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湘鄉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趙傑等14人涉嫌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數罪兩案進行一審宣判!
法院一審判決:以敲詐勒索罪、職務侵佔罪、強迫交易罪、破壞選舉罪、合同詐騙罪等九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趙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並處罰金一百三十四萬元,沒收個人財產三十萬元;4名團伙組織成員劉海泉、陳偉強、章枚秀、王建泉以參與敲詐勒索罪、職務侵佔罪、強迫交易罪等四項罪名,數罪併罰,分別被判處十七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二十萬元和罰金三十一萬元至二十萬元不等;除被告人黃立新單處罰金外,該案其他8名被告人分別以強迫交易罪、非法採礦罪、敲詐勒索罪、窩藏罪等罪名,分別判處七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對部分被告人處以罰金一萬元至三十五萬元不等。另責令被告人趙傑、劉海泉、陳偉強、章枚秀、王建泉退還違法所得共計546萬餘元;追繳被告人趙傑、劉海泉、陳偉強、章枚秀、王建泉違法所得共計515萬餘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以來,在湘潭市雨湖區鶴嶺鎮匣錦村形成以被告人趙傑為首要分子,劉海泉、陳偉強、章枚秀、王建泉(另案處理)四人為其他成員的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長期控制了湘潭市雨湖區鶴嶺鎮匣錦村村支兩委會,幫助組織成員獲取政治地位和經濟利益,在本轄區內對周邊企業以地質災害、房屋開裂、水土流失的名義借村民堵門堵路等手段相要挾,向周邊企業施壓索取錢財,並以村委會名義對轄區內工礦企業實施了一系列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犯罪活動;在村上設立小金庫,共同侵佔村上集體財產以牟取非法利益。以上犯罪行為嚴重破壞了當地企業的生產經營,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認為:趙傑等人自2012年以來,利用雨湖區鶴嶺鎮匣錦村村支兩委會成員的身份,實施了敲詐勒索、職務侵佔、強迫交易、破壞選舉、合同詐騙等20起犯罪活動,欺壓、殘害當地羣眾,為牟取經濟利益,長期破壞周邊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造成惡劣影響,嚴重破壞了雨湖區鶴嶺鎮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湘鄉市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來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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