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萬證券從業者!個人聲譽將與薪酬掛鈎,還影響升職跳槽
監管對券商聲譽風險能力的看重,必將有力推動全行業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不過現階段,個別指標的實操性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券商中國記者瞭解到,證券業協會日前向各券商下發了《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指引》徵求意見稿(簡稱《指引》),明確加強行業聲譽風險管理,要求各券商首席風險官牽頭負責風險管理工作,並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協會將通過檢查等方式對券商實施情況進行自律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券商員工若因不當行為及道德缺失引發聲譽風險,將被採取績效薪酬追索、扣回以及其他內部問責,且券商須及時將員工的失信信息報送至協會誠信信息系統,還將影響員工今後的升職、跳槽等行為。這對於33萬證券從業人員來説,影響頗大。
有券商合規總監對記者表示,監管加強對券商聲譽風險管理能力的考核,有助於行業實現良性發展,同時提高券商行業的整體核心競爭力。不過在實操層面,有券商表示當下面臨一些難題,比如“重大聲譽事件”在實操中該如何認定,後台管理部門難以對各業務風險進行“事前評估”,需要券商成立一個專門的協調部門,難度較大。
券商中國記者還了解到,去年六月份,證券業協會就向券商下發的《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能力專項評價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仍處於討論階段,該項指標納入2020年分類評級的可能性很小。
聲譽風險管理體系的七大看點
早在2016年12月份,《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範中,就對證券公司開展聲譽風險管理提出了基本要求;去年,協會向各券商下發了將聲譽風險管理能力計入分類評級的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而今再下發管理指引徵求意見稿,可見監管對券商建立聲譽風險管理機制的重視。
具體來看,該指引共分四章三十條,主要對聲譽風險及聲譽事件的定義、聲譽風險管理的總體原則、管理架構及職責、覆蓋領域和管控流程、自律管理等進行明確,記者梳理出七大看點:
看點一:何為聲譽風險事件?
既然要在全行業建立全面、可執行、前瞻性的聲譽風險管理制度,那麼正本清源十分重要。據指引,聲譽風險是指由證券公司經營管理及其他行為或外部事件導致證券公司股東、員工、客户、第三方合作機構、監管機構、媒體及公眾等對證券公司負面評價的風險。
當公司出現對行業形象產生重大負面影響的事件,就是聲譽事件;當行業形象產生重大負面影響,造成證券行業重大損失、市場大幅波動,引發系統性風險的事件,就是重大聲譽事件。
看點二:券商指定首席風險官牽頭負責
指引明確,證券公司應指定首席風險官牽頭負責聲譽風險管理工作,並且設立或指定專門部門或團隊牽頭履行聲譽風險管理職責。
看點三:券商應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可設多名),至少一名為高管
指引要求券商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明確有其代表公司統一對外進行信息發佈和溝通,確保證券公司觀點和立場的統一發布。
新聞發言人應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媒介素質、專業素質,善於溝通、熟悉公司業務和經營管理全局、具備突發事件處置經驗的人員擔任。證券公司可設置多名新聞發言人,至少一名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證券公司應保障新聞發言人能夠充分履職所必需的知情權及資源配置。
看點四:聲譽風險應覆蓋組織架構各層級、管控流程各環節
聲譽風險管理應覆蓋證券公司各部門、分支機構、子公司及每一名員工等組織架構各層級;考慮戰略規劃、公司治理、業務運營、信息披露、員工行為管理等經營管理各領域;涵蓋識別、評估、控制、監測、應對和報告等管控流程各環節。明確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即全程全員、預防第一、審慎管理、快速響應。
看點五:明確事前評估、分類分級要求
鑑於現階段聲譽風險難以合理、科學地量化,《指引》側重於從定性管理的角度,要求從建立健全組織架構、制度和機制、風險文化等多維度管理聲譽風險,明確事前評估、分級分類、輿情監測等重要管理要求。
其中,分級分類指的是,要求證券公司採取滿足管理需要的信息系統或相應手段進行輿情監測與分析工作,依據事件性質和傳播情況對聲譽事件進行分級分類管理,確保聲譽事件及時上報並進入應對程序。
看點六:員工不當行為與績效薪酬掛鈎,並將報送協會誠信信息系統
《指引》要求券商每一名員工重視職業聲譽,證券公司應建立從業人員聲譽約束及評價機制,防範和管理人員不當行為及道德缺失引發的聲譽風險。
員工因個人不當言行引發公司或行業聲譽風險的,或因違反外部監管規定或公司內部政策引發風險事件或客户投訴且造成公司或行業聲譽影響的,證券公司應依據政策採取與其行為影響相掛鈎的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措施,並視情況採取其他內部問責手段。
