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駕車撞死小偷獲刑引發爭議
男子駕車追撞小偷致其傷重身亡 終審獲刑8個月
在抓小偷過程中,撞傷小偷的揭陽人温演森,被公訴機關起訴故意傷害,雖然他自認“見義勇為“,但最終被惠州中級法院認定傷害罪成立。
2014年11月12日在家接受採訪的温演森,這出意外給了他極大的壓力
“因抓小偷被起訴故意傷害”,這是温演森一案中,傳媒及大眾關注的字眼。案發後,温演森一再強調自己是“見義勇為”,但司法機關卻不這麼認為。
今 年34歲的温演森,揭陽人。案件的緣起是,2014年7月7日上午11時許,鍾國新駕摩托搭張銀麗到温演森所在的裝飾檔口,盜取員工楊小姐一部手機後逃 離。温演森發現後,駕小車追蹤,鍾國新發現後加速逃跑。追到惠沙堤二路金城花園商鋪北側路段時,温演森加速追尾撞上摩托車,致鍾國新、張銀麗摔倒。張銀麗 倒地不起,鍾國新起身逃跑,温演森將其按倒,並電話報警。
被害人張銀麗入院後經診斷為肺挫傷,腰椎橫突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挫裂傷。7月8日,張銀麗家屬申請將其帶回老家梅州治療。途中張銀麗病情惡化,被送至當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今年5月13日,惠城區法院一審判決温演森犯故意傷害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賠償6792 .86元(死者家屬索賠93萬餘元)。
温演森不認罪,表示自己是正當防衞,辯解“公民都有義務去抓小偷,在抓小偷的時候,不存在違法犯罪,包括超速抓小偷”。其辯解理由還有,他的行為符合關於公民扭送權的法律規定,兩嫌疑人拒絕被扭送造成輕傷的法律後果理應自行承擔。
對於這樣的結果,温演森不服,上訴到惠州中級法院,要求改判。昨日,根據惠州中級法院通報的二審結果,維持了一審判決,駁回温演森的上訴。判決生效。
庭審後,一審法官稱,公民積極協助警方破案,值得褒獎,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同樣應尊重;在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權與公民的財產權需要進行價值判斷時,顯而易見,我們無法尋覓到任何一條合法的理由去支持公民濫施暴力而無端剝奪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權。
看熱門新聞就來新聞閣:http://www.xinwenge.net/法官解釋
撞擊時車速超百碼
危險性可想而知
發當日派出所出具了温演森協助警察抓小偷的證明
一審法官稱做了解釋,温演森駕車高速撞擊、實施高度危險的故意傷害行為,酌情從重處罰。温演森犯罪以後主動報案,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案發後,對張銀麗家屬部分賠償,酌情從輕處罰。被害人張銀麗實施盜竊行為在先,具有一定過錯,因此,酌情對温演森從輕處罰。
法官表示,關鍵點是温演森駕車接近摩托車撞擊時,時速為每小時100.58公里,而市區限速為50公里。這樣的撞擊速度,危險性可想而知。
盜竊行為已終了
正當防衞不成立
針 對辯解稱行為屬於正當防衞,法官表示,根據刑法,正當防衞,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而在本案當中,被害人張銀麗在實施盜竊他人手機的行為之後就已逃走,被 盜財物已完全脱離失主的控制,盜竊行為完全終了,温演森通過尋找再次發現張銀麗的蹤跡並重復報警,隨後的追擊行為並不是針對正在發生的盜竊行為,亦不符合 正當防衞的時間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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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駕車追撞小偷致其傷重身亡 終審獲刑8個月
在抓小偷過程中,撞傷小偷的揭陽人温演森,被公訴機關起訴故意傷害,雖然他自認“見義勇為“,但最終被惠州中級法院認定傷害罪成立。
2014年11月12日在家接受採訪的温演森,這出意外給了他極大的壓力
“因抓小偷被起訴故意傷害”,這是温演森一案中,傳媒及大眾關注的字眼。案發後,温演森一再強調自己是“見義勇為”,但司法機關卻不這麼認為。
今 年34歲的温演森,揭陽人。案件的緣起是,2014年7月7日上午11時許,鍾國新駕摩托搭張銀麗到温演森所在的裝飾檔口,盜取員工楊小姐一部手機後逃 離。温演森發現後,駕小車追蹤,鍾國新發現後加速逃跑。追到惠沙堤二路金城花園商鋪北側路段時,温演森加速追尾撞上摩托車,致鍾國新、張銀麗摔倒。張銀麗 倒地不起,鍾國新起身逃跑,温演森將其按倒,並電話報警。
被害人張銀麗入院後經診斷為肺挫傷,腰椎橫突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挫裂傷。7月8日,張銀麗家屬申請將其帶回老家梅州治療。途中張銀麗病情惡化,被送至當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今年5月13日,惠城區法院一審判決温演森犯故意傷害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賠償6792 .86元(死者家屬索賠93萬餘元)。
温演森不認罪,表示自己是正當防衞,辯解“公民都有義務去抓小偷,在抓小偷的時候,不存在違法犯罪,包括超速抓小偷”。其辯解理由還有,他的行為符合關於公民扭送權的法律規定,兩嫌疑人拒絕被扭送造成輕傷的法律後果理應自行承擔。
對於這樣的結果,温演森不服,上訴到惠州中級法院,要求改判。昨日,根據惠州中級法院通報的二審結果,維持了一審判決,駁回温演森的上訴。判決生效。
庭審後,一審法官稱,公民積極協助警方破案,值得褒獎,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同樣應尊重;在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權與公民的財產權需要進行價值判斷時,顯而易見,我們無法尋覓到任何一條合法的理由去支持公民濫施暴力而無端剝奪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