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取得針對百齡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前董事的取消資格令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在原訟法庭取得針對百齡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百齡)前副主席兼執行董事吳兆鴻(男)、前非執行董事張翅(男),以及三名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吳國柱(男)、吳秋桐(男)和謝正樑(男)的取消資格令(注1至4)。

  外匯天眼APP訊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在原訟法庭取得針對百齡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百齡)前副主席兼執行董事吳兆鴻(男)、前非執行董事張翅(男),以及三名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吳國柱(男)、吳秋桐(男)和謝正樑(男)的取消資格令(注1至4)。

證監會取得針對百齡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前董事的取消資格令
  除非經法庭許可,否則他們不得擔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董事或參與該等法團的管理,為期二至五年,由2020年4月22日起生效(注5及6)。

  上述命令由高浩文法官(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Coleman)頒佈,他們各人承認在擔任該公司董事期間沒有以符合百齡的利益的方式行事,及/或沒有以適當和合理的技巧、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因而違反了受信責任和普通法責任。

  特別是,他們承認疏忽或忽略履行作為百齡的董事的責任,及容許前主席兼執行董事黃錦亮(男)為了個人利益或其他別有用心的目的主導和控制該公司的事務及董事會。

  他們亦承認沒有設立或欠缺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以防止上述情況發生。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黃於2009年代表百齡的一家全資附屬公司,以1.9億港元收購濟寧港寧紙業有限公司(濟寧港寧)的51%股權(該收購)(注7)。

  根據該收購的條款,賣方祝康樹(男)提供溢利擔保,即假如濟寧港寧於截至2010年及2011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每年的除税後溢利均少於人民幣6,000萬元或錄得虧損,他便會向百齡作出賠償。濟寧港寧於兩個年度都沒有達到所協定的溢利。

  在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期間,黃代表百齡與祝簽訂三份確認函,藉此協定(除其他事項外)延遲支付祝所結欠的溢利擔保款項。

  黃在2012年6月代表百齡簽訂另一份確認函,藉此協定百齡會放棄祝所結欠的3,010萬港元溢利擔保金額,但有關放棄溢利擔保的決定在關鍵時間並未獲得百齡董事會批准。

  證監會認為,百齡並無客觀、合理或商業理由同意確認函的條款,因為該等條款顯然對該公司的財務不利。百齡所受到的損害亦因該公司在關鍵時間的不利財務狀況而加深。

  證監會針對百齡其他前董事的法律程序正在進行中。

  完

  備註:

  百齡自2000年8月17日起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創業板上市,直至其上市地位於2016年10月19日被聯交所取消為止。該公司在關鍵時間主要從事造紙、生物可降解材料製造、遊戲及放債業務。吳兆鴻(原名:吳少洪)於2011年12月15日至2012年8月15日擔任百齡的執行董事兼副主席。張於2010年1月18日至2011年4月29日擔任非執行董事。吳國柱及吳秋桐在2006年1月3日至2012年10月6日期間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而謝在2009年9月1日至2013年1月15日期間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

  證監會於2018年5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對百齡的13名前董事展開法律程序。證監會尋求法庭作出命令,飭令該等前董事不得擔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董事,或參與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管理。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若法庭裁定某公司的事務曾以(其中包括)下述方式經營或處理:涉及對該公司或其成員作出虧空、欺詐、不當行為或其他失當行為;導致其成員或其任何部分成員未獲提供他們可合理期望獲得的、關於該公司的業務或事務的所有資料;或對其成員或其任何部分成員造成不公平損害,而某人須為此負全部或部分責任的話,則法庭可作出命令,取消該人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或飭令該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法團的管理,最長為期15年。

  法庭是在批准有關法律程序可透過Carecraft程序處理後作出該等命令。Carecraft程序要求提交一份議定事實陳述書,法庭會在接獲該陳述書後釐定所應作出的命令。

  吳兆鴻被取消擔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董事,或參與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管理的資格,為期五年;吳國柱和吳秋桐各自被取消董事資格30個月;而謝和張則各被取消董事資格兩年。針對吳國柱和謝的取消資格令不牽涉某些非上市的私人公司。

  判案書載於司法機構網站(法院參考編號:HCMP667/2018)。

  榮樂企業有限公司是百齡在該收購中的全資附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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