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陳渝穎) 為銷燬證據,被告楊某竟將原告出示的一份紙質協議證據給“吃了”。記者昨日從金水區法院獲悉,在近期審理的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開庭過程中,因為被告楊某的行為已構成妨害民事訴訟,金水區法院決定對其處以5000元罰款。
2019年11月,範某將自己位於金水區某廣場的商鋪轉讓給楊某,雙方約定轉讓費為31萬元。現該商鋪正常營業中,但楊某遲遲不支付轉讓費。範某多次催要無果後,向金水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某依照協議支付轉讓費。
庭審過程中,在庭前交換證據時,原告代理人將證據(協議書)原件交給被告楊某,楊某在查看證據時,突然將該協議書吞入口中,毀滅證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楊某的行為已構成妨害民事訴訟。法庭對楊某作出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楊某當庭認錯並繳納了罰款。
■法官説法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鄭州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