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 (記者吳水保 通訊員尤燕玲)被告人張某澄欠款1100萬元不還,在約兩年時間裏轉移財產122萬元。日前,晉江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澄犯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被告人張某澄,45歲,泉州人。晉江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13日,經晉江法院民事調解,認定被告人張某澄應返還王某玲借款本金1100萬元,該調解書於當日發生法律效力。因張某澄未履行還款義務,經王某玲申請,晉江法院於次月立案執行,並向張某澄送達執行通知和財產申報通知。但張某澄仍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晉江法院依法裁定凍結、劃撥被告人張某澄相應的銀行存款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其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相應財產。
2018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張某澄先後轉移財產給福建某建設有限公司、黃某、張某海,共計122萬多元。2019年8月2日,張某澄到晉江市公安局安海派出所投案。2018年11月6日至今,張某澄償還王某玲合計155萬元;其被查封房產通過拍賣償付給王某玲共計509萬多元。
經法庭調查、辯論等階段,合議庭認為,被告人張某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東南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