣,如果贓款去向沒有查清,一旦行受賄雙方翻供翻證,將會使整個辦案工作陷入被動。

三是逃了之後,社會影響惡劣。外逃人員揮霍着贓款贓物,為黨紀國法所不容,更為人民羣眾深惡痛絕。一旦有外逃發生,不僅會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而且會損害法治權威,人民羣眾和輿論也都高度關注,勢必產生不良社會影響。

樹立“防逃也是辦案”的意識,切實織密築牢防逃籬笆

防逃工作做得好,將有效節省執法資源,取得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一要加強黨的領導,壓實主體責任。防逃追逃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只有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作用,才能掌握主動,抓出成效。將防逃追逃工作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舉措,納入反腐敗整體工作部署,黨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對防逃追逃重要工作要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要親自過問、重點任務督促落實。

二要聚焦“監督的再監督”,壓實監管部門責任。紀檢監察機關作為追逃追贓案件的主辦機關,要加強對證照管理等工作監督力度,督促相關部門壓實工作責任。發現公職人員外逃的,要在第一時間組織力量進行責任倒查。證照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黨員幹部證照管理、國家公職人員因私出國(境)登記備案制度。嚴格證照審批簽發和身份證辦理,堅決堵住户籍管理和身份證辦理上的漏洞,嚴禁出現一人多證、一照多人等逃避監督的問題。把防逃工作與“裸官”任職崗位管理、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駐外機構人員管理結合起來,發現問題,嚴肅追究責任。

三要加強案件管理,壓實辦案責任。嚴把初核、立案、審查調查各環節防逃關,加強外逃風險評估,制定防逃預案,及時跟進有關收繳出國(境)證照、阻出、凍結資產等防逃措施,做到立案與防逃同考慮、同部署、同安排。對確有外逃風險的涉案人員,要第一時間與公安部門溝通協調,採取限制出境措施,防止外逃發生。同時,在審查調查過程中,要嚴格保密並做好安全防範,防止因信息泄露導致重要涉案人員外逃。

人贓俱全,案件才能辦得穩

贓款贓物是貪污賄賂犯罪最直接的外在表現形式,是整個貪污賄賂犯罪行為在邏輯上的必然延伸,有貪污賄賂犯罪必有贓款贓物,有贓款贓物就一定有去向。查清贓款贓物去向,對於查清整個案件事實、追繳贓款贓物、防止翻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要初核階段重視被核查人的資產情況。初核對象的家庭財產調查要納入初核方案之中。運用大數據查清財產流向,通過金融部門查詢財產情況,通過房管部門查詢購置房產情況等。

二要及時問明贓款贓物去向。當訊問突破了被調查人心理防線,使之交代了貪污賄賂事實以後,要及時詳細問明贓款贓物去向,不能錯失時機。問明之後要第一時間進行調查核實,固定證據。

三要用好法律政策規定,深入查清贓款贓物去向。對於拒不交代贓款贓物去向的,要講明法律,曉以利害。對於被調查人及其親屬等,要向其講明贓款去向並不影響貪污、受賄犯罪成立,以此打消其僥倖心理。同時,根據刑法、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講明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等是從輕、減輕處罰的重要情節,以此促使被調查人和其家屬等主動交代贓款贓物去向、配合追繳工作。發現有關人員幫助窩藏、轉移貪污賄賂贓款贓物的,可以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由公安機關對相關人員立案偵查。

四要及時啓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對於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要及時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後,對位於境內的資產依法予以沒收,對位於境外的資產,通過刑事司法協助的途徑予以追繳。

五要用好“缺席審判”。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缺席審判制度,豐富了追逃追贓的工作手段。在辦理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中,被調查人潛逃境外,並拒絕回國接受調查或審判的,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通過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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