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物品未保價 損失誰來賠?

  中安在線、中安新聞客户端訊 如果未保價的快遞在運輸過程中不小心損壞,誰該為此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日,寧國市法院審結的一起運輸合同糾紛案件給出了答案。

  2019年11月8日,寧國市某機械廠需郵寄一大件設備至温州市某鎮,聯繫了快遞員上門取件,並提醒快遞員要妥善包裝,支付了運費及包裝費(用來包裝該設備的木架)201元。當貨物到達目的後,收件人發現外包裝無木架,設備損壞。

  該機械廠曾多次向快遞公司要求賠償設備維修費和因設備維修停產產生的損失,但快遞公司答覆,機械廠寄設備時未選擇保價,設備損壞只能按寄物品的聲明價值及保價金額500元進行賠償。雙方就賠償金額一直未達成一致意見,機械廠遂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快遞公司賠償設備維修費和因設備維修停產產生的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為是否按照快遞運單上約定的關於保價的限制責任條款進行賠償。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內件短少的,對未保價的快件,按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快遞公司在寄出設備後向機械廠發送了電子回執,該運單並非機械廠填寫,亦未簽發給機械廠,快遞公司也無其他證據證明對按運單上保價內容向原告進行過告知,運送設備到達約定地點時外包裝已無木架,導致設備在運輸過程中損壞,快遞公司存在過失,應對機械廠的設備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於機械廠主張的因設備維修停產產生的損失,機械廠無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法院對此不予認可。法院遂判決快遞公司賠償機械廠設備損失19000元,駁回機械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在寄送貴重物品時,最好對快件進行保價,保留快遞單據,詳細填寫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協助履行貨物驗視義務,同時收到貨物後先驗收再簽收,最大化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發生快件丟失或者毀損,雙方如果能夠協商一致解決最好,若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應根據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規範依法要求快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記者 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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