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奶奶的房我憑什麼不能要”?女兒:30年不見,她沒你這個兒子

“你奶奶的房我憑什麼不能要”?女兒:30年不見,她沒你這個兒子

【1】靠奶奶一手帶大

小芳是一個外柔內剛的女孩子。

小芳家裏很不幸,從小獨自跟着奶奶長大。小芳的奶奶有三個兒子,小芳的父親排行老小。小芳奶奶跟她講過:你爸對你爺爺都沒什麼印象。原來小芳父親出生後沒多久,爺爺就突發意外過世了。等於是小芳奶奶獨自一人把三個兒子拉扯大。

小芳的大伯、二伯都很厚道,懂得家庭的不易。唯獨小芳父親,可能也是疏於管教,從小就調皮搗蛋、惹事不斷。

那個時候,奶奶實在沒有精力管,一個人要養活一家子,都是老大、老二來“教訓”這個小兒子。所以,久而久之,小芳父親與他的兩個哥哥之間的關係變得越來越差。

小芳父親結婚之後,仍然“劣性”不改。小芳出生不到兩歲,父母離婚了。母親扔下一家子就走了。沒過多久,小芳的父親也找了個藉口,不知道跑到哪裏去了。

留下一個嗷嗷待哺的孩子,奶奶一人把孫女留在了身邊,一把屎一把尿帶大。所以,小芳跟奶奶的感情特別深。

小芳漸漸懂事之後,有時候也在想:別人家好像都有爸媽,我的父母呢?

每次問道這個問題,奶奶都有點想掉眼淚。小芳的奶奶雖然從小是在農村長大、連自己名字都不知道怎麼寫,但是那種淳樸、善良、骨子裏自強的品性,在奶奶身上體現的特別明顯。

大兒子、二兒子對母親、和這個從小沒爹沒媽的侄女特別愛護。

自從大兒子從農村出來、到城市上班之後,把倆弟弟和母親都帶了出來。老大、老二特別爭氣,都在單位裏早早當上了幹部,老三後來卻不知所蹤。

小芳對於父母早已沒有印象,但是奶奶從小拉着她擺攤的場景,一直在她的深刻記憶裏。奶奶沒什麼文化,但是手工活做的特別好。那個時候,奶奶經常做一些小的布藝玩意,擺攤掙點錢,有個幾分、幾毛錢的收入就攢起來,省吃儉用把小芳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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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小芳的心裏,奶奶、大伯、二伯,是她最親的人。

【2】知恩圖報

小芳就是在這種缺少父母關愛、但是又有很多關愛的環境中長大。

她從奶奶身上學到很多很多,從小就學會了什麼是善、什麼叫自強。

小芳一直沒有讓奶奶、伯伯們失望。從小學習一直名列前茅,順利考上了重點大學。大學畢業,迫不及待的畢業,回到奶奶身邊。

這麼多年,奶奶變老了。在小芳的印象裏,奶奶一直都是滿頭烏髮、永遠對她面帶微笑。到現在華髮早生、走路都開始有些顫巍,小芳心裏早已有了決定:自己這一輩子,永遠守在奶奶身邊,永遠陪着這個對她有一世恩情的親人。

工作之後,小芳每天最重要的事兒,就是下班回到家,給奶奶做頓熱乎飯,陪着奶奶説説話,睡覺前給奶奶洗洗腳……看着自己的孫女這麼懂事,奶奶心裏充滿了欣慰、感動和温暖。

對於自己的大伯、二伯,小芳也懂得感恩。有些事兒她印象特別深。

小的時候,大伯、二伯經常過來看奶奶,每次來都帶着一些糕點。那個時候的糕點,要是跟現在比較起來,單調、粗糙。但是那可都是當時很奢侈的美食。每次看到這些糕點,小芳都眼饞,但又不敢動。伯伯們都是打開粗劣的包裝,拿出來送到小芳嘴邊:

“小芳,來,嚐嚐。要是好吃,下回伯伯還買給你。”

這些東西值錢麼?值錢。要知道那個時候一個月工資才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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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東西值錢麼?無價!那是眷愛,是親情!在一個孩子眼裏,這些糕點,就是伯伯對自己無價的愛!

