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擊,掃黑除惡!

一、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什麼時候開始?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開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電視電話會議,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始。

重拳出擊,掃黑除惡!
二、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總藍圖”是什麼? 

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自2018年1月開始,至2020年底結束,為期3年。

2018年:治標。啓動,打掉一批涉黑涉惡組織,懲處一批黑惡勢力“保護傘”,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突出問題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攻堅,對已偵破的案件循線深挖、逐一見底,使人民羣眾安全感、滿意度明顯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取得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壓倒性勝利。

三、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重大意義是什麼?

事關社會大局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

事關人心向背和基層政權鞏固;

事關進行偉大斗爭、建設偉大工程、推進偉大事業、實現偉大夢想。

四、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安丘戰役”四大階段是什麼?

第一階段:聲勢戰。(2018.8-2018.11)

第二階段:攻堅戰。(2018.12-2019.02)

第三階段:破襲戰。(2019.03-2019.12)

第四階段:陣地戰。(2020全年)

五、掃黑除惡的主要特點是什麼? 

已上升至國家戰略、鬥爭對象更加廣泛、鬥爭手段更加豐富、更加強調依法打擊。

六、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五個堅持”:

堅持黨的領導、發揮政治優勢;

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緊緊依靠羣眾;

堅持綜合治理、齊抓共管;

堅持依法嚴懲、打早打小;

堅持標本兼治、源頭治理。

七、“掃黑除惡”中的“黑”與“惡”指的是什麼? 

“黑”是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

“惡”是指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

八、“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哪“四個特徵”? 

1.組織特徵。較穩定、人數多、有明確的組織者。

2.經濟特徵。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有經濟實力。

3.行為特徵。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為非作惡。

4.危害性特徵。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九、“惡勢力”的特徵及具體表現是什麼?   

1.一般為3人以上(相對固定);

2.經常糾集在一起;

3.使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

4.多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5.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

十、“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特徵及具體表現是什麼?

1.有3名以上較為固定的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

2.經常糾集在一起;

3.共同故意實施3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等。

十一、什麼是黑惡勢力“保護傘”?

1.對象為國家公職人員;

2.利用手中權力;

3.參與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或包庇、縱容黑惡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幫助黑惡勢力逃避懲處等。

十二、“掃黑”與“打黑”有什麼區別?

打,打的只是一個點;掃,掃的就是一大片,對廣度、深度、力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打黑”更多是從社會治安角度出發;“掃黑”是從夯實黨的執政根基、鞏固執政基礎、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範圍內,更全面、更深入地掃除黑惡勢力,更加重視綜合治理、源頭治理、齊抓共管。雖然一字之差,但反映的是黨中央國務院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保障社會安定有序、保障國家長治久安的堅定決心。

十三、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打擊的重點是什麼?

聚焦涉黑涉惡問題突出的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領域,把打擊鋒芒始終對準羣眾反映最強烈、最深惡痛絕的各類黑惡勢力違法犯罪。重點打擊以下對象:

1.威脅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領域滲透的黑惡勢力;

2.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

3.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惡勢力;

4.在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

5.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礦產資源、漁業捕撈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佔地、濫開濫採的黑惡勢力;

6.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市霸、行霸等黑惡勢力;

7.操縱、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

8.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

9.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的黑惡勢力;

10.組織或僱傭網絡“水軍”在網上威脅、恐嚇、侮辱、誹謗、滋擾的黑惡勢力;

11.境外黑社會入境發展滲透以及跨國跨境的黑惡勢力。

12.黑惡勢力“保護傘”。

十四、涉黑涉惡線索舉報受理的範圍有哪些? 

各掃黑除惡相關部門只受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方面的來信來電舉報,對於其他不屬於受理範圍的信訪問題,將按規定交由有關部門處理。受理範圍包括(含12類打擊的重點):

1.威脅政治安全:利用邪教組織干擾政治安全;利用網絡散佈污衊黨和國家領導人及其他政治謠言;發佈恐怖言論、圖片、視頻進行恐怖宣傳;利用熱點問題、敏感事件聚眾衝擊黨政機關,影響黨政機關、醫院、學校工作秩序;未經批准成立非政府組織,強迫他人蔘加;假借宗教信仰煽動民族矛盾。

