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醫保卡套現 守好羣眾“救命錢”
醫保基金是羣眾的“救命錢”。自今年5月,全市醫保基金欺詐騙保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開展以來,雨城區不斷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和風險防控,重點打擊醫療保障領域各類違規違法行為,全力維護醫保基金安全,守好參保羣眾的“救命錢”。
聯合行動
打擊醫保卡套現
近日,雨城區醫療保障局工作人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一些不法分子盯上參保羣眾的“救命錢”,明目張膽打出非法廣告,引誘參保羣眾進行醫保卡套現,進而從中牟利。
瞭解詳細情況後,雨城區醫療保障局主動出擊,成立聯合執法小組,在城區開展醫保卡違法廣告清除行動。
不久後,在市區大北街十字路口,一輛張貼着違法廣告的三輪車緩緩駛來,執法人員叫停了三輪車主,並依法對三輪車主進行現場詢問。“一個陌生人給我20元,當時沒有多想,就允許他張貼了,我不知道這個廣告是違法的。”三輪車主説道。
隨後,執法人員依法對三輪車主進行了現場普法和訓誡教育,並對違法廣告進行了清除。行動期間,聯合執法小組出動40人次,現場清除非法廣告12例,訓誡三輪車主8人次。
此後,雨城區將繼續加大工作力度,聯合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完善工作聯動長效機制,徹底打擊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全力打擊、整治醫保卡套現。
打擊醫保卡套現只是雨城區開展醫保基金欺詐騙保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其中之一。
自2019年2月,雨城區醫保局成立以來,着力組織精幹力量,切實加大稽查力度,通過專項治理、日常巡查、暗訪舉報等方式,進行核查,不斷規範和完善雨城區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管。
截至目前,累計派出380餘人次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全覆蓋實地稽查,暫停11家藥店服務協議並限期整改。
“精、準、實”
紮實開展專項治理
目前,雨城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達28.7萬人,中心城區共有定點零售藥店190餘家。
在此基礎上,維護醫保基金,責任尤為重大、任務十分艱鉅。
今年以來,雨城區分門別類“對症治理”,通過多部門聯合檢查、現場突擊抽查、集體約談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紮實開展專項治理各項工作,確保醫保基金專項治理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部署“精”。雨城區結合實際,擬定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建立了多部門共同協作的聯席會議機制,精確工作重點、針對性部署,在細化責任、壓實人頭上,力求“精”。
落實“準”。雨城區按照重點突出、分類指導的原則,組織定點醫院和醫藥機構,紮實開展自查自糾,同時聯合多部門開展全覆蓋現場檢查,在查找問題、整改問題上,力求“準”。
成效“實”。雨城區聚焦熱點、強化靶向檢查,在異地就醫報銷、誘導就醫、高值藥品報銷、“意外傷害”等方面下功夫,多渠道、多舉措開展針對性核查。截至目前,專項治理檢查出動300餘人次,核查定點醫院39家,抽查病例900餘份,回訪參保患者500餘人次。
下一步,雨城區將按照全市統一部署和要求,繼續紮實開展醫保基金欺詐騙保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達到警示震懾促改進、行業規範促長效的目的。(記者 鄭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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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涉及參保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
1.偽造醫療服務票據,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2.將本人的醫療保障身份憑證轉借他人就醫或持他人醫療保障身份憑證冒名就醫的(符合個人賬户共濟使用情形除外);
3.非法使用醫療保障身份憑證,套取藥品、耗材等,倒買倒賣非法牟利的;
4.涉及參保人員的其他欺詐騙保行為。
涉及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
1.盜刷參保人員醫療保障身份憑證,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或購買營養保健品、化妝品、生活用品等非醫療物品的;
2.為參保人員串換藥品、耗材、物品等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
3.為非定點零售機構、暫停協議機構提供刷卡記賬和費用結算服務的;
4.為參保人員虛開發票、提供虛假髮票的;
5.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其他欺詐騙保行為。
涉及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
1.虛構醫藥服務,偽造醫療文書和票據,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2.盜刷和冒用參保人員醫療保障身份憑證,虛假上傳或多傳醫保結算信息的;
3.為參保人員提供虛假髮票的;
4.將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記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的;
5.為不屬於醫療保障範圍的人員辦理醫療保障待遇的;
6.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暫停協議機構提供刷卡記賬和費用結算服務的;
7.掛名住院的;
8.串換藥品、耗材、物品、診療項目等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
9.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其他欺詐騙保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