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800年前的今天,在英格蘭温莎小鎮附近,一片叫蘭尼米德的草地上,發生了英國曆史上最重要的事件:《大憲章》的簽署。在當時,《大憲章》只是英王約翰與叛亂男爵之間的和平協議,但它的意義之深遠完全超出了當時簽署雙方的想象。
《大憲章》是英國人對世界文明做出的巨大貢獻,800年紀念自然也不能馬虎。英國和世界許多地方都在舉辦紀念活動,英國還成立了紀念《大憲章》800週年活動委員會,全世界的很多媒體也都刊發了紀念《大憲章》誕生的文章。
現在,雖然《大憲章》中的絕大多數條款已經過時,只有三條在英國法律中還有實效,但《大憲章》自由與人權的象徵意義,卻絲毫沒有減弱。英國沒有定義明確的成文憲法,保護公民個人權益所依靠的是長年累積的慣例、議會法案、權威文件、普通法、法院判例、歐盟法、國際法等,這種體制聽上去雖然荒謬,但歷史卻證明了它的可行性及有效性,這一切,要歸功於《大憲章》所打下的堅實基礎。《大憲章》的基本原則不僅影響着英國,還影響了全世界。
●《大憲章》:強迫出來的自由基石
在中世紀的英國,國王和貴族之間有不成文的遊戲規則,他們互相依賴,也互相限制。王權雖然大於貴族,但明智的國王都知道如何向貴族妥協。當然也有昏君憑藉手中權力作亂,主要表現在税收及法律的實施上,例如國王可以隨意徵地徵税或沒收貴族財產,可以隨意逮捕人,可無限期推遲一個案子的審理等。英王約翰(在位期1199-1216)就是英國曆史上最糟糕、最武斷、最貪婪、最昏庸的國王之一。
約翰好戰,但屢戰屢敗,失去了英格蘭在歐洲大陸的許多領地。1212年,為了收復諾曼底,約翰又去進攻法國,但大敗而歸,國庫已空的約翰向貴族徵收重税,與貴族的關係更加惡化。
貴族雖不堪約翰的暴政,但他們知道,要廢除一國之君,幾乎是不可能的。他們只是想限制約翰,讓他受到法律的制約,他們要求改革,但約翰對他們的呼聲聽而不聞。1215年初,部分北方男爵開始起義,用武力來反抗約翰,宣佈與他脱離君臣關係。他們一路南下,5月17日佔領倫敦。
1215年6月,以朗頓為首的大主教們在國王和貴族之間斡旋,議和地點選擇在蘭尼米德,男爵們將他們的要求和積怨列出清單,總共有四十八條,外加一條保證條款,這是《大憲章》的藍本。
《男爵法案》演繹成《大憲章》,最終成型的版本用羽毛筆抄寫在羊皮紙上。《大憲章》用中世紀的拉丁語擬成,不分段落,六十三項條款也沒標號碼,用語相當簡潔。上面沒有約翰的簽名,但有他的大印。
但約翰並沒有打算真正實施大憲章,並派使臣前往羅馬,請求教皇廢除《大憲章》。男爵們忍無可忍,宣佈不再擁戴約翰,請求法國王室來幫忙。1216年,法國路易王子率軍入侵英國,攻佔了倫敦和英國南部大部分地區。1216年10月,約翰死於痢疾,他9歲的兒子亨利三世加冕繼位,新國王的支持者願意與男爵們講和。於是,兩邊都作了讓步,對《大憲章》進行重新修訂。1216年11月,為了能夠重新得到男爵們的支持,修改本的《大憲章》以亨利三世的名義頒發。
1225年,亨利三世年滿十八歲,他頒佈了《大憲章》新版本,許多對國王不利的條款被刪除或重新寫過。此版《大憲章》是最得到公認的一個版本,也是以後的歷代君王和貴族共同承認的。不過,此版《大憲章》與1215年《大憲章》的基本原則一致,那就是法律高於一切,這是英國自由和人權的基石。
●《大憲章》是如何馴服統治者的?
