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返還涉案財物 積極服務脱貧攻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就《關於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的若干規定》答記者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就《規定》有關情況,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請談談制定《規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答:近年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始終把服務保障打好精準脱貧攻堅戰作為服務大局的重點任務,紮實推進扶貧領域刑事案件的辦理工作。按照已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生效前依法開展被害人合法財產返還工作。由於涉扶貧領域財物事關貧困羣眾的切身利益,能解貧困羣眾的燃眉之急,辦案單位應當在依法辦案的同時,對符合權屬關係清楚、返還不影響訴訟活動進行等條件的涉扶貧領域財物實現真正“快”速返還,促使扶貧款物盡“快”發揮效能,幫助貧困羣眾早日脱貧致富。《規定》的制定實施,有利於推進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工作,進一步保障權益被侵害的個人、單位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能,促進國家惠民利民政策落實。
問:請談談《規定》的起草過程。
答:我們在起草過程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調查研究。結合相關案例,向地方深入瞭解涉扶貧領域財物結案前返還的整體情況、存在問題及工作建議,增強《規定》的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二是認真研究法律政策。我們認真研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和規範性文件,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精神,保證《規定》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三是充分研究論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相關職能部門充分溝通,多次研究,並廣泛徵求地方意見,確保《規定》符合實際,能夠切實發揮作用。
問:請介紹一下《規定》的主要內容。
答:《規定》共12條,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的適用範圍、條件和基本原則。其中,第2條明確了涉案財物的範圍,是對文件名稱中“涉扶貧領域財物”的具體化;第3條明確了涉案財物快速返還的條件,採用列舉的方式對哪些涉案財物能夠快速返還規定相關條件。
二是涉扶貧領域財物快速返還的工作原則。第4條明確了辦案單位在辦案過程中應當積極追繳涉案財物,對本辦案環節具備快速返還條件的,應當及時快速返還的工作原則。
三是涉扶貧領域財物快速返還的工作機制。其中,第5條和第6條明確了辦案單位對涉案財物權屬關係的查證職責和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第7條明確了涉案財物快速返還的時間和程序要求;第8條明確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移送案件時區分涉案財物已返還和未返還兩種情形進行有關清單移送或提出處理建議等要求;第9條明確了對不易保存等特殊涉案財物的處置辦法。
四是涉扶貧領域財物快速返還的後續工作和錯誤救濟。其中,第10條明確了辦案單位快速返還涉案財物後的相關工作任務;第11條明確了涉案財物返還錯誤的救濟。
問:《規定》適用於哪些案件?
答:《規定》適用於涉扶貧領域財物的刑事案件,既包括盜竊、詐騙等普通刑事案件,也包括貪污、挪用等職務犯罪案件,只要案件涉及扶貧領域財物及其孳息的,辦案單位均應按照《規定》要求,依法開展快速返還工作,以切實保護扶貧財物的安全,助力國家扶貧政策落實到位。
問:涉案財物快速返還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規定》旨在推動並規範涉案財物快速返還工作,避免司法實踐中倉促盲目返還涉案財物影響訴訟正常進行或引起新的矛盾糾紛,因此對哪些涉案財物能快速返還規定了相關條件。只有同時符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涉案財物權屬關係已經查明,有明確的權益被侵害的個人、單位或組織,返還涉案財物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或者案件公正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對涉案財物快速返還沒有異議等六項條件的,才能開展快速返還工作。
問:辦案單位在涉案財物快速返還工作中應當如何銜接配合?
答:開展涉案財物快速返還工作,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溝通協作,互相支持。一方面要做好本辦案環節相關工作。積極追繳涉案財物、查明權屬關係,對於符合快速返還條件的,在作出決定五個工作日內返還有關個人、單位或組織,並做好清單製作、照片附卷等具體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強前後環節辦案單位的銜接配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移送案件時,對於已返還涉案財物的,要隨案移送返還清單、説明返還理由並附證據材料,保證返還清晰、有據可查;對於未返還涉案財物的,要隨案移送相關財物,並列明權屬情況、提出處理建議並附證據材料,為下一個辦案環節開展相關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問:請談談涉案財物快速返還的後續工作。
答:為防止對涉案財物一返了之,或因缺乏跟蹤監督,再次出現涉扶貧領域財物不能發放到位或物盡其用等問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完成涉案財物快速返還工作後,應當跟蹤瞭解有關單位和組織對返還涉案財物管理發放情況,同時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對於發現有關單位或組織存在管理漏洞的,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確保扶貧款物依法正確使用。
問:涉案財物返還錯誤的應當如何救濟?
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開展快速返還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對於發現快速返還存在錯誤的,由決定快速返還的機關及時糾正,依法追回返還財物;侵犯財產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及有關規定處理。(鞏宸宇)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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