所以,小芳參加工作之後,過不了幾天,就去大伯、二伯家看看,從不空手。她心裏很清楚,沒有大伯、二伯,也不會有她今天。奶奶把自己養大,大伯二伯沒少接濟。更何況,現在奶奶住的房子,就是大伯、二伯給買的。

當時剛到城市來的時候,一大家子都擠在大伯家。後來二伯工作、分上單位房之後,奶奶帶着她輪流在兩個兒子家裏住。再到後來,經濟條件好了之後,大伯二伯商量了一下,出錢給奶奶買了一套小兩居的房子,給奶奶和小芳住。

【3】闊別近30年的“陌生人”回來了

奶奶一直問小芳:什麼時候帶個孫女婿回來?

每次聽到奶奶問這些,小芳總是笑呵呵的應道:

“奶奶,我都不着急,你着什麼急啊?放心,等着我給你帶一個回來。

我就一個條件:必須對我奶奶好!”

聽到小芳的話,奶奶總是笑中泛着淚花説:

“好,好。我盼着那……”

有一天,小芳接到大伯一個電話:

“小芳,有個事兒想跟你説一下,你自己做決定。”

小芳一聽心裏一緊,擔心有什麼不好的事兒,趕忙説道:

“大伯,你説。”

電話那頭沉默了一會兒,小芳等的心急。過了一會兒,大伯説道:

“你爸回來了,在我這,説想見見你。你自己決定,大伯不干涉。”

從小都不知道“爸”這個詞到底代表了什麼!多少年已經沒有人在她面前提起過這個詞,家人一直都刻意避開不談。

聽到大伯的話,小芳眼淚止不住流淌下來。電話那頭,大伯沒有説話,他能懂。

過了好久,稍微平復了一下心情,小芳很肯定的回道:

“大伯,我不見了。”

這個回覆,大伯意料之中。他對這個三弟也已經沒有什麼太深的兄弟情分,這麼做,也僅僅是因為他是自己的三弟,僅此而已。

這件事,在小芳心裏放了好久。本來已經沒有任何奢望和念想,誰知這時候突然聽到“爸”的消息。她心裏也在掙扎,自己拒絕見父親,是太絕情了,還是合乎人之常情?

大伯也沒跟奶奶説起老三回來的事情,可能他也給小芳父親做了工作,少打擾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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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過去三年多了。這件事,在小芳心裏也漸漸淡忘……直到奶奶過世。

小芳的奶奶過世了,對小芳心理打擊可想而知。這是自己這一輩子最重要的親人,是對自己最好的親人。在辦理奶奶後事的時候,小芳才見到自己的父親。小芳什麼也沒説,連個招呼也沒打。

那段時間,小芳心裏很低落。下班回到家之後,經常一個人關着燈,坐在椅子上發呆。

一天晚上,家門突然起了敲門聲。小芳打開房門一看,是父親。

小芳內心裏對父親很反感,甚至很厭惡。本來不想讓父親進門,父親説想説兩句話就走,小芳猶豫了一下,把父親讓進房裏。

小芳一句話沒説,父女倆很尷尬。還是父親忍不住先開口了:

“最近怎麼樣?工作還順利吧?”

