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由死緩減刑為無期 為何?

由 舒培榮 發佈於 綜合

  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由死緩減刑為無期,為何?丨盤點近年來死緩減為無期的落馬官員

  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資料圖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7)京刑更15號

  罪犯張曙光,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江蘇省溧陽市,大學文化,現在司法部燕城監獄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1530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張曙光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本院經複核,於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高刑復字第515號刑事裁定予以核准。送達後即交付執行。司法部燕城監獄於2017年2月13日提出減刑建議,同年6月12日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審核後,報送本院審理。本院於2017年6月26日立案,7月3日至7月7日予以公示,並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司法部燕城監獄以罪犯張曙光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為由,建議對罪犯張曙光減刑。

  經審理查明,罪犯張曙光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於2014年12月16日交付執行,現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執行期間,罪犯張曙光沒有故意犯罪。

  本院認為,罪犯張曙光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減刑條件,應予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將罪犯張曙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高文斌

  審 判 員 王少波

  審 判 員 張學梅

  二〇一七 年 七月 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喬曉柳

  案件回顧

  2016年10月17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對張曙光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客車處處長、裝備部副主任、運輸局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廣州中車軌道交通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四家單位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情婦羅某(另案處理)收受上述單位的負責人楊建宇等人給予的款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700餘萬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曙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張曙光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張曙光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其在歸案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自2017年1月1日起,新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開始施行,針對貪官罪犯,新增了減刑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從嚴的規定。落馬官員獲刑後哪些表現可以減刑?什麼時候減?減多少?我們一起來看看。

  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刑法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應當減刑。

  什麼是悔改表現?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申訴權利應當依法保護,對其正當申訴不能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

  什麼是立功表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的。

  第(四)項、第(六)項中的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較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

  什麼是重大立功表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六)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四)項中的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應當是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第(七)項中的其他重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

  如何減?減多少?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

  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執行2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1年以上;

  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執行2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1年6個月以上;

  被判處無期徒刑,執行3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從嚴掌握,減刑後的刑期最低不得少於20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從嚴掌握,一次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間隔2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被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3年以上方可減刑,一般減為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一次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2年以上。被判處死緩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15年。

  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依法減為無期的裁定中,應明確終身監禁,不得再減刑或者假釋。

  全文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盤點近年來"死緩"減為無期的落馬官員

  1、經北京高院裁定,因受賄746萬元,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中移動原黨組書記、副總經理張春江,2014年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

  2、2008年10月18日,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因受賄696萬餘元,被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隨後,其刑罰被減為無期。

  3、江西省政協原副主席宋晨光,因受賄1263萬元,於2012年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也被北京高院裁定將刑期減為無期徒刑。據瞭解,兩人贓款已全部追繳。

  4、2009年7月15日,浙江省寧波市原市長、中國石化原董事長陳同海,因貪污受賄1.9億元,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隨後,其刑罰被減為無期。

  5、2013年7月8日,鐵道部原部長、原黨組書記劉志軍,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隨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2月11日將其刑罰減為無期徒刑。

  6、2010年7月23日,廣東省原政協主席、原黨組書記陳紹基,因犯受賄罪被重慶市一中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隨後,其刑罰被減為無期。

  7、2011年5月9日,深圳市委原副書記、原市長許宗衡,因受賄被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隨後,其刑罰被減為無期。

  8、2006年5月10日,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原副司令員王守業,因貪污一億六千萬元,被軍事法庭判處死刑緩期執行,隨後,其刑罰被減為無期。

  9、2010年8月13日,天津市委原常委皮黔生,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隨後,其刑罰被減為無期。

  10、2003年5月9日,雲南省原省長李嘉廷,被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隨後,其刑罰被減為無期。

  11、2012年5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邊防總隊原總隊長呂文彥,因犯受賄罪被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隨後,其刑罰被減為無期。

  12、黑龍江省綏化市原市委書記馬德,因收受17人賄賂款600餘萬元,2005年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之後,經過兩次減刑減為有期徒刑18年。2015年,二中院經審理准予馬德減刑一年。據悉,這是馬德的第三次減刑。