2.把持基層政權:採取“霸選”“騙選”“賄選”等手段插手、破壞農村基層選舉,採取“拳頭整治”“黑客政治”染指、操縱基層政權;扶持代理人,搞“小山頭主義”,拉攏腐敗、操控要挾黨政、鄉村基層幹部為其“保駕護航”,貪污、侵佔農村集體資產,強行入股分紅。

3.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利用家族宗族勢力、封建幫派稱王稱霸,以大欺小,大姓壓小姓,霸佔他人山林、農田、水面,侵犯他人權屬利益;挑起事端,干擾案件依法處理;無法無天,阻礙村民集體決議。

4.煽動羣眾鬧事:借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以及其他糾紛煽動、組織聚眾鬧事;在徵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策劃集體非訪、羣體性(械鬥)事件,挾持羣眾與黨和政府對抗,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交通秩序;以維權為名組織非法上訪、鬧訪、纏訪及上訪“專業户”“代理人”;惡意誣告、誹謗、陷害他人。

5.強攬工程:借工程項目落在本地之機,強攬工程、強送材料、阻工擾工;工程建設領域阻礙投標、串標圍標、項目壟斷、哄抬房價。

6.欺行霸市:實施區域、行業壟斷,包括村霸、路霸、街霸、鄉霸等行霸;地痞羅漢稱霸一方、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敲詐勒索、故意傷害他人、故意損壞財物、破壞安全生產;企業豢養地痞羅漢,非法處置經濟糾紛、工商糾紛;客運、貨運、倉儲物流場所控制運營路線、強拉客源、搶佔貨源、非法經營、暴力打壓競爭對手;無證開採礦山、非法侵佔國有資產和礦產資源;汽運業和二手車市場欺詐、坑蒙拐騙、強迫交易、組建“執法隊”扣車索債、非法改裝、嚴重超載。

7.操縱經營黃賭毒:操控娛樂場所從事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敗壞社會風氣、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利用勢力非法組織、引誘、介紹、容留、強迫賣淫或色情敲詐;利用勢力開設賭場,賭場放貸,組織專門人員黑吃黑、惡吃惡,利用掩護經營從事賭博的電子遊戲機室、動漫電玩城;與境外有組織的犯罪團伙相互勾結、組織內地人員到境內外賭博並在放貸後拘禁參賭人員;在賓館、夜總會、旅社縱容販毒吸毒;網吧接納未成年人上網。

8.非法高利放貸:非法融資、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各種“套路貸”“校園貸”“裸貸”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貸。

9.插手民間糾紛:逞強好勝、非法牟利,暴力討債、追債,強拿硬要、非法拘禁;採取滋擾、恐嚇、威懾以及“談判”“協商”等“軟暴力”方式非法處理民間糾紛。

10.跨國跨境:境外黑社會入境發展滲透以及跨國跨境的黑惡勢力,非法組織出入國(境)務工,利用“越南新娘”等進行詐騙犯罪。

11.涉槍、盜搶和傳銷、拐賣案件:非法持有、私藏、儲存、攜帶、運輸槍支彈藥,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網絡販賣槍支及槍支零部件);侵犯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的多發性犯罪,主要包括系列性、團伙性、跨區域盜竊團伙犯罪;入室盜竊,盜竊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和電瓶,砸汽車玻璃等犯罪;搶劫、搶奪等違法犯罪;詐騙犯罪,特別是網絡詐騙、電信詐騙等職業化犯罪;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傳銷案件;以拐騙、欺詐、綁架、販賣、收買等手段拐賣人口。

12.“食藥環”領域:非法添加、銷售瘦肉精、地溝油、病死禽畜等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小作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藥品製假售劣、非法經營;環保違規建廠、排放,非法經營煤焦油、非法銷售成品油。

13.阻礙執行公務:違法違章建設,不聽勸阻,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14.“保護傘”: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

15.其他涉黑涉惡情形。

十五、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應做到哪“兩個結合”?   

與反腐、基層“拍蠅”結合起來;與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結合起來。

十六、對不屬於涉黑涉惡案件的違法犯罪行為,應如何報案? 

對不屬於涉黑涉惡案件的違法犯罪行為,屬於治安、刑事案件的,廣大人民羣眾可向當地派出所報案,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屬於民間糾紛的,可通過當地基層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調解,或是通過法律程序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3598 字。

轉載請註明: 重拳出擊,掃黑除惡!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