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守誠信遭解約 損失錢財毀信譽
裝修新房本是一件高興事,最終卻因為一方不守信用致使雙方鬧上法庭。近日,九原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結了一起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件。其中,被告北京甲設計裝修公司因未按裝修合同約定,在原告楊某住宅的中央新風系統中使用了無品牌的管材,被原告訴至法院。最終,該公司承擔瞭解除合同、返還預付工程款、支付違約金、賠償拆除管材造成損失費、賠償延期入住損失等一系列民事責任。
據瞭解,2018年7月末,楊某與一家裝修公司簽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及《補充協議》,約定對其位於某小區的房屋進行裝修,由裝修公司包工、部分包料,同時約定了工期和合同價款。同日,雙方還簽訂了《主材代購協議》,約定由裝修公司代為購買裝修主材,並約定了代購總價。協議新增代購乙品牌中央新風系統、丙品牌新風管路地送頂回系統。原告楊某截至合同簽訂日,按合同約定向被告裝修公司支付了該進度的裝修及購買材料款。可施工過程中,楊某發現裝修公司施工安裝的中央新風系統的PVC地送頂回系統管材中的扁管沒有按合同約定安裝丙品牌產品,而是安裝了其他產品,且該情況未徵得其同意,為此雙方產生糾紛。
糾紛產生後,雙方就此事始終未能達成解決方案,楊某為此禁止裝修公司繼續施工,更換了防盜門鎖,並將裝修公司訴至法院,提出要求其解除裝修合同,返還預付工程款、支付違約金、賠償拆除該管材產生的損失、賠償延期入住損失等訴訟請求。
經九原區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補充協議》《主材代購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表示,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原告楊某依約按施工進度向被告支付了裝修及材料款,被告卻未按合同約定為原告購買、安裝雙方在合同中所約定的原材料進行裝修,讓原告認為對方的行為存在欺詐、隱瞞,造成雙方糾紛的發生,以致停止裝修,發生訴訟,對此,被告裝修公司應承擔本案的主要民事責任。
糾紛發生後,將近兩年時間雙方仍未解決,導致矛盾升級、互不信任,裝修合同已無繼續履行的可能及必要。最終,依據九原區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意見書,拆除中央新風系統及管道、餐廳、廚房、衞生間過道等地磚產生了損失及人工費,該款項因裝修公司違約在先,由其全部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因雙方糾紛發生,導致原告楊某至今不能入住房屋,確實給原告造成了損失,被告方應按其過錯責任進行賠償。
據此,本院判決解除原、被告簽訂的裝修合同及主材代購協議,被告返還原告楊某扣減已施工費用後的預付工程款。同時,判決裝修公司按其責任比例支付原告楊某違約金、拆除管材涉及的損失,並賠償原告延期入住使用房屋的損失。經計算,本案中,裝修公司不但未能從這單業務中賺到錢,反而倒賠了近5萬元,同時喪失了商譽,得不償失。(記者 李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