1215年的《大憲章》總共六十三條,正是藉助內容豐富的六十三個條款,《大憲章》為君主權力設定了諸多實際的約束和具體的限制。這樣,《大憲章》就構成了人類歷史上一份開創性的“馴服統治者”的政治文件。
從第一條開始,《大憲章》就規定了君主應尊重教會自由與貴族權利的諸多條款。比如,“根據本憲章,英國教會應當享有自由,其權利將不受克減,其自由將不受侵犯”;貴族身故,其繼承人繳納繼承税後“即可享受其遺產”;寡婦在其夫身故後“立即獲得其嫁資與遺產”,等等。
《大憲章》的第三十九條則被視為一個影響最為深遠的法律條款。該條規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經其同等地位之人根據這塊土地上的法律作出合法裁判,皆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權,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形式的損害。”這一條款關乎這樣一個實質性的問題:誰有權決定貴族與臣民是否有罪並有權對他們施以懲罰?是國王還是法律?這一條款給出的答案是法律。一方面,它明確了國王不能根據個人意志來進行司法判決的原則;另一方面,它成了後來“人身保護令”的起源。
“馴服統治者”的政治原則還要求,當國王採取錯誤做法時,法律應能提供必要的救濟。《大憲章》以公開的法律條款對國王的錯誤進行糾正,不僅提供了一種及時有效的救濟,而且聲張了這樣的原則——即便貴為國王,亦應服從法律。
此外,如果國王違反《大憲章》,又該如何應對?《大憲章》第六十一條規定,賦予二十五名男爵監督國王恪守《大憲章》諸條款的權利。該條款還規定,倘若國王違反《大憲章》,“此二十五男爵即可聯合全國人民,共同使用權力,以一切方法向餘(國王的自稱)等施以抑制與壓力,諸如奪取餘等之城堡、土地與財產等等”,直到國王的錯誤得以改正。
這樣,《大憲章》就通過上述機制確立了“馴服統治者”的原則:一是為統治者權力設限;二是強調法律至上和正當程序;三是明確糾錯與救濟機制;四是確立監督團體與承認合法反抗權。當這些機制發生交互作用時,統治者的權力就有可能被裝進了“憲章的籠子裏”。
英國作家丹尼爾•漢南説:“大憲章的精華之處就是法律凌駕於政府之上。法律已不再是國王或酋長的意願。在他們之上的是你無法看見、聽到和觸摸的東西,就是這個東西控制着國王和國王之下的臣民。它讓統治者不能隨心所欲地採取行動,這是確保我們所有人的自由的基石。”
《大憲章》的政治遺產是什麼?
《大憲章》之後,“國王在法律之下”的觀念日益深入人心,並最終成為英國政治生活中牢不可破的基本底線。比如,生活於亨利三世時代(1216-1272年在位)的大法官布雷克頓曾經留下這樣的論述:“國王不應服從於人,但應服從於上帝、服從於法律,因為法律創造了國王。讓國王回報法律吧,因為法律授予了國王國家的領土、統治的權力和其他一切。如果他根據自己的意志和個人喜好,而不是根據法律治理國家,他就不是名副其實的國王。”
《大憲章》的另一個直接影響是使創設英格蘭議會成為可能,並最終成為英國民主政體的源頭。英國十八世紀最偉大的法學家威廉·布萊克斯通認為,儘管議會這種組織形式的創設要到十三世紀下半葉,但議會這種組織形式的原則大體上是“1215年所頒佈的《大憲章》中明確的”。
到1688年光榮革命,英國國王作為統治者基本上已被議會力量所馴服。在此之後,英國國王繼續去行政化和逐漸坐實“虛位元首”,一直到今天,近四百年來,英王都只是一個扮演領導者的演員。責任內閣和政黨政治逐步興起,十九世紀三十年代之後則啓動了陸續落實普選權的政治改革,最終在二十世紀初完成了向完全的民主政體的過渡。紀念《大憲章》八百週年委員會主席羅伯特·伍斯特爵士這樣説,《大憲章》不僅是“自由的基礎”,而且是“民主的基礎”。
《大憲章》的影響不僅在於對英國政治的重新塑造,而且也在於對英國經濟的有益影響。按照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道格拉斯·諾斯的見解,工業革命率先發生於英國並非偶然,而是與英國首先確立了憲政體制有關。從十三世紀到十七世紀的政治與法律演進,使得“馴服統治者”成為英國的政治信條,從而塑造了更有效率的產權制度。這是觸發英國工業革命的重要因素。而在那些統治者權力不受約束的國家,無論其科學與技術達到了傳統社會的何種高度,都無力帶領人類率先打破“馬爾薩斯陷阱”,實現對農業社會的超越。
《大憲章》不僅影響了英國,也影響了世界。1776年的《獨立宣言》和1791年的《美國人權法案》,都直接引用了《大憲章》《權利請願書》和《權利法案》中的許多內容,所以,在大英圖書館的展覽中,也展出了《獨立宣言》和《美國人權法案》的原件。英國人向來低調,從來沒有想過要在蘭尼米德建立什麼紀念館之類,倒是美國律師協會於1957年在此地建了一個簡單的白色的圓亭,以作紀念,這也是《大憲章》的簽署地的唯一標誌。
今天,重温《大憲章》的具體條款似乎已無必要,因為這些條款已經內化於現代政治與法律體系之中。但是,《大憲章》所藴含的政治原則與法律精神——特別是對權利與自由的捍衞、對統治者與權力的約束,以及對基於法治的政治秩序而非基於統治者個人意志的政治秩序的倡導——都已經成為人類現代政治文明的重要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