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6月22日訊(記者 劉瀏)“什麼受賄?我就是一個開車的,我上哪兒受賄去?你們有沒有搞錯?”衞新接受訊問時還不清楚自己收取的一些“小恩小惠”竟然就是受賄。近日,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一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出庭支持公訴,三家公司組織員工共計50餘人現場觀看了庭審,接受了法治教育。
衞新在一家公司擔任車隊隊長一職,平時的車輛維修、保養、為公司購置新車等工作都經由他手。衞新説,公司前期車輛維修都是有正規的流程的,先找幾家公司報價做評估,再上報給董事長,最後由董事長決定。後來,經常去的一家維修公司就與他商量,以後衞新只要能帶車子過來維修,每輛車都會給他相應的“折扣返點”。在瞭解到所謂的“潛規則”後,衞新在辦理公司車輛購置時,也會向汽車銷售公司索取“好處費”。
經審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衞新在擔任某公司駕駛班班長、行政部經理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多次收受相關單位回扣、手續費等共計人民幣116174元。被告人衞新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會構成受賄罪,但知道公司企業人員也有可能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人可能不多。記者瞭解到,依照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檢察官介紹,我國刑法對公司企業工作人員違法犯罪不僅規定了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還有與貪污罪相對應的職務侵佔罪,與挪用公款罪相對應的挪用資金罪,所以身為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也不能放鬆警惕,要遵紀守法,不要以為自己不是國家工作人員,騙取、侵吞、竊取單位的財物就與犯罪無關,其實這些行為都是犯罪行為,切莫為了一點蠅頭小利斷送了自己的飯碗和職業生涯,抱憾終身。檢察機關也會為了保障企業的正常經營,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嚴厲打擊這些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