  文章綜合澎湃新聞、中國法院網、政知道、法制晚報等

  本期編輯 宋勝男 李小鳳


  在第30個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6月26日上午,按照貴陽市禁毒委的統一部署,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嚴厲打擊毒品犯罪公開宣判大會,依法集中宣判涉毒犯罪7案13人。

  其中依法宣判死刑緩期執行1人,無期徒刑5人,十五年有期徒刑5人,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人,涉及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等罪名,其中男性被告人10人、女性被告人3人;一審6案10人、二審1案3人。

  在本次宣判的13名被告人中,鄒琴、鄒偉系姐弟關係。被告人鄒琴因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麻古)930.7克、海洛因500克,且系主犯、累犯,依法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被告人鄒偉參與其姐鄒琴販賣、運輸毒品海洛因500克、甲基苯丙胺2.8克(麻古),也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鄒琴,女,37歲,住雲南省昭通市鎮雄縣烏峯鎮氈帽營村民委員會打決溝組110號。2003年因犯故意傷害罪、搶劫罪被雲南省昭通市中級法院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被告人鄒偉,男,24歲,住雲南省昭通市鎮雄縣烏峯鎮氈帽營村民委員會打決溝組110號。

  2016年7月中旬,貴陽市的汪某某(已判刑)打電話給在雲南省鎮雄縣的被告人鄒琴聯繫,向鄒琴購買海洛因。二人商定後,於2016年7月20日中午被告人鄒琴攜帶海洛因與被告人鄒偉一起,由鄒偉駕車從雲南省鎮雄縣趕到貴陽市,兩被告人將毒品帶到貴陽市南明區花果園J區7棟2單元周某某(已判刑)的租住房內,向汪某某販賣毒品海洛因500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30顆後返回雲南。

  當日,公安民警在花果園J區7棟2單元周某某的租住房內將周某某、汪某某抓獲。從周某某身上查獲海洛因3.14克;從汪某某身上查獲海洛因共計534.1克,甲基苯丙胺片劑2.8克。汪某某和周某某被公安民警抓獲後,配合公安機關抓獲準備再次販毒的被告人鄒琴,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1萬顆,共計927.9克。

  貴陽中院一審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鄒琴、鄒偉違反禁毒規定,為獲取非法利益,到本市販賣、運輸毒品,其中:被告人鄒琴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麻古)930.7克,海洛因500克;被告人鄒偉參與被告人鄒琴販賣、運輸毒品海洛因500克,甲基苯丙胺2.8(麻古)克,兩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

  據此,依法判決:一、被告人鄒琴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被告人鄒偉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萬元。

  (本報記者 羅付偉)

  (2017-06-26)


  在“6.26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6月22日對七起毒品犯罪案件,共計18名被告人進行公開集中宣判。

  其中

  六名被告人被判處死刑

  六名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兩名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

  為繼續保持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高壓態勢,全面提升社會公眾安全感。南京法院對毒梟、職業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罪行嚴重和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從重處罰,該判處重刑至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

  在本次宣判案件中,被告人夏可剛、陳躍慧、王永富等人販賣、運輸毒品犯罪案件,涉毒數量巨大,合計約43公斤,且毒品涉及種類多樣,包含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及氯胺酮等。此三名被告因涉毒數量特別巨大,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被判處死刑。

  本次宣判案件中,被告人胥超採用人體藏毒的方式運輸毒品,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此類人體藏毒以及近幾年出現的通過快遞郵寄毒品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南京市兩級法院都給予高度重視並依法嚴厲打擊。

  在犯罪類型上,重點嚴懲走私、製造毒品,大宗販賣毒品等嚴重毒品犯罪,並加大對製毒物品犯罪,多次零包販賣毒品,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懲處力度。嚴格規範毒品犯罪的緩刑適用,從嚴把握減刑條件,嚴格假釋條件,加大執行力度。對於罪行較輕或者具有從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從寬情節,從寬處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預防和減少毒品犯罪。