小芳沒直接回應,回了一句:

“有什麼事兒?趕緊説吧,説完我要休息了。”

小芳的父親尷尬的擠出點笑容説道:

“我回來四年多了,一直沒敢打擾你們。我現在還在外面租房子,我想回來住。”

小芳一聽是這個事情,心裏更加的厭惡,冷冷的回了兩個字:

“不行。”

聽着女兒這麼決絕,小芳的父親有些“意外”。剛要再説什麼,小芳直接送客了:

“時間不早了。你走吧,我要休息了。”

臨出門之前,小芳父親還想再做做努力:

“女兒,別這麼絕情,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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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芳沒搭理什麼,直接把房門鎖上了。

【4】我奶奶沒你這個兒子

心裏本來已經很難過,加上這件事,讓小芳更加不舒服。小芳沒有跟大伯、二伯提起過這個事情,她覺得,提起來的意思不大,更不想讓大伯、二伯也跟着煩惱。

誰知道這個事情遠遠沒有結束……

女兒這麼“絕情”,小芳的父親開始找大伯當“突破口”。更關鍵的是,不知道從哪聽説了“繼承”這件事兒,小芳的父親要走繼承的程序,跟兩個哥哥平分奶奶留下來的房子。

大伯堅決不同意。

大伯把小芳和二伯都叫了過去。小芳的父親也在場。

大伯先説了:

“媽留下來的這個房子,我們誰都不要,全給小芳。老三,你摸摸良心問問自己。

這套房子,當時小芳還小,是我和你二哥出錢給媽買的,你出過一分錢沒有?

媽一直跟小芳在一起住,快三十年了。小芳長大之後,一直在照顧媽,老三,你管過沒有?

小芳從兩歲就開始,還沒懂事就見不到自己的爸媽,從小都不知道什麼叫父愛,是她奶奶省吃儉用養大成人的!你管過沒有?

現在我想問問你,你憑什麼分房子?”

小芳父親心裏怎麼可能不清楚?即便理虧,也要“揣着明白裝糊塗”,也要爭。

“我是她兒子。再怎麼説,兒子有權分父母的房子。”

小芳實在忍不住了:

“打我記事,我奶奶就沒有提起過你!

就算你不養我,你對我奶奶好也行!你説你是我奶奶的兒子,你告訴我,你這個當兒子的做過什麼對我奶奶好的事兒,哪怕一件?我奶奶沒你這個兒子!”

小芳的父親反反覆覆就一句話:因為我是她兒子,我要分。

爭執不下,只能訴簿公堂。

【5】結語——《民法典》: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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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説説結論吧:最終小芳奶奶的房產,由大伯、二伯和小芳三個人繼承,小芳的父親沒有繼承份額。

從法定繼承角度,小芳奶奶的房產本應該由她的三個兒子來繼承,而且三個兒子具有均等的繼承權,而孫女不是法定繼承人。

為什麼小芳父親沒有份額、而不是法定繼承人的小芳卻能繼承份額?

藉着這個事情,為大家介紹一些關於“繼承”方面的知識點:

小芳的奶奶沒有留下合法有效遺囑,因此,要按照法定繼承來執行。這裏的關鍵,是要確定到底誰是合法的繼承人。

1.為什麼小芳父親繼承不了?

有時候人們總説:法律是冰冷的。

其實,很多時候法律中的規定,背後其實體現出的是對於人性的引導。

在《民法典》中: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小芳父親,就“符合”上述兩條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三):“

遺棄被繼承人

”,以及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

小芳的父親沒有對老人做出任何贍養、孝敬的舉動,一別將近30年,除了走投無路、想到回來求助。

2.小芳為什麼能繼承?

我們知道:作為非法定繼承人,除非被繼承人生前留下過合法有效遺囑、遺贈之外,否則按照法定繼承的話,是繼承不了的。

但是: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小芳是奶奶一手帶大的,是作為“繼承人以外的”、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而且也是作為“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所以,小芳可以分得適當遺產。

至於説“適當”是多少、大伯、二伯和小芳三人之間的份額如何分配,可以協商。按照他們之間的關係,不會有什麼爭執。

作為兒子,有法定繼承權麼?有。

作為兒子,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有法定繼承權麼?沒有——這就是人性引導。

“你奶奶的房我憑什麼不能要”?女兒:30年不見,她沒你這個兒子

所以,在講法的時候:

千萬不要忽略人與人之間到底應該是什麼關係——不是法律關係,而是親情關係;

千萬不要忽略對自己人性的質問——該分麼?能分得到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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