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5萬,賠付律師費5千,首個非誠信訴訟律師費轉付機制上線

6月11日下午,鄞州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故意隱瞞公司已註銷事實導致法院啓動再審程序的案件當庭宣判,依法判令法定代表人黃某一承擔原告方再審律師費5000元,並對其作出罰款5萬元的處罰。

2020年6月9日,鄞州法院出台《關於對非誠信訴訟行為適用律師費轉付機制的若干規定》,在全省率先推出非誠信訴訟律師費轉付機制,旨在通過增加非誠信訴訟行為的侵權成本,懲戒和規制虛假訴訟等非誠信訴訟行為,保障法院依法高效審判案件,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寧波的俞先生因為想從事汽車環保尾氣治理工作,經人介紹找到了被告鄞州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要求俞先生先接受培訓,並要求俞先生在培訓結束後購買公司的治理清洗設備一台。俞先生向該公司轉賬支付了培訓費5000元、設備押金5萬元。

俞先生曾派人前往該公司培訓,但最終未購買清洗設備,俞先生要求公司退款。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一在向俞先生退還了設備款1萬元後,未再退款。俞先生遂起訴至鄞州區人民法院。

俞先生訴稱:培訓期間,其發現該公司的設備沒有生產許可證和發票,多次要求公司提供合格設備,但公司遲遲未能提供,這才要求公司退款。

2019年11月

鄞州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鄞州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返還原告設備押金4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請。

2020年1月

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發現鄞州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判決前已經註銷,案件無法執行。

2020年4月

鄞州法院對該案啓動再審程序。原審原告俞先生再審請求判令公司股東黃某一、黃某二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法定代表人黃某一故意隱瞞公司註銷的情況,導致本案再審,應承擔原告再審聘請律師的費用5000元。

經審查,該案在原審過程中於2019年1月3日第一次開庭時,被告公司的訴訟代理人胡某(法定代表人黃某一的妻子)參與了庭審,當時被告公司尚未註銷。

2019年3月19日,被告公司在報紙上刊登了註銷公告,並於2019年5月7日辦理了註銷登記,清算報告載明:公司註銷後,公司的一切債務均由公司股東黃某一、黃某二承擔;清算小組成員為黃某一、黃某二、胡某。

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一、委託訴訟代理人胡某在此後均未向法院如實陳述註銷事宜,也未通知原告。

2019年9月25日第二次庭審時,胡某仍以公司代理人身份參加訴訟。

2019年9月26日,法院向黃某一調查瞭解案情時,黃某一甚至仍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自居,故意隱瞞公司註銷事宜。

鄞州法院經再審認為,原審認定被告公司應當返還設備押金4萬元事實清楚,於法有據,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股東黃某一、黃某二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故應由黃某一、黃某二承擔清償責任。公司股東兼原法定代表人黃某一故意隱瞞真相,未向法院如實陳述註銷情況,導致本案啓動再審程序,其不誠信的訴訟行為,浪費了司法資源,增加了原告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故對原告俞先生要求判令黃某一承擔再審增加的律師費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2020年6月11日下午,鄞州法院經再審審理後依法判決撤銷原審民事判決,判令被告黃某一、黃某二返還原審原告設備押金4萬元,原告再審律師費5000元,由黃某一負擔。

同時,因黃某一故意隱瞞公司註銷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導致原審判決主體錯誤,法院啓動再審程序,浪費司法資源,鄞州法院依法對其作出罰款5萬元的處罰。

民事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陳述與案件相關的事實。

在本案中,被告公司在原審訴訟過程中進行了註銷,公司股東兼法定代表人黃某一應如實向法院陳述相關注銷事宜,法定代表人黃某一作為公司債務的承受人,與公司債務有直接利害關係,其故意隱瞞註銷情況,在公司註銷後繼續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自居,並委託共同參與公司註銷事宜的妻子作為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出庭參與訴訟,導致原判決主體錯誤,案件無法執行,啓動再審程序。

其不誠信的訴訟行為,嚴重浪費了司法資源,也增加了原告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故鄞州法院依據新出台的《鄞州區人民法院關於對非誠信訴訟行為適用律師費轉付機制的若干規定》,判令黃某一負擔原告方的再審律師費5000元。同時,對其不誠信訴訟行為處以5萬元罰款。

此外,針對非誠信訴訟行為,鄞州法院規定如訴訟相對方或第三人要求非誠信訴訟行為方賠償額外產生或增加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證人出庭作證費費用、鑑定費等其他合理損失的,也同樣適用轉付機制。

律師費轉付機制,是指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存在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非誠信訴訟行為的,訴訟相對方或第三人以該方當事人實施非誠信訴訟行為導致其額外產生或增加律師費用,要求賠償合理的律師費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

律師費用承擔模式主要有當事人自己承擔律師費用模式、律師費用轉付模式,我國普遍採用的是當事人自己承擔的模式。以往在司法實踐中,律師費的轉付一般侷限於當事人約定或者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中,如著作權、商標權等具有專業性強、聘請律師需求強烈的案件。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 第3944號(政治法律類409號)提案的答覆》,鄞州法院於2020年6月9日出台《關於對非誠信訴訟行為適用律師費轉付機制的若干規定》。

✦【適用原則】

規定適用的律師費轉付機制實行雙向轉付原則、實際代理原則和公平分配原則。

✦【主張】

訴訟相對方或第三人要求非誠信訴訟行為方賠償律師費用損失的,一般應在本案中作為訴訟請求提出。確有正當理由無法在本案中提出的,可另案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釋明】

對非誠信訴訟行為,訴訟相對方或第三人未提出賠償律師費用損失主張的,人民法院應及時行使釋明權,告知訴訟相對方或第三人有請求賠償律師費用損失的權利。

✦【舉證責任】

訴訟相對方或第三人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律師費用損失的,應當提供委託代理合同、律師費發票、支付憑證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認定標準】

人民法院在審查律師費用主張時,應注意審查律師費用的金額是否符合市場收費標準或政府指導價,並應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非誠信訴訟行為程度、過錯程度、案件難易程度、代理律師工作量等有關因素,綜合認定律師費的轉付比例及金額。

✦【其他損失】

訴訟相對方或第三人要求非誠信訴訟行為方賠償額外產生或增加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證人出庭作證費費用、鑑定費等其他合理損失的,可參照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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