證券公司還應建立從業人員聲譽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人員不當執業行為及影響公司聲譽的其他信息,並及時將員工的失信信息報送至協會誠信信息系統。記錄信息將作為薪酬發放和職位晉升的重要依據。
看點七:明確自律管理要求
《指引》明確了協會可通過檢查等方式對券商相關實施情況進行自律管理,並對證券行業聲譽風險管理進行指導,重點關注行業整體性聲譽風險,引導和協調證券公司應對和處置行業性聲譽事件,通過多種方式維護和提升證券行業聲譽。
證券公司在重大聲譽事件或可能引發重大聲譽事件的行為發生後;或者從業人員出現不當執業行為及影響公司聲譽、致其內部問責的,必須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行業反饋:個別指標實操性有待進一步明確
這次《指引》徵求意見稿從制度體系層面明確和細化了各項要求。有券商合規總監對記者表示,監管加強對券商聲譽風險管理能力的考核,能有效減少證券行業一些聲譽風險事件,有助於行業的良性發展,同時提高券商行業的整體核心競爭力。
不過在實操層面,也有券商提出了一些當下面臨的難題。
上海一家中大型券商辦公室人士對記者表示,本次《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指引(徵求意見稿)》增加了一些追責的部分,券商內部可能需要進行相應的分工調整。比如,指引中提到,“證券公司應指定首席風險官牽頭負責聲譽風險管理工作,並應當保障首席風險官能夠充分履職所必須的知情權。”以及“證券公司應建立新聞發言人機制,由新聞發言人代表公司統一對外進行信息發佈和溝通”。
該人士還提及,《指引》中對“重大聲譽事件”的認定實操性還有待加強。“指引中要求,重大聲譽事件要及時報送監管部門。儘管指引中已經説明重大聲譽事件的定義,但是,證券公司在實際判斷事件是否會對行業造成重大負面影響時還是不好操作,未來可能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溝通。
此外,《指引》要求證券公司建立事前評估機制,對經營管理各領域的聲譽風險進行事前評估,並強調證券公司應將聲譽風險納入新業務、新產品和新機構的評估分析。但實際操作中,作為後台管理部門,很難對這些業務做預判。如果要達到此項要求,需要將工作前置到各業務中去,或者成立一個專門可以協調各業務部門的一個新部門。這在實際中也存在難點。
證券業協會在《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指引》的起草説明中表示,聲譽不僅是券商核心競爭力的構成要素,也是確保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重要戰略資源,加強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培育和維護證券公司及行業的良好聲譽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聲譽風險管理指標或不計入今年分類評級
正如上文所説,早在去年六月份,證券業協會就向券商下發了《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能力專項評價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簡稱“實施方案”),當時券商中國就在第一時間跟進報道,詳見《券商分類評價或有新增項!考量"聲譽風險管理能力"的指標來了,最高可加3分扣0.5分,券商如何看》。
實施方案顯示,對於券商聲譽風險管理能力評價,證券業協會擬設置兩大指標,分別為“實發輿情和處置效果”和“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前者主要評價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發生的負面輿情情況以及公司採取措施的處置效果;後者主要對證券公司參與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工作的情況進行評價,以提升證券公司參與相關工作的積極性。
具體的評價方式而言,前者從實際發生的負面輿情情況和處置效果兩個維度入手,設置了“傳播影響力”等四個一級指標,以量化打分的方式進行評價;後者鼓勵券商通過發佈文章、接受採訪等形式進行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
按上述兩大指標的總得分分別進行全行業排序,排名靠前的公司予以加分鼓勵。其中,“實發輿論和處置效果”評價指標排名靠後的公司,反映出其全面風險管理能力存在缺陷,將採取扣分處理。按照《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第16條相關規定,該項最高可加3分;根據第12條相關規定,扣分應扣0.5分。
記者最新從券商處瞭解到,目前該實施方案仍然處於討論階段,相關考核計分指標尚未出爐。有券商人士猜測,“監管應該是一步一步建立全行業聲譽風險管理體系,先讓各家券商做好聲譽風險管理制度,然後再逐步與分類評級掛鈎。”
“去年徵求意見稿發佈時,行業就進行了激烈討論,有券商建議指標確定後先進行一年試用,通過檢測分析後,再在分類評級中正式實施。”不過,由於目前相關計分指標尚未出爐,券商人士認為2020年分類評級中不會考核聲譽風險管理能力。
“聲譽風險管理非常重要,將聲譽風險管理指標納入分類評價,可以督促券商進行聲譽風險管理,提升風控能力。”有券商合規總監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