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與我們生活密切相關的問題:養老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

步入老年之後,你希望有安寧的生活。《民法典》在養老、繼承等方面完善了相關規定,例如,適當擴大扶養人的範圍,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扶養人,以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

1、問:老張夫妻膝下無子女,親屬又不在身邊,退休之後,他們開始擔心年老後無人照顧,可以有什麼方式?

A答:可以簽訂遺贈撫養協議。

《民法典》完善了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扶養人的範圍,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扶養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2、問:老高立下遺囑,房子由兒子繼承,但希望照顧他多年、無子女無房產的保姆繼續居住,可以怎麼做?

A答:可以以遺囑的方式為保姆設立居住權並辦理登記。

《民法典》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佔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規定,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3、問:老王去世後,有人在網上對其侮辱誹謗,家屬能否維權?

A答: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4、老王意外離世,他生前曾説想在死後捐獻器官、遺體,但未留下書面材料和遺囑,這時他的家人能決定捐獻嗎?

A答:死者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條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5、問:李先生生前先後立了多份遺囑,內容不同,應該以哪份遺囑為準?

A答: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6、問:老王想以錄音錄像的方式立遺囑,應該怎麼做?

A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7、問:小王因虐待父母喪失繼承權,但他後來悔過,獲得被繼承人原諒,他能繼承父母的財產嗎?

A答:可以。《民法典》增加規定了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8、問:個體户老王去世後留下遺產,無人繼承或受遺贈,這些遺產歸誰?

A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9、問:侄子、外甥有繼承權嗎?

A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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