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孩政策的發佈以來,國內就一直處於沸騰當中。各種因為二孩政策實施而發生改變的法規也慢慢的出來了。其中最為明顯就是計生條例的改變,今天我們就要説一説二孩政策的“福利”:25省定社會撫養費標準。
各地的徵收標準則要求各異。與北京類似,湖北、河南、山東、四川等地以按本地人均居民收入基數徵收,有的給出彈性區間。對於違反條例多生育1個子女的,黑龍江標準最低,按計徵基數的1倍徵收,對男女雙方分別徵收;河南、山東等地按計徵基數的3倍徵收;江蘇按照計徵標準的4倍徵收。陝西、福建等地按計徵基數徵收2倍至3倍的社會撫養費;遼寧省標準最高,按照計徵基數的5至10倍徵收。另外,上海規定,要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江西、青海、甘肅等省份都明確,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廣西在新條例中則未明確具體徵收辦法。
根據最先的《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北京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分別以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時前一年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確定;登記為居民户口的,以前一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確定。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分別按規定基數的1至3倍徵收。對非婚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公民,每生育一個子女,分別按照基數的二分之一徵收;對非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分別按照基數的1至3倍徵收。
多生多罰,超生2個及以上子女或重婚超生的加重處罰,有的遞進累加。例如吉林省規定,超生2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1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照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安徽也提出,超生1個子女的,分別對夫妻雙方,按上一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超過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的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遞增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最受矚目的公職人員是這次改變的“受傷者”。部分省份明確,不按規定生育子女,國家工作人員除了要承擔社會撫養費外,還有可能被開除或面臨紀律處分。據統計,至少有14省份進一步明確了給予開除和處分的情形。
這14個省(區)是:貴州、雲南、湖北、寧夏、廣西、福建、江西、陝西、山西、海南、湖南、遼寧、浙江、廣東。例如河北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按本人2015年度工資總額2.5倍的金額徵收,民營企業經營者和個體勞動者按本人2015年度純收入2.5倍的金額徵收。雲南也提出,違反條例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處分;屬企業職工的,解除勞動合同。
其中5個省(區)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超生直接開除,分別是:貴州、雲南、湖北、寧夏、廣西。廣西明確,有不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等行為的,不但要由縣級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開除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同時,違法生育被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自處理決定履行完畢之日起七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按照福建的規定,違反計生條例規定生育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當事人違法行為被查出的上一年縣(市、區)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同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這其中,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徵收,而對於婚外生育一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徵收;婚外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徵收。
在江蘇,對於不符合計生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但是對於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倍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生娃很容易,超生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