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每日一“典”: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調至8週歲

由 解洪海 發佈於 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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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