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家蕩產,他替前妻還賭債……|今晚九點半
前妻借來的錢到底還了賭債還是企業債務?
法院有沒有權力查封他的企業年金?
等着交手術費的丈夫應該怎麼辦
……
“我前妻欠的大部分都是賭債和高利貸,我掏空家底已經替她還了100多萬元。現在法院又判決我共同承擔債務近50萬元,這些錢根本沒有用於家庭支出,現在我的養老金也要被執行了,可怎麼活?”2020年1月,拄着枴杖的黃建民走進江蘇省張家港市檢察院,申請對法院的生效裁判和執行活動進行監督,請求免除自己的還款責任。
這是怎麼回事呢?
傾家蕩產替前妻還債
圖片來源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上世紀90年代,胡小慧開辦織布廠做生意,黃建民從部隊轉業後進入一家國企,一家人的生活富裕又美滿,令人羨慕。沒想到,2014年,胡小慧染上了賭癮,從一開始的小賭怡情,到之後的豪擲千金,家裏的積蓄甚至廠裏的流動資金都被她用作了賭本。有時工人的工資都發不出,只能向別人借錢週轉,夫妻倆的感情也因此不斷惡化。
賭癮戒不掉,債務越積越多,工廠的經營陷入困境,越來越多的工人、債主上門討債要薪,無力償還的胡小慧乾脆玩起了失蹤,留下黃建民獨自面對。無奈之下,黃建民只能一邊和胡小慧提出離婚,一邊盡其所能地籌錢還款,甚至將家中的房產全部出售,總計歸還110多萬元的欠債。因為長期的精神壓力,他患上了嚴重的心血管疾病。
2015年3月,幾經周折,黃建民和胡小慧終於離婚,以為日子總算平靜。沒想到,2016年年底,一名姓吳的男子登門,稱胡小慧前幾年向他借了46萬元,現在胡小慧不知所蹤,黃建民應該歸還這筆借款。
這筆債,黃建民該不該還呢?而且,就算想還,此時心力交瘁的黃建民也根本拿不出錢來。
35萬元企業年金被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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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吳某將黃建民和胡小慧一起告上法庭。法院根據借條上的日期,認定為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判決兩人共同承擔46萬元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黃建民不服,但上訴後因未繳納訴訟費按撤訴處理,申請再審又因沒有提供新證據且超過申請期限被駁回。2019年3月,吳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8年10月,胡小慧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在上述案件執行時正在服刑,且名下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黃建民所在單位,還有一筆35萬元的企業年金,可在退休時領取。因此,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封了黃建民的企業年金。
這筆企業年金可以説是黃建民僅剩的資產,本打算靠這筆錢治病養老,眼下卻要被執行。無法接受的黃建民堅持要對這起民間借貸案的生效判決及執行活動提出監督申請。
“胡小慧的借款都是用於還賭債,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我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企業年金是職工養老保險的補充方法,屬於退休人員的生活費,不屬於工資收入,是養老保險待遇,法院在執行中沒有權力查封我的企業年金。”黃建民反覆跟檢察官強調他申請監督的理由。
那麼,法院的判決有沒有問題呢?
調查顯示法院判決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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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通過銀行流水的調取查詢、對相關人員的詢問核實等查明,胡小慧在與黃建民的婚姻存續期間,曾分五次向吳某借款46萬元,並有雙方簽訂借款合同予以印證,借款確有其事。
這筆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呢?為了查清真相,檢察官多方聯繫後找到了已經刑滿出獄的胡小慧。在耐心的溝通後,胡小慧承認,自己當初確實向吳某借錢去還債,但當時她欠債太多,無法提供證據證實,借款到底是用作了歸還賭債還是企業經營的欠債。
雖然黃建民一直強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司法解釋是在2018年1月18日起才施行,該案的審理是在2017年,並不能適用該司法解釋,法院認定這筆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並無不當。
法院的判決沒問題,那麼執行企業年金是否有誤呢?
辦案檢察官走訪黃建民就職的國企後瞭解到,公司的企業年金由企業和員工個人共同繳納,在員工退休後便可以提取。根據2017年人社部、財政部聯合印發《企業年金辦法》的規定,企業年金是企業和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的繳納繫個人自願行為,並不具有強制性,應當區別於基本養老保險。
也就是説,黃建民在退休後,他名下的企業年金也應當視為個人收入,屬於責任財產的範圍,可以被強制執行。
據此,2020年4月,張家港市檢察院認定,黃建民申請的監督理由不成立,依法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
幫當事人“協調”手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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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會不支持呢?我還等着錢交手術費,你們到底調查清楚沒?”黃建民無法接受不監督的處理結果,多次來到檢察院。
面對老人的質疑,辦案檢察官耐心向他講述調查核實的經過、查明的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經過一次又一次詳盡的釋法説理,黃建民的情緒逐漸穩定,最終表示了認同和接受。
對於檢察官來説,案件到此本可以告一段落,但黃建民的實際困難又該怎麼解決呢?
考慮到他的實際狀況,辦案檢察官與法院積極溝通聯繫,瞭解到黃建民還有另一起案件敗訴,等待分配他的企業年金。因為疫情的影響,黃建民的企業年金雖然已經扣劃到法院的賬户,但是還未能實際分配。
根據案情實際,檢察官和法官共同與吳某等債權人溝通交流,經過吳某及其他債權人同意,將執行款項退還5萬元給黃建民看病治療,其餘的由法院進行分配。這樣,就保障了黃建民基本的醫療需求。
“檢察官,錢收到了,醫院已經給我排上手術了。”2020年7月,終於能夠如期接受治療的黃建民打來電話,對檢察官表示感謝。
(文中涉案當事人均為化名)
(檢察日報 陳迪 張天琪)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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