  18名被告人宣判結果一覽

  1、被告人夏可剛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撤銷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昆刑執字第18198號假釋裁定,與前罪被告人夏可剛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尚未執行完畢的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二十一天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被告人陳躍慧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3、被告人王永富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4、被告人孫杰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5、被告人謝義軍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6、被告人陳方雪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7、被告人徐軍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8、被告人彭輝昭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9、被告人陳水橋犯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0、被告人楊廷林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1、被告人孟軍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2、被告人徐駿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財產人民幣八萬元。

  13、被告人徐寶劍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4、被告人姜偉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5、被告人謝豔飛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6、被告人楊春根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7、被告人胥超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財產人民幣七萬元。

  18、被告人吳蒙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7-06-22)


  4月28日上午9時,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黃鈺剛等五名被告人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劉鋒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朱理通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黃鈺剛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以包庇罪判處被告人邱武林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個月;以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被告人蘭勇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

  被告人黃鈺剛、劉鋒、朱理通、邱武林、蘭勇均表示服判,不上訴。

  被告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等旁聽了公開宣判。

  據撫州法院網此前報道,一審開庭期間,撫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鈺剛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劉鋒、朱理通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邱武林明知被告人王林非法持有槍支,故意作假證明包庇,其行為構成包庇罪。被告人蘭勇幫助被告人王林丟棄三支槍支,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

  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及辯護人分別對被告人進行訊問、發問。公訴人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黃鈺剛、劉鋒、朱理通、邱武林、蘭勇對起訴書指控的各自犯罪事實無異議,並在最後陳述時均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由於王林因病死亡,撫州中院2017年3月28日作出裁定,對被告人王林終止審理。

  撫州中院出具的刑事裁定書顯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王林於2015年7月15日被江西省萍鄉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經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西省萍鄉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執行逮捕。2017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審。

  2016年11月11日,撫州市檢察院指控王林犯非法拘禁罪、詐騙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行賄罪,向撫州市中院提起公訴。在審理過程中,王林於2017年2月10日因病死亡。

  根據陳有西此前的提供的裁定書,除王林之外,江西省撫州市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11月11日以撫檢公訴刑訴[2016]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鈺剛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劉鋒、朱理通犯故意殺人罪,被告人邱武林犯包庇罪,被告人蘭勇犯幫助毀滅證據罪,向撫州中院提起公訴,撫州中院於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

  (2017-04-28)


  新華社昆明1月21日電(記者王研)21日下午,雲南省普洱市中院對洪樹華強姦、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宣判:洪樹華被判處無期徒刑。此前,另一男子盧榮新曾被當做兇手並判處了死緩,後來才被雲南省高院糾錯改判無罪。

  這起案件是雲南省高院通過二審監督糾錯,雲南省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雲南省公安廳重新偵查、查明真兇,有效實現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件。2016年3月3日,雲南省高院依法受理盧榮新故意殺人、強姦上訴案後,審查發現原判事實不清,據以定案的主要證據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直接影響是否能定罪,遂依法要求雲南省檢察院閲卷,提出監督意見。雲南省檢察院審查後,也認為案件證據有重大疑點,遂啓動命案通報機制,通報雲南省公安廳對盧榮新案進行審查。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分別委託相關鑑定機構對相關檢材進行了重新鑑定,發現洪樹華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並及時立案偵查。

  經重新偵查查明,2012年9月10日17時許,被告人洪樹華遇到被害人鄧某某,欲與其發生性關係,遭到被害人反抗,其便採用暴力、脅迫方法,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行為。之後,洪樹華怕事情暴露,先用石頭擊打被害人頭部,接着用自己的褲帶勒住被害人頸部,致被害人窒息死亡後,用被害人的鋤頭將其屍體掩埋在作案現場。普洱市檢察院以洪樹華涉嫌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向普洱市中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洪樹華的行為構成強姦罪、故意殺人罪。檢察機關指控其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洪樹華作案動機卑劣,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應當依法予以嚴懲。但因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根據刑法相關規定,依法認定被告人洪樹華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由被告人洪樹華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32322元。

  (2017-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