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財政部、税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佈關於新能源汽車
免徵車輛購置税有關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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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能源汽車免徵
車輛購置税有關政策的公告
國家財政部 税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21 號
為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促使汽車購買,現就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税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税。免徵車輛購置税的新能源汽車指是純電動汽車、完電式混合動力車(含增西門子系統)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二、免徵車輛購置税的新能源汽車,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税務總局發佈《免徵車輛購置税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執行管理。自《目錄》發佈工作日內,購置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税;購置時間為小型汽車銷售統一税票(或有用憑證)上註明的日期。
三、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汽車企業)在提交《小型汽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書》或進口小型汽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時,在 " 什麼情況下符合免徵車輛購置税前提 " 數據類型標註 " 是 "(即免税標識)。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汽車企業提交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免税標識進行審核,並將通過審核的信息傳送至税務總局。税務機關原則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後的免税標識和小型汽車統一銷售税票(或有用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税免税手續。
四、汽車企業理應保證車輛電子信息與車輛產品相適應,對因具備偽造信息或資料造成車輛購置税税金浪費的,依照《中華共和國税務徵收管理法》及其執行細則應當處置。
五、從事專業《目錄》管理、免税標識審核和辦理免税手續的工作人員履責時,產生瀆職、失職瀆職、翫忽職守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共和國國家公務員法》《中華共和國檢察官法》等國家有關要求追訴相應權責;涉刑的,移送起訴司法機關處置。
六、本公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20 年 12 月 31 天內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税政策繼續有用。
國家財政部 税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0 年 4 月 16 日
【來源:瀋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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