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條例迎來大修 依法遏制地名“任性”命名更名

  □ 本報見習記者 劉紫薇

  □ 本報記者 陳 磊

  近日,民政部網站掛出“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民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稱將推進重點領域立法,做好“修訂地名管理條例有關工作”。

  《地名管理條例》頒佈於1986年,為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地名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規依據。但經過30多年的社會發展,地名管理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發生了很大變化,《地名管理條例》規定的一些內容已不適應當前工作需要。

  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的專家看來,《地名管理條例》對於地名的命名與更名,在管理機關、程序和實體上的規定都過於籠統,甚至沒有規定對命名權、更名權的監管,不利於地名管理的法治化。

  受訪專家認為,及時對《地名管理條例》進行修訂,可以理順地名管理體制,依法擴大地名管理範圍,依法賦予主管部門監管權,遏制地名命名更名“任性”問題。

  各地普遍存在任性地名

  管理不規範系主要原因

  “對小區名字有什麼感覺?其實是有點兒彆扭。”8月8日下午,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林肯公園小區,居民麻女士提着剛買回來的蔬菜,邊走邊對《法治日報》記者説,“林肯不是一位美國總統的名字嗎?”

  林肯公園小區往西不遠,還有一個萊茵河畔小區。“可萊茵河不是歐洲那邊的一條河嗎?”麻女士説。

  除了“林肯公園”“萊茵河畔”這些具有異國氣息的小區名字之外,還有開發商給小區起不相干的名字。

  羅先生目前也住在林肯公園小區,他的老家在山西省太原市,他家所在的小區名叫“奧林匹克花園”。然而,小區裏沒有運動場地和器械,“和奧林匹克一點都不沾邊。”

  實際上,在我國,各地普遍存在地名不規範現象。

  2018年12月,民政部、公安部、自然資源部等部委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整理不規範地名的通知》,將不規範地名分為4類,即刻意誇大的“大地名”、崇洋媚外的“洋地名”、怪異難懂或帶有濃重封建色彩的“怪地名”、重名同音的“重地名”。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王敬波告訴《法治日報》記者,地名是人們賦予某一特定區域或者特定建築物在自然地理或者人文地理上的專有名稱,不僅承載着歷史傳統和人文情懷,也同建設規劃、測繪地理信息、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等現代化建設方面的發展息息相關。

  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吳庚祐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稱,不規範的地名主要是指擅自命名的地名和“大、洋、怪、重”等違反地名命名技術規範的地名。其中,“大、洋、怪、重”的地名現象相對比較突出。

  不規範的地名需要依法規範,依據是現行的《地名管理條例》——1986年由國務院頒佈,至今已經實施30多年。

  7月30日,民政部網站發佈“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民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今年立法工作計劃的具體安排之一,是修訂《地名管理條例》(繼續配合司法部審查)。

  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告訴《法治日報》記者,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以及數字化時代的到來,地名對每一個人來説都非常重要,修訂《地名管理條例》,意味着在地名命名與更名時有更明確的規範可以遵循。

  地名管理並非無法可依

  命名權更名權監管缺位

  2014年1月,國務院印發《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通知》,決定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幾個月後,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新聞發佈會提出,要整治地名“大、洋、古、怪、重”亂象。

  2015年7月,民政部稱:“近年來,一些城市在舊城改造和新城開發中對歷史悠久地名保護不力,‘洋地名’‘怪地名’層出不窮,一些有深厚文化底藴的地名無端消失,割斷了城市的地名文脈,給民族文化傳承造成了極大危害。”

  2018年12月,民政部、公安部、自然資源部等部委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整理不規範地名的通知》稱,一些地區存在“大、洋、怪、重”等不規範地名,對居民區、大型建築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存在的不規範地名進行規範化、標準化處理。

  據吳庚祐研究,此前需要整治的“大、洋、古、怪、重”變更為“大、洋、怪、重”等不規範地名,而“大、洋、怪、重”地名主要集中於住宅區、建築物。

  2019年6月,民政部下發通知,要求各地穩妥推進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工作,要重點清理整治社會影響惡劣、各方反映強烈的城鎮新建居民區、大型建築物中的不規範地名。

  在此前後,全國各地陸續開展對不規範地名的清理整治行動。

  對此,王敬波稱,我國地名管理並非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國務院頒佈的《地名管理條例》為我國地名的管理提供了規範依據,民政部頒佈的《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為地名管理機關依法行政提供了更為清晰的指引。北京、上海、江蘇等地出台了地方地名管理立法。

  “中央和地方關於地名管理的規範性依據都能在一定程度上為各級地名管理機關提供指引。”王敬波説,但無論是《地名管理條例》還是《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於命名、更名在管理機關、程序和實體上的規定都過於籠統,甚至沒有規定對地名的命名權、更名權,也沒有規定對地名的監督和管理,不利於地名管理的法治化。

  在吳庚祐看來,法治視角中的地名是指經過國家機關批准的地名,而《地名管理條例》和《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於地名的命名規範也有很多規定。

  “所以説,不規範的地名其實就是違法的地名。”吳庚祐説,“這樣一來,對於不規範地名,肯定要進行清理和整改,但在清理和整改過程中,同樣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整改,要避免運動式整改,避免‘一刀切’。”

  吳庚祐認為,在地理實體名稱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地名之間其實存在地名審批這一法定程序,而一旦地理實體名稱正式成為地名之後,這個地名就具備了法律效力,也就具有了公共性、權威性和嚴肅性,故而不能想改就改。

  命名權主體須立法明確

  地名審批程序有待完善

  修訂《地名管理條例》勢在必行。

  2018年,“修訂《地名管理條例》”列入《民政部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中的“抓緊研究論證的項目”中。

  2019年,《民政部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提到,《地名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擬報送國務院審議”。同年10月,民政部起草的《地名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對外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地名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擴展到8章63條(《地名管理條例》共13條),除總則和附則外,分別對命名和更名、標準地名、地名文化保護、地名公共服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進行規定。

  《法治日報》記者注意到,《地名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説明稱,《地名管理條例》一些內容已不適應當前工作需要,亟須與時俱進地修訂完善。具體包括:管理體制不順、管理範圍和內容較窄、程序規定較為原則、監管措施缺失。

  王敬波認為,《地名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公佈,有助於填補和完善地名管理相關的制度空白和缺陷。

  在王敬波看來,明確命名權的主體正是需要完善的缺陷之一。與公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台、站、港、場等名稱、城鎮街道的名稱、樓宇的名稱等,現行的《地名管理條例》和《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並沒有明確規定命名權的主體,各個地方在進行相關的制度設計時,也沒有統一的標準。“對於這些地理空間的或者建築物的命名權,理應通過立法明確命名權主體,避免因主體不明確而引發相關的爭議和糾紛。”

  王敬波認為,現行《地名管理條例》和《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於地名命名和更名審批的規定,更多集中在由誰進行審批的層面,但依據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應當有相應的法定程序的規範。同時,應全方位完善制度,明確命名權主體、明確命名和更名審批的程序、豐富和完善地名管理機關監督和管理的方式,密切聯繫羣眾,形成地名領域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的新局面,實現地名管理的法治化。

  竹立家則建議,修訂《地名管理條例》應該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框架下前行,本着民主化、科學化、規範化原則,提升我國地名管理的水平,同時應該明確違反法規的懲罰方式,對非法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規